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论课件第三节-票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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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 总论 课件 三节 票据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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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是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分类分类 票据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并发生票据上债务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准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的票据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更改等,是准法律行
2、为。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行为 (本票的发票,汇票的承兑和参加承兑以及汇票和本票(或加上支票)的保证,支票的保付都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至于汇票的发票、汇票和本票的背书虽然与前几种行为有所不同,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承担债务(汇票发票人发票的直接目的是支付委托,背书人背书的直接目的是转移权利),但行为人意思的实质仍在于承担债务,法律也使行为人负担票据上的义务。因此,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票据行为的性质票据行为的性质 大陆法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英美法国家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合同行为。1.1.大陆法国家:单方行为大陆法国家:单方行
3、为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持票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即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发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即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 这种理论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2.2.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 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于合同。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也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 该理论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3.3.
4、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观点的观点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 (一一) )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 ( (二二) )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无因性 ( (三三) )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文义性 ( (四四) )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 (一一) )要式性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
5、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能生效。 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二二) )无因性无因性 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 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无因性也称抽象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抽
6、象证券或无因证券。 从西方语源上看,“抽象”、“无因”皆译自拉丁文“abstractusabstractus”。( (三三) )文义性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 例如,票据上记载发票日为某日,而实际上票据是在另一日交付与受款人,即使发票人确能证明实际交付日,票据的发票日仍为票据上记载之日。(四四) )独立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亦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独立原则,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上所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各个票据行为
7、都各自分别、独立地发生效力,互不影响。 我国票据法第6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篡2款也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还应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前者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8、( (一一)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1.票据能力票据能力 2.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1.1.票据能力票据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1)(1)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法人有权利能力,也就有票据权利能力。(2)(2)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自
9、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对于自然人票据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票据行为能力, ,作作了明确的限制。了明确的限制。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2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1)(1)迫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违背真实意思迫于欺诈
10、、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违背真实意思之表示。之表示。 (2)(2)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即双方恶意串通以使他人蒙受损失为目的而为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的票据行为均归无效。 (3)(3)票据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又以抽象性的形式实施,不发生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 (4)(4)票据行为违反法定方式。例如行为人未签名,背书未记载于票据的背面而记载于票据的正面等等。( (二二)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票据行为人的签章、票据记载事项和票据的交付等四项。 1 1书面书面 所谓书面所谓书面,首先是指一定的用纸(票据凭证票据凭证) )。从理论上说
11、,当事人可自行选择用纸。事实上都是由银行提供印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供当事人使用。2.2.记载事项记载事项 (1)(1)应记载的事项应记载的事项 (2)(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3)(3)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4)(4)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1)(1)应记载的事项应记载的事项 (A)(A)绝对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应记载的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相对相对应记载的事项应记载的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从而使票据不因此而无效。(A)(A)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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