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4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新整理)《妇女儿童保护》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454851
  • 上传时间:2022-04-20
  • 格式:PPT
  • 页数:42
  • 大小:1.28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新整理)《妇女儿童保护》ppt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新整理 妇女儿童保护 整理 妇女儿童 保护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背景背景政治政治: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20.2%,国际排名下降到第47位,全国人大女常委比例13%,女村委会成员比例15.1%;文化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

    2、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工作基础: 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合作; 全国性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单位成员:单位成员:3333个(个(2828个政府部门、个政府部门、5 5个非政府部门);个非政府部门); 全国全国31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0%90%以上的地(市)、以上的地(市)、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编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编制、经费逐步到位

    3、并得到保障。制、经费逐步到位并得到保障。 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实行男实行男 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中国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v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修修改改前前 第二条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

    4、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修修改改后后 第二条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各项制度,制度,消除对妇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5、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禁止歧视、虐待、遗弃、遗弃、残害妇女。残害妇女。 妇女法第妇女法第2 2条修改前后对照条修改前后对照(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 主导地位主导地位 重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1 1、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规范、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规范 第第3 3条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6、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第6 6条第条第1 1款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第6 6条第条第2 2款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好妇女权益的保

    7、障工作。 2 2、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责任的规范、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责任的规范3 3、对政府各部门责任的规范、对政府各部门责任的规范 第第6 6条第条第3 3款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三)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的职能(三)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的职能 1 1、妇联组织的职能(修改前后对照)、妇联组织的职能(修改前后对照)修修改改前前 第第5 5条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

    8、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女权益的工作。 修修改改后后 第第7 7条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地方各级妇女各级妇女联合会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维护妇女权妇女权益的工作。益的工作。2 2、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第1313条第条第1 1款)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

    9、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第1010条第条第2 2款)款)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第1010条第条第3 3款)款)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1313条第条第2 2款)款)3 3、妇联组织的维权责任、妇联组织的维权责任妇女组织应当妇女组织应当维护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

    10、益,有权有权要求要求并协助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第5353条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当给予支持。( (第第5454条第条第1 1款款) )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第5454条第条第2

    11、 2款款) ) 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善后工作。架妇女的善后工作。( (第第3939条第条第2 2款款) )(四)完善妇女的政治权利(四)完善妇女的政治权利 在选举法的框架下,考虑到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 第第1111条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国家采取措施,取措施,逐步提高逐步

    12、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适当的名额。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五)加大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五)加大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 增加了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强化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强调了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1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权利男女平等 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

    13、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 2、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第18条第3款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 3、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受培训的规定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

    14、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 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将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合同、退休的性别歧视和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补充了新的内容。 1 1、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 第23条第2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

    15、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 2、有关退休的规定、有关退休的规定 第27条第2款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 3、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 第29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994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

    16、和时机已经成熟。截止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截止20042004年底,全国有年底,全国有2828个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职工达43844384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60%60%。4 4、倡导开展帮助妇女的社会公益活动、倡导开展帮助妇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第2828条第条第2 2款款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七)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的保

    17、护 重点对妇女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共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财产继承权益作出了补充规定。 1 1、扩充了财产权(修改前后比照)、扩充了财产权(修改前后比照)修修改改前前 第第3030条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修修改改后后 第第3232条条 妇女在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农

    18、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 2、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济利益的保护 第第3333条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

    19、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此类情况引起大量上访案件,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信访投诉连续三年上升幅度都在10%以上,而且多为集体联名信和集体访。 3 3、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 第第5555条条 以妇女未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

    20、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依法受理。(八)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八)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妇女法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1 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

    21、、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 第第5959条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2、明确人民政府有关部

    22、门及妇联组、明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妇联组织,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做好织,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做好善后工作方面的责任。善后工作方面的责任。 第39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九)增加了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九)增加了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婚姻家庭领域的修改重点集中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以及妇女生殖健康权保护三个方面。加大了解决家庭暴力

    23、问题的力度加大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力度 第第4646条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v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 第第5858条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成违反治安

    24、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十)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是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也是变化比较大的一章,数量上由原来的五个条文,增至八个条文,在内容上除了新增加的条款之外,还对原有的大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1 1、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第5252条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关部门依法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

    25、院起诉。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 3、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强化了妇联等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强化了妇联等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权益的责任

    26、 4 4、强化了负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强化了负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第5757条条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或者对提出申诉、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主管部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国

    27、家机关及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 三、经典案例三、经典案例1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

    28、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2 2、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9、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3 3、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4 4、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女方怀

    30、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5 5、丈夫死后,妻子还是公婆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丈夫死后,妻子还是公婆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护权?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孰料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的第

    31、二天,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扬言王某可以走,但孩子必须留下。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问: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6 6、农村妇女离了婚,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农村妇女离了婚,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问: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谢 谢 大 家!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新整理)《妇女儿童保护》ppt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2454851.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