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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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部安全部 刘路路刘路路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l 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
2、1 .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2 .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 地区转移; 3.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 4.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 业转移。 立法宗旨与原则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7:4:1原理)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
3、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
4、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
5、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3 3、保险制度:、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4 4、报告义务:、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5 5、卫生防护义务:、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6 6、减少危害义务:、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
6、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7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8 8、不转移危害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9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1010、培训教育义务:、培训
7、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1111、健康监护义务:、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1212、事故处理义务:、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13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
8、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14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15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16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9、,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精髓精髓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职
10、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项目前期预防(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申报期限: 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
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矽尘(10以上)、石棉尘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流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化
12、合物、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钠)、镉及其化合物、敌白虫、氯丙稀、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GB5044-85中高度和极度危害)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特殊作业的分类: 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 致癌物、生殖毒物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
13、专业人员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烘道等;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等;各类报警装置;其他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眼、皮肤、耳防护用品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化学护肤用品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某些职业
14、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由于自身特征难以治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是科学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和发展必然趋势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带有根本性的技术手段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合同书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在岗)单位公告栏岗位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设备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包装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工作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定期向劳动者公布超标者立即治理仍不符要求,停止作业,直至达标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未体检
15、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 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孕期、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禁止执行明令禁止不得转移危害不得接受危害不得隐瞒危害治理不达标不得作业工会组织职责督办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防治费用列
16、支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 -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 -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就业现状:流动就业人口上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方便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报告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决策依据之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17、告(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可处2万5万元罚款,责任者行政处分)报告时限:急性1224小时内(电告或填卡) 重大立即电话报告(1死或3例以上) 慢性15天(报告卡)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依法处理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人数众多,应密切关注并使之得到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告知和通知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20万罚款)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解决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后顾之忧何谓疑似职业病病人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不能排除;同工作环境同时发生两例以上相同或相似健康损害的;
18、同工作环境已发现职业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需做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劳动者已出现健康损害,但未达到诊断标准规定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强制性):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上缴,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
19、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被诊断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承担。对先后在不同单位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造成损害的职业病病人的各项保障,有证据表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但最后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职业病病人单位变动(变更)时的保障职业病病人所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因单位的变动而改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五章 监督检查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在
20、职业卫生管理领域 实 行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如下规定: 1.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要求,依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2. 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相对人)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相对人) “本法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包括: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也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从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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