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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法衔接法律问题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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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食品药品 涉嫌 犯罪案件 衔接 法律问题 课件
    资源描述:

    1、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两法衔接法律问题及证据移送标准2017年7月 广元1hPart 1Part 2Part 3Part 4“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涉食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证据收集固定以及证据行刑转化具体罪名的证据认定问题CONTENTS2h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无缝对接,以期能够达到法治的协调统一。近年来,这类问题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但在具体实践中任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3h“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4h“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

    2、)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5h涉食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涉食品药品犯罪的概念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犯罪是在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发

    3、生的犯罪活动,它危害的是国家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管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这类犯罪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法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6h涉食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罪名及关系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结果犯)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危险犯)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4、(结果犯)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7h证据收集固定以及证据行刑转化涉食药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须以合法程序取得并查证属实,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这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会在司法活动中被排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监察部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

    5、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8h 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移送标准仅需要提供犯罪主体及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据的归类和组织DEC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证据行刑转化公安部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对具体移送文件进行列举: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

    6、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证明犯罪事实发生9h证据的转化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证据行刑转化八种类型的

    7、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意见能否转化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公安机关商请食药监督、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这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组织下,形成的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呢?10h(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生

    8、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11h(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

    9、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12h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移送客观方面证据目录具体情形证据说明具体证据(参考)移送形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必选需有证据证明有一种或多种“具体情形”中的事实行为存在(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5)犯罪嫌疑人(

    10、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1.涉案物品清单;2、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数额(1)生产、

    11、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必选只要有证据达到此三类之一即可立案追诉(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13h案例上海“福喜案” 一审共有10人获刑14h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嘉定法院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3年3

    12、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收食品在名称、界定、处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此案中烟熏风味肉饼等在售出后被采购商百胜公司退回,符合回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确规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并销售。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

    13、品,均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范畴。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满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例链接15h(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定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指的是生产者明知生产的是假药而生产,销售者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16h(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

    14、充此种药品的。 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17h(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15、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18h犯罪对象的证据什么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情形相关证据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检报告、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国家药品标准等书面材料;留样产品等物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药检报告、国家药品标准、现场检查笔录、物料入库单、批生产记录、批物料记录、留样记录、原

    16、料购销合同等书面材料;留样产品等物证;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证明已被禁止使用的书面材料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检报告、国家药品标准、现场检查笔录、物料入库单、批生产记录、批物料记录、生产工艺流程、留样记录、原料购销合同等书面材料;留样产品等物证;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变质的;药检报告、国家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被污染的;药检报告、国家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17、生产的;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原料药销售发票、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19h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疑难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较疑难的问题是假药的认定问题。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假药情形和六种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但此规定较为宽泛,实务中,多种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如民间偏方是否属于假药,用中药提取物替代药材投料是否属于生产假药等情形。除此之外,药品标准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本身较多存在问题,进而可能造成无据可依的状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假

    18、药的认定药品标准中收载的鉴别及含量测定不完整程度高药品标准中收载的鉴别、 含量测定指标专属性不强20h案例倪海清、黄小军等生产、销售假药罪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02号 原判认定,2009年3月,被告人倪某甲在金华市区环城西路开设金华市婺城区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业务范围为有关草药的自然生态、人工培植与药理机能的研究,由其本人担任该研究所法人代表,其妻子被告人黄某甲、儿子被告人倪某乙及被告人邵某、郑某、黄某乙等人先后为该研究所工作。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倪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甲、蔡某、邵某、倪某乙、黄某乙在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和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

    19、村一民房中,生产标记为“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后生产、销售的药品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等)的药品并进行销售。 在明知被告人倪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标记为“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等的药品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金华协和门诊部院长)仍与倪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倪某甲在金华协和门诊部开设中医肿瘤科(后更名为中医科),并将金华协和门诊部二楼四间办公室提供给倪某甲等人作为销售上述药品的经营场所。21h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主要包括:其没有做假药骗人钱财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属于临床试验性质,没有社会危害性,临床试验尚未完成,不可能想到去

    20、报批药品,浙江省药监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鉴定书检验程序违法,结论错误,不应采信。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程序违法,结论错误,原审被告人倪某甲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床试验,治癌中草药系医疗机构制剂,不能认定为假药,倪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涉案药品是获得专利的中草药制剂,不是假药,其不清楚有无经过审批,也没有向病人推销过,其是受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原审被告人倪某甲等人的行为未取得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在不

    21、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地方生产涉案药品,在未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向患者高价予以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被告人倪某甲等人及辩护人所提有关本案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医疗机构制剂,进行的是临床试验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鉴定书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依法有效。案例链接22h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指的是生产者明知生产的是劣药而生产,销售者明知销售的是劣药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罪名概述(三)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律依据:刑法对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2、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23h(三)生产、销售劣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24h(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

    23、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为结果犯、实害犯,有后果才构成犯罪。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损害后果,但符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以后者追究责任。25h劣药情形必要证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药检报告、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国家药品标准等书面材料;留样产品等物证;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等书证;查封、扣押的药品等物证。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说明书、

    24、标签样稿等书证;查封、扣押的药品等物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等书证;查封、扣押的药品等物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等证明审批情况的材料。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检报告、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国家药品标准等书面材料;留样产品等物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现场检查笔录;药检报告;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等书证;查封、扣押的药品等物证。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证据内容什么是劣药?药

    25、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26h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疑难问题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法条竞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

    2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看,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比法条,当两罪发生竞合时,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处刑上并不必然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重,在不同情形下两罪处罚的轻重比较的结果是有所差异的,因此应当

    27、根据具体情形来具体地比较两罪量刑幅度的轻重,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刑。27h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疑难问题劣药的认定劣药认定中,同样存在药品标准不完善的问题。除此之外,假劣药认定界限模糊,例如,“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但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已变质而应当按假药论处,故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应当分情形处理。28h周中波生产、销售劣药一案 自1998年6月起,周中波在没有办理生产销售药品合格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州牌劣质清热解毒口服液5000余件。然后,周中波以低于真正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的价格,将贴有洛阳市中药厂专用商标的劣药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往10余个县、市的数十家医院,非法

    28、经营额达50万余元。在7月至8月间,多名患者因使用该药,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使病情加重,有的患者还因此留下了后遗症。经市药品检验所对被告人生产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进行抽样检验表明:该药品的成分中,生物碱的含量呈不良反应,总黄酮的含量只有1mgml,低于河南省卫药审1991年18号文件规定的黄酮含量不得低于6mgml的标准;每支药液装量也少于规定的标准。后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30万元。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2、受害人的陈述材料3、销售劣药的销售记录表、收款收据本4、患者治疗记录5、药检所的检验报告29h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选项性罪名,且为危险犯,

    29、不以数额为构成要件,因此在适用罪名上不同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根据选择性罪名以行为加对象的基本分类方法选择犯罪罪名。一般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分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个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罪名概述(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30、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h(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31h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2.食品安全标准:这一概念应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国家和地方标准,还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1. 食品:本罪中的“食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品添加

    31、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酒类、饮料等。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4.食品中毒:从法律规定角度,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中毒争端标准及处理原则(GB14938-1994)中指明食品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的物质当做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包括细菌性食品中毒、有毒动植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真菌毒素和霉变食品中毒等32h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移送证据目录(犯罪事实)证明具体情形证据说明证据形式(参考)移送形式事

    32、实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选需有证据证明有一种或多种“具体情形”中的事实行为存在当事人供述1.涉案物品清单;2、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证人证言销售记录、经营账目、原材料采购单据、生产记录、产品日常检验报告等书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笔录、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的答辩书等证明材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关于“超量”“滥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的鉴定意见

    33、或检测报告等材料被害人陈述涉案的食品样品等物证危害后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必选需有证据证明有一种或多种“具体情形”中的危害后果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笔录、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的答辩书等证明材料1.涉案物品清单;2、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关于食品标准等专业问题的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等材料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3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被害人陈述涉案的食品样品等物证33h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对于产品与食品而言,产品是大概念,食品是小概念,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对于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言,食品是大概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小概念。不符合实盘全标准的食品包含在伪劣产品之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食品较之于一般产品存在特殊性,对食品安全需要收到由于一般产品的刑法的特殊保护,故将其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终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生产、

    35、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是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证据内容疑难问题34h案例常某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刑初字

    36、第345号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为非法获利,租用法库县大孤家子镇沈阳某某肉业食品有限公司6号车间,使用工业火碱加工牛内脏并销售。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正在使用工业火碱加工牛内脏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扣押牛下货1900公斤、火碱1公斤。经鉴定,6号车间内的牛内脏产品没有检疫证明;是死因不明的牛内脏。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估:工业火碱为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长期食用该类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证据:1.证人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均系沈阳某某肉业食品有限公司人员2.法库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

    37、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3.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证实4.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出具的动物及其产品现场鉴定书证实5.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常某某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常某某供述35h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生产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客观原因不能对扣押的火碱进行有毒物质鉴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欠妥,对被告人常某某的辩解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评议。被告人常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38、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案例链接36h(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行为。罪名概述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与否,是构成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另外虽然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但犯罪

    39、目的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通说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但它的犯罪既遂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过程,因此只要在实行行为未完成之前,是可以存在未遂的。在具体认定此罪与彼罪时,要准确把握“食品“,“掺入”“非食品原料”等概念。37h(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40、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38h证明具体情形证据说明证据形式(参考)移送形式事实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必选需有证据证明有一种或多种“具体情形”中的事实行为存在销售记录、经营账目、原材料采购单据、生产记录、产品日常检验报告等书证1、涉案物品清单;2、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

    41、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笔录、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的答辩书等证明材料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关于食品标准等专业问题的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等材料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当事人供述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

    42、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被害人陈述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的涉案的食品样品等物证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销售其制品的证人证言主观方面明知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选只要现阶段无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在主观方面不具有过错即可但对于现有的能证明主观方面有明知情形的证据,应当一并移送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

    43、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移送证据目录39h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疑难问题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 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还可以在其他场合,比如公众饮用的水源、牲畜饲料等场合投放毒物;投放的物质也不限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包括所有的危险物质,如敌敌畏,砒霜等毒害性物质以及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可以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包含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4、的行为,是一种属种关系。 犯罪主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既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实施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 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生产、

    45、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且一般都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是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中毒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大多是出于泄愤报复等非经济目的。40h案例王成奎、李树圣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2号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康润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经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研究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何丙学负责油脂车间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

    46、生产,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任一厂厂长并负责组织生产。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仍多次大量购买并加工为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被告人何丙学、刘伟明积极组织、指导工人进行生产并加工为食用油。其中康润公司2011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人民币(下同)46348514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16368383元,共计6000余万元。41h被告人的主要上诉意见:

    47、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康润公司生产的油品有毒、有害;(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康润公司销售的食用油卖给了117家食品生产企业;(3)审计报告出具的主体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因此依据审计报告认定销售数额为6000多万元证据不足。2、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应当适用案件审理中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审法院认为:1. 针对上诉意见1:(1)康润公司收购的火炼”毛油”为使用动物碎皮、碎油、内脏油等国家禁止用于食用动物油脂生产的非食品原料炼制,另有生产烧鸡、烤鸭等产生的废弃动物油脂。康润公司将上述”毛油”精炼成清

    48、油单独或混合其他油脂以”食用油”名义对外销售的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未回应。(3)上诉人王成奎、李树圣多次供述证实,康润公司关于原材料及应收款制作的账册登记情况是真实的,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上述账册后委托连云港金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报告内容客观真实2.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发生于2011年1月,并持续至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期间,通知与食品安全解释是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未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或该罪的构成要件修改,其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严重情节”

    49、、”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食品安全解释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案例链接42h(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罪名概述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

    50、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3h(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立案追诉标准:(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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