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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法培训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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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培训 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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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姻法培训课婚姻法培训课3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我国亲属制度婚姻家庭法概述030204目录01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属于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 (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1 1. .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

    2、关系。 2.2.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 (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第二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 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一)亲属特征(一)亲属特征 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制度 二、亲属特征二、亲属特

    3、征 身份和称谓相对固定。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 例外: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产生原因特定。因婚姻、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 法律拟制的亲属,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三、亲属分类 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血亲。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在我国仅限于两种: 1

    4、、养父母与养子女;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三、亲属分类 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包括: 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B.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D.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亲属制度 四、四、直系亲、旁系亲直系亲、旁系亲 1 1、直系亲。、直系亲。 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即父辈与子辈,包括拟制血亲)。 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 2、旁系亲。、旁系亲。 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

    5、,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亲属制度 四、我国四、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法中“代代”数的数的计算计算 1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亲属制度 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

    6、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注意:离婚子女纠纷争的是抚养权,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 2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因收养而成立,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 A、成立原因。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B、消灭原因。a、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b、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c、协议解除;d、诉

    7、讼解除。 亲属制度 五、姻亲发生和终止五、姻亲发生和终止 1 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因中介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 2 2、姻亲关系的消灭。、姻亲关系的消灭。 问:姻亲关系是否因中介婚姻的中止而消灭?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而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什么是婚姻? 在社会学上在社会学上,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是在道德观念上约定俗成的一种人际关系 在法学上在法学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确立的,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民

    8、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受特定民事法律规范(即婚姻法)调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含包含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两部分内容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两部分内容。 剥离道德层面来看剥离道德层面来看,婚姻就是两个人为一起生活订立的合法契约,本质上就是用于明确婚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定社会盟约。 说得更直白些,在法律上,婚姻就是一份合同在法律上,婚姻就是一份合同。而结婚就是订立合同,离婚就而结婚就是订立合同,离婚就是解除合同是解除合同,而这份合同的内容就是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而这份合同的内容就是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这可就和大家观念上的婚姻有很大的差别喔,法律上的婚姻可是没有花前月下

    9、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有青梅竹马没有青梅竹马的温存,它有的只是一层冷冰冰的合同契约关系。第三节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保护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的形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的法律后果。a、民事后果:宣告重婚无效,因重婚离婚,须承担赔偿

    10、责任;b、刑事后果: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男女平等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二、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必须是异性男女;婚姻自由,即双方自愿达成婚姻合意;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即不得重婚;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双方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要件时起算。注意:注意:结婚的实质要件里没有“爱情”,法律并不管双方是否是因为“爱情”而结婚,但“爱情”走到尽头被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却是诉讼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

    11、成登记,领取结婚证(成立事实婚姻的除外)问:问:2012年,20岁的L男和20岁的H女在老家摆了酒宴结婚,并自此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因小孩要上户口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在法律上他们是哪一年结婚的?三、事实婚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日); 5、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效力。三、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

    12、在民法上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注意:为打击重婚,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 如双方均无配偶,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否则法院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父母子女关系;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按份共按份共有有,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归个人所有; 同居者互不享有配偶权。四、无效婚姻 1 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可补正,如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可补正)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13、愈的;(可补正,病已痊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补正,已达法定年龄) 注意:法律对无效婚姻情形的列举是封闭式的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2 2、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3、例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郭丽丽为和张帅帅结婚,就偷拿与其长得极像的姐姐郭美美的身份证与张帅帅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美美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却告知其已和张帅帅结了婚。此时,郭美美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与张帅帅的婚姻关系无效吗? 答案:不能,因为这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四

    14、种情形之一,但可以走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21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特定的近亲属,基层组织(仅限重婚情形)最后期限:夫妻一方或双方死完后一年内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后法院必须审查,不允许撤诉;(注意:民政部门无权)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不适用调解;涉及子女及财产问题属于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可以上诉,并与婚姻效力分别裁判。213五、无效婚姻的宣告须经申请须在法定期限内须经法院宣告4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婚姻自始无效;注意:在被宣告前,婚姻关系按有效的婚姻处理。2、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旧是双方子女;

    15、4、当事人取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22六、可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注意: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注意是两个地方可以救济)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4、撤销时间:自登记之日时起1年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时起算;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相同。23 双方自愿; 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 经审查,确系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

    16、已有适当处理;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21七、婚姻解除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注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要件区别,一个要求双方自愿,一个并未要求自愿。在民法上,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一方不愿离,婚就离不了;其实,只要满足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当事人就能够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目的,而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离婚。2424因感情不和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满二年的04030501

    17、02其他导致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习屡教不改的重婚或有配偶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应准予离婚情形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

    18、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八、诉讼离婚八、诉讼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两口子的事,除了当事人谁说得清楚。那该怎么办?别急,满足下面这些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感情已破裂。2525九、婚姻中的女方特别保护原则: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即“不准告”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说,小孩不是男方的)请在此键入标题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2626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0102040304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条件: 须诉讼

    19、离婚或协议离婚; 如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对损害赔偿亦不予支持。 仅限于上述法定情形 (二)内容: 权利义务人。权利人:无过错方(注意,权利人为特定人);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注意,第三者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责任免除。双方均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无该项权利。 赔偿的内容。a、物质损害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 (三)时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诉讼离婚,须在诉讼中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诉讼离婚,原则须在诉讼中提出。例外:a、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但判离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赔偿;b、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1

    20、年后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的。a、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b、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1年内提出。十一、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8十二、(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

    21、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一)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要件:夫妻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一方为照顾家庭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双方离婚。 须注意:不要错误的认为,一旦夫妻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一方就不能分得对方的财产。事实上,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在两种情况下,一方仍可以分得对方从财产: 配偶一方死亡的,只要没有订立遗嘱,其全部合法财产作为遗产,配偶一方将作为第一继承人顺序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夫妻离婚时,一方符合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29十三、彩礼能

    22、不能要回来? 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指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给了,婚却没结成,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思考:为了结婚,男方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来婚没接成,男方可以要回这房子吗?答案:从合同性质上说,男方给女方买房属于赠与合

    23、同。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在房屋交付之后,赠与人便不再享有撤销权,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已落户在女方名下,完成了交付,男方无法再要回这个房子。 但从婚姻法相关规定来解析,如果认定该房子属于婚前彩礼,那么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是可以要回来的。30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财产应当一分二,其中一半为死者的遗产; 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平分(同时兼顾考虑照顾妇女和儿童); 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 婚姻法主要规范的内容就是婚姻家庭中的人人身法律关系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而里面最核心的、也是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

    24、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基本就是围绕这个方面的内容细化明确。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31两个原则一个例外原则一原则一:婚前取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二:原则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例外:例外:有约定的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夫妻财产关系概述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法定财产所有制和约定财产所有制两种形式;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 约定财产所有制成立要件: a、订立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

    25、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d、婚姻行为有效; e、须由婚姻当事人订立,不得代理; f、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需公证,未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2135246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一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自然增值除外)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例外:明确规定只归一人所有的除外)三、法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决定权,无

    26、须经过对方同意。33四、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四、夫妻个人财产范围13245 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可因婚姻满8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当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除非当事人约定为共同共有,否则不会否则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属 婚前个人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产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婚前财产,产权归登记人产权归登记人。 贷款部分为产权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

    27、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无偿取得的财产归属原则上,婚前无偿取得的财产,归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方所有;赠送人、被继承人、明示财产归双方所有的,从其明示婚前一方所欠债务的归属原则上为个人债务;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五、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个人所有五、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个人所有35六、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知识产权收益a、婚后实际取得的,为共同财产;b、婚后虽实际未取得,但可以确定能取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a、原则为夫妻共有;b、赠与人、被继承人明确归一人的,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婚后增值a、增值部分如为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和自然增

    28、值,则为个人财产(如母羊生小羊、房屋收租金、房屋升值)b、增值部分为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投资收益、经营所得)c、结论:婚后共有财产买房a、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b、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a、登记在二人名下,除非有约定,否则共同共有;b、登记在一人名下,除非有约定,否则为按出资额比例按份共有。36因身体伤害取得的财产,如人身损害赔偿金,纵然婚内取得,也是个人财产;一方专用之物,纵然婚内取得依然是个人财产,如手机、衣服、鞋子。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具有内部效应;对外关系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

    29、三人知道的,以该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1七、原则之例外法定例外约定例外八、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原则。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外情形。 a、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现实中基本不现实) b、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现实中基本无法举证) c、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车祸撞人的情况。 d、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最新补充规定,举证困难) e、夫妻一方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最新补充规定) 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主体:夫妻一方。 共同债务的清偿。 a

    30、、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b、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 c、协议不成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无论离婚时是否分得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f、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饱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

    31、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 未达成协议的,原则均分; 法院可视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决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 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分割的,经审查确属于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的,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以上两种情况均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长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批注:按最新时效规定,应当认为时效为3年。 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反悔的,可1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213九、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离婚后离婚后财产分割 注意: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特别强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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