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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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 条例 解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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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简析简析2008年6月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一、一、条例条例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阶段,起草小组主要作了下列工作: 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国内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 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 进行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 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二、二、条例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规定的原则下,突出了发展为重、
2、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当时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
3、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持续性和适度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
4、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等,如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
5、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三、条例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创设的法律制度 条例就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行为规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业主处理财产共同利益的方式等,创设了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具体内容第三章)。学习和贯彻条例,关键在于要准确把握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的内涵。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
6、。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时区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条例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财产权。对于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有业主在民主协商
7、的基础上自行平衡。条例对业主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业主权益的立法精神。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基础。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民主协商的机制来实现。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将共同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
8、契约中。共同契约就必然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整体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加入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公约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业主大会是表达业主意愿、实现业主利益均衡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议事准则就是民主协商。业主公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公约是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自律性规范,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是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通过业主公约,建立物业共同关系人的行为准则
9、,可以形成良好的共同财产管理、共同利益均衡秩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由条例所规范的,有的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各方面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规、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贯彻实施条例中,不仅要学习领会条例的内涵,还要学习和贯彻好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买物业,形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物业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建造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尽管业主在物业交接后才发
10、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处理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则;对应当由业主自行处理的职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 、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有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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