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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培训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439596
  • 上传时间:2022-04-18
  • 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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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法律法规 以及 标准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2018年10月26日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基本知识法规法规法规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l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l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l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l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l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4002-2011)l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l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l气瓶充装评审规则 (TS

    2、G R4001-2006) l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l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 2007 105 号】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定义定义 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分类特种设备分类1l固定式压力容器l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或者大容器钢制无缝气瓶与行走机构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固定式压力

    3、容器分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l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l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4、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l工业管道、公用管道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TSG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1l(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l(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设计使用年限的

    5、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l(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l(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TSG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义务2l(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l(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l(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

    6、,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收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l(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l(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l(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TSG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规定(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

    7、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TSG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规定(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使用登记办理一般要求使用登记办理一般要求l(1)

    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l(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l(3)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l(4)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特

    9、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l按台(套)办理 l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l(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l(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l(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l(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l(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l(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l按单位办理

    10、 l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l(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l(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l(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l(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l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 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登记方式登记方式l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l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l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l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l按台(套)登记的特

    12、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l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移装变更移装变更 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l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13、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移装变更移装变更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l(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l(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改造变更改造变更l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14、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家 (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l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单位变更单位变更l(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l(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

    15、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规则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更名变更更名变更l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检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停用停用l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

    16、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报废报废l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l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l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的,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

    17、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经常性维护保养l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l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量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l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l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

    18、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定期检验定期检验 l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l(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检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l(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检 )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l(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 2-5)

    19、,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事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事例特种设备作

    20、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l特种设备操作操作证申请书实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l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l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l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 (一)特

    21、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l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l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l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l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l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

    22、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l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l第八十三条违反

    23、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摘要特种设备安

    24、全法条款摘要l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四部分第四部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 2009) 条款摘要条款摘要第四章 充 装l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

    25、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l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l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l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

    26、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 2009) 条款摘要条款摘要l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l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

    27、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l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第五部分第五部分山东省气瓶充装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l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省质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l(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l(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l(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l(四)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l(五)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l(六)气瓶充装单位

    28、确认表;(暂不需要)l(七)充装标准;l(八)质量管理手册;l(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意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已实施三证合一。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l一、具有法定资格;l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l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l(一) 管理人员应包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l、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l、 技术负责人: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

    29、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l、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l(二)作业人员包括: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检修人员、辅助人员。l、检查人员:设专(兼)职检查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l、充装人员: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班不少于2人。l、 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

    30、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机泵操作人员等,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l、 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1l(一)质保体系编制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l (二)管理职责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2、管理人员正

    31、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2l(三)管理制度l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l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l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l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l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l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l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3l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l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l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

    32、装资料、设备档案等);l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l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l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l13、事故上报制度;l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l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4l(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气瓶充装行政审批申报工作流程气瓶充装行政审批申报工作流程1、整理资料。(按照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准备原件材料进行扫描,扫描件进行图片编辑,降低图片存储空间,图片格式为.j

    33、pg) A营业执照。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审核意见书、消防审计审核、消防验收、土地证、土地租赁合同。 C管理、技术、操作人员资质证件。 D站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定期检验报告。 E质保手册目录。 F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首页。 G其他资料2、登陆山东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所需文件、图片、资料后提交。3、审批反馈信息后需要补正的及时补正材料,受理的会约请评审机构,及时与确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联系,等待现场评审。4、现场评审前应主动联系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业务主管部门会派一位监察员参与评审。 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气瓶充装评审单位

    34、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参考) l 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参考)l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l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l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l4、整改报告和见证材料(有整改问题时需要:整改报告提供原件2份,见证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l5、换证单位的充装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l6、新取证单位的试充装记录(原件1份,复印件1份);l7、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原件1份)l8、政府规划、土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l09、公安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5、第六部分第六部分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参考)l10、防雷检测报告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只提供原件);l1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证、检验报告、注册登记表原件,并提供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一份(可只提供“封面、结论报告页、资料审查报告页”);l12、气瓶使用登记证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l13、国家授权的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校验报告(压力表、安全阀、气体报警器、自动灌装秤、台秤、加气机等)原件,并提供气体报警器、自动灌装秤、台秤、加气机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36、l14、技术负责人的劳动部门规范的格式合同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l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要求复印“照片、姓名和证件编号”页,“考试合格项目”页,“复审记录”页【若有】,“聘用记录”页);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气瓶充装评审单位现场评审需提交的材料(参考)(参考)l16、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充装工业气体的申请单位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及税票各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加气站不需要l17、换证单位的日常充装记录(原件及部分复印件);l注:1、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l2、以上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l3、被鉴定评审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l补充说明:l加气站、设备档案资料l单位简介以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说明l质保体系文件审批、发放、学习记录l应急预案演练情况l职工培训学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链接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链接l山东省评审细则第七部分第七部分其他结束。结束。谢谢!不足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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