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原则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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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备 1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一、修订依据 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 三、主要变化三、主要变化 四、厂房与设施四、厂房与设施 五、设备五、设备 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规范规范(修订版)(修订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 共十三章,八十一条共十三章,八十一条 总则、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附则 原规范十三章,六十九条,“资源管理” 主要内容源于主要内容源于ISO13485ISO13485YY/T0287YY/
2、T02873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被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
3、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提交自查报告。(谁实施谁实施)5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条件许可条件)6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
4、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总则总则)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许可条件许可条件)7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依据修订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质量管理企业主体生产质量管理企业主体)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
5、查报告报告 (企业责任)企业责任) 78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原则修订原则 一、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9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修订原则修订原则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 二、语言文字符合中国习惯语言文字符合中国习惯 三、调整调整 弥补:缺失不足弥补:缺
6、失不足10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一、删除无菌植入性器械条款删除无菌植入性器械条款 规范第三十七条 建立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 记录。 第三十八条 植入性可追溯性要求。 11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二、增加的内容二、增加的内容 如:将资源管理中,第七条和第八条人员要求,并入机构与人员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 分解为修订版: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7条(其中4条来自无菌细则),设备设备5条等硬件要求。 1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供应商的要求
7、供应商的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 13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签订质量协议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责任。 总局2015年第1号通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
8、应商审核指南核指南。1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 第五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条例第二十四条)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产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15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批检验记录批检验记录 第五十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产品
9、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 16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要变化主要变化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六十五条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定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7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18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本章作为规范的总纲,旨在明确起草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特别强调生产企业是执行的主体。 本章共4条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
10、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宗宗旨和依据依据) 19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 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风险意识风险意识)20食
11、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医疗器械生产厂房、设施是实施本规范的先决条件,厂房设计布局、建造及其配套设施应与产品特性、规模相适应,便于清洁和日常维护。 本章共7条规定,是医疗器械生产环境、设施等硬件的基本要求。 无菌附录16条、植入18条、体外诊断试剂25条 21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合理,不得互相妨碍不得互相妨碍。 1、选址,防止周围环境对生产和质量的影响,防止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因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较低,空气中有害物质较少、无严重污染源,远
12、离铁路、码头、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地方。 2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2、总体布局总体布局,不同区域不得相互妨碍,不同产品同时或共线生产的影响,防止辐射、噪音、污染辐射、噪音、污染等。如试剂研发过程中未知因素的对生产的影响,检验过程中阳性因子对生产的影响等。 3、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安全地方,防冻、降温、消防措施。 4、麻醉药品、剧毒药品应设专库(柜)保存。 5、实验动物房 6、锅炉房23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产品的特性、工艺
13、流程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生产环境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产品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验证。 1、生产车间面积、功能间、区域划分、净化级别 2、工艺用水 3、空气净化系统 4、压缩空气2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生产和贮存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控制条件,如冷藏、冷冻、干燥等,定期的数据监控记录。 2
14、5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26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最大量,满负荷,最差状态原则最大量,满负荷,最差状态原则 1、与产品种类、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相适应相适应; 2、按照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 3、生产区域的调整、变动,应该按照程序文件批准,必要时要进行验证; 4、多品种生产时,划分的区域不交叉、干扰、影响
15、。 27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七条仓储区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1、与生产规模和技术要求匹配,区域划分清楚,保证所有产品、原材料按区域秩序存放。 2、所有物料应明确标识和分类; 3、建立货位卡和台帐,内容应与实物相符,并能反映出物料的基本信息。28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检验场所和设施。 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需要的,诸如理化、无菌、微生
16、物、阳性间、留样等。29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附录附录 【环境要求】 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 30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2.14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植入2.2.15/体外诊断试剂2.2.2)31设计原则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设计原则 2.2.2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
17、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 【检查要点检查要点】 查询证实,数据支持 3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设计原则 2.2.14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植入2.2.15) 【体外诊断试剂】 2.2.13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
18、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33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设计原则 2.2.14 植入2.2.15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体外诊断试剂】 2.2.15 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34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无菌6条、植入7条 【总要求总要求】 2.2.10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
19、标准的要求。(植入2.2.11) 35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1 1、100100级级/ /10,00010,000级级 2.2.3 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2.2.7 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植入2.2.8) 2.2.6 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 (体外诊断试剂)36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
20、制 2 2、10,00010,000级级 2.2.3 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2.2.5 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2.2.5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体外诊断试剂)37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3 3、 100
21、,000 100,000级级 2.2.4 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2.2.3 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2.2.4 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38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3 3、 100,000 100,000级级 2.2.4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
22、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39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4 4、300,000300,000级级 2.2.5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植入2.2.6) 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40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4 4、300,000300,000级级 2.2.6 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
23、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植入2.2.7)41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级别控制洁净级别控制 2.2.8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 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植入2.2.9)4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洁净室设计洁净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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