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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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五章 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1 病案的法律属性病案的法律属性2 病案相关法规病案相关法规3 病案与侵权责任法病案与侵权责任法4 病案管理与个人隐私权病案管理与个人隐私权5 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3第一节 病案的法律属性4一、病案的法律属性一、病案的法律属性p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病历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依据。”p病案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和相关性的证据属性,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书证”范畴。5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物证病历属于书证病历是医护人员依医疗职务行为形成的特殊文件规定第77条第1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病历真伪判断规定第70
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及核对无误的复制件。6二、病案的归属二、病案的归属v国外有关病案所有权的规定国外有关病案所有权的规定(一)美国(一)美国1、传统观念所有权归医疗机构所有2、逐渐过渡医患双方共有,医疗机构有保管责任3、患者享有病案请求权。4、使用限制:必须得到病人同意才能使用例外:有法律义务提供资料除外7二、病案的归属二、病案的归属(二)欧盟(二)欧盟1、所有权归个人所有。2、支付一定费用后,可复印病人本人的信息。3、使用方面:病人本人同意授权,其他个人和组织才有权进行收集和处理。 例外:(1)法律规定需
3、提供资料的(2)为公共、他人或病人利益的(3)不知道病人身份,只用于统计、教研的8二、病案的归属二、病案的归属我国的病案所有权我国的病案所有权1、购买说病案归病人所有2、国有说病案归国家所有3、医疗机构所有说4、共有说病案归医患共有9第二节 病案相关法规10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门诊、住院患者都要有完整的病案,用科学的方法管理,开展综合研究利用。”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了病案管理制度,“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管理和保管工作。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
4、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好分类卡,依序整理装订成册,并按号排列后存档。”11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事责任”。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档案的管理作了概括
5、性的规定。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案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案的保存不得少于三十年。”12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1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99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6、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3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案、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案资料”。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14病案的保管(一)存
7、在的问题(一)存在的问题1、病历修改随便、病历修改随便2、病案记录缺少连续性、完整性、病案记录缺少连续性、完整性3、病案的破损、丢失、病案的破损、丢失15病案的保管(二(二)相关规定相关规定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p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p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6病案的保管(二(二)相关规定相关规定p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28第五款
8、条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17病案的保管(三(三)处罚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列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58规定:涂改、伪造、隐匿、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给予警告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情节严重的,由
9、原发证部门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医院丢失病人重要病历资料 一次性赔偿24万元 案例: 小圆圆是2007年1月28日在徐州一家医院出生的。当时,医院根据宝宝出生后身体状况检查情况,给出的新生儿评分是9-10分,外观无畸形,不过羊水出现一定程度的浑浊。见此情况,医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预防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终于,四天后小圆圆出院了。 出院没多久,父母发现小圆圆出现异常,就带她到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癫痫。父母认为是她出生时大脑缺氧,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于是将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圆圆父
10、母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小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小圆圆的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然而,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将小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迟迟不能进行。法院受里了此案。病历丢失难举证 状告医院遭败诉 案例: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3月29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1年8月6日,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造成了终生残疾。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
11、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45872.4元。 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20病案的开放(一)相关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10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N152321病案的开放(二)住院病案开放的对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律师医疗保险机构政府机构商业保
12、险机构病人本人及其近亲属22病案的开放(三)病案的复印、复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N19: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3病案的开放(四)复印、复制病案的程序持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申请 批准 盖章 核对无误 复印、复制24病案的封存与启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3、、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u主观性病案资料只能封存。u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u封存的病案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u必须保证病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5病案的书写与修改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1、影响病历记录真实性的问题 捏造病史 涂改计算机打印病历出现拷贝错误2、病历资料不完整的问题缺某项病历记录内容完成各项病历记录不及时辅助检查报告单未归入病历里26病案的书写与修改3、病历记录不规范的问题 格式不规范: 内容不规范:文字描述不准确不同医师间填写的内容不一致医师、护士间填写内容不一致缺签名、替别人签名现象27病案的书写与修改v 病历的
14、修改病历的修改1、修改的法律依据l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N7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l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N8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28病案的书写与修改2、篡改病历及伪造病案的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l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N1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l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N37规定:医师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l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9: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29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15、3、修改应遵循的规定l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l .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30病案的保存时间1982年,我国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规定:“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1994年,卫生部发出的第35号令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病案的保存再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案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的保存不得少于30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病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病历
16、相关的内容(1)概况赋予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8-1)对抢救记录补记的规定(8-2)保证病历的真实性规定(9)病历复印的规定客观病历(10)医疗告知的规定,对告知的内容具体化(11)病历封存的规定主观病历(16)3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负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28-2-1、2、3、4; 28-3 )医疗机构没有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由患方提供病历手册( 28-3 )负有提供病历义务的一方,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影响鉴定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28-4 )对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告知、复印、书写及保管、补记(56)涂改、伪造、隐匿、销毁(5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病历
17、相关的内容(2)3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涉及病历的内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4-1-1正式实施,32条明确病历的概念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加强病历保管工作病历阅读与使用的规定查阅病历和复制病历的规定3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涉及病历内容的文件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病历和病历书写的概念提出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明确病历各组成文件的基本内容和写作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5病历质量评价标准涉及病历内容的文件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病历质控委员会发布病历质量评价标准是医院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是全国标准,各地可能进一步修订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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