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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第十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1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425925
  • 上传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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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法 第十 法院 调解 当事人 和解 课件
    资源描述:

    1、h1h2目录 第一节 法院调解 第二节、诉讼和解 作业与预习h3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一、案例 二、法理分析h4一、案例案例1 案例1:阳城县高泉村王家院的王甲、王乙两家为院子里一颗大槐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息纠纷,王甲诉到县法院,要求确认大槐树为自己所有。在诉讼中,王甲诉称“大槐树是我爷爷在1928年栽种的。”王乙辨称“老槐树是我爷爷在1932年栽种的。”双方都没有可靠、充分的证据。审判员对该案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系争标的为双方共有财产。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王甲、王乙均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事隔一年后,由于国家要征用土地,王甲

    2、、王乙需要搬迁,大槐树也被砍伐。在对共有财产大槐树进行处理时,王乙突然想起从树干的年轮上可以推知该树的种植时间。经过查验后,这个槐树的确是1928年栽种的。也就是说,对1年前的纠纷王乙已经找到确凿证据证实该大槐树属于自己所有。 问:王乙能否据此推翻一年前的调解书?go onh5案例2 案例2:2007年6月9日死者陈老太应同事周先生邀请到周先生妹妹家帮助办理其母的“五七祭奠”,当日晚上做法事,以哭的方式祭奠死者,陈老太是哭的最利害的一个,结果昏死过去,送往苏州医院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悲伤过度和没有及时抢救致死,要求赔偿16万,法官调解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go onh6案例3 案例3:2

    3、007年9月中午臧云等三人去东来顺饭庄就餐,花195元,含三双筷子3元。消费者起诉东来顺,要求返还3元钱。经调解,东来顺表示率先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止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和诉讼费25元,还赠送1套精美礼品,并表示欢迎他继续来东来顺就餐。法官很高兴,诉讼费用减半收取。go onh7二、法理分析 (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二)调解的效力 (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四)法院调解再审 (五)法院调解政策h8(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1、含义。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4、2、原则。第一,自愿;第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第三,合法原则。h9(二)调解的效力 1、具体生效时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的民事调解规定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具体效力。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

    5、有同等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h10(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1)调解书送达必须是直接送达而不可留置送达。 (2)下列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h11(四)法院调解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除非能证明法院非法调解。 2、检察院不能对此进行抗诉。 3、法院可以基于审判监督再审。h12(五)法院调解政策 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 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3

    6、、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4、委托调解 5、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政策反思 6、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未来走势h13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1)“调解为主”政策(革命根据地时期1982年)。(2)“着重调解”政策(1982年1991年)。(3)“自愿合法调解”政策(1991年2003年)。(4)“优先调解”与“调解社会化”政策(2003年至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h14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1)强制化。一方面,规定法官负有积极促进调解义务;另一方面,规定了调解前置。 (2)社会化。一是案件解决的社会化。委托调解即法院附设ADR;一是纠纷解决场合的社会化;一是纠纷解

    8、决仪式的社会化。诸如语言、衣服等的随意性。h153、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1)二元化政策与诉权保障 (2)“社会化”政策与法院审判权的旁落h164、委托调解 (1)委托调解的含义。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将案件委托给社会组织等非法院或者法官所进行的调解。 (2)委托的对象。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或者非法官人员。 (3)委托调解的场所。有的在法院附设的调解室。有的在其他场所。 (4)委托调解的阶段。在法院立案前可以委托、在法院立案后可以委托(这些称为立案委托)、在立案后审理前可以委托、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在判决后尚未执行前可以委托、在执行中也可以委托。(5)委托调解的性质。法院委托本身系司法

    9、行为,但委托调解自身为非司法行为。(6)委托调解协议的效力。原则上看委托调解系民间调解范畴。但具体而言,一是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可以撤诉;二是当事人可以对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调解。h175、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政策反思 (1)调解繁荣与法治的关系。首先由历史的角度来看,调解的极度繁荣是非法治环境的产物。其次由比较法视角来看,调解的相对繁荣是后法治时代的产物。 以此反观当下中国极度繁荣的调解制度,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第一,当今中国是否已进入后法治时代?第二,当今中国是急需树立司法的权威还是大力推行调解?第三,法官调解是否比人民调解员街道老大妈的调解更有水平? (2)调解

    10、的大规模运用,是否又引发了新一轮的“立案难”。 (3)“调解优先”政策的确立与推行,是否引发新一轮的对裁判的轻视? (4)“调解优先”政策是否又会引发“以压促调”、“以托促调”等强制调解、违法调解现象的再次出现?h185、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政策反思 其一,调解繁荣与法治的关系。首先由历史的角度来看,调解的极度繁荣是非法治环境的产物。其次由比较法视角来看,调解的相对繁荣是后法治时代的产物。以此反观当下中国极度繁荣的调解制度,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第一,当今中国是否已进入后法治时代?第二,当今中国是急需树立司法的权威还是大力推行调解?第三,法官调解是否比人民调解员街道老大妈的调解更有水平? 其二,调

    11、解的大规模运用,是否又引发了新一轮的“立案难”。 其三,“调解优先”政策的确立与推行,是否引发新一轮的对裁判的轻视? 其四,“调解优先”政策是否又会引发“以压促调”、“以托促调”等强制调解、违法调解现象的再次出现?h195、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未来走势(1)明确调解与判决的关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审判“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有进一步明确提出了

    12、“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2)限制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3)扩张调解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注意这些并非调解前置。我国仅有一种案件可以调解前置就是离婚案件。backh20第二节、诉讼和解 一、案例 二、法理分析h21一、案例 案例:甲乙为南北邻居,平时相处和睦。后来,乙为增加日常收入,决定饲养两头猪。于是在甲

    13、的房后紧邻甲的卧室盖起一猪圈,致使甲一个夏天不能开窗,严重影响了甲的生活。甲多次找乙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拆除猪圈,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诉讼开始后,正值收割季节,甲乙二人为了不影响庄稼收割,私下达成协议,由乙立即拆除猪圈,恢复原状,甲不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之后,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但是,甲申请撤诉之后,乙并没有自觉履行和解协议,迟迟不拆除猪圈,理由是收割庄稼太忙。无奈之下,甲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能否申请法院执行?h22二、法理分析 一、诉讼和解的含义 二、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关系 三、世界各国的诉讼和解h23一、诉讼和解的含义 诉讼和解

    14、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上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前者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判决之前。后者发生在判决之后,执行完毕之前。h24二、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关系 (一)相同点: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都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二)不同点 1、诉讼上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和解协议是在没有审判组织参入的情况下自行达成的;而法院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2、诉讼上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诉讼上和解也不能成为法院结案的方式,它只能是导致撤诉或调解的原因;而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并且法院调解是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h25三、世界各国的诉讼和解 第一部分同于我国的诉讼和解; 第二部分等同于我国的法院调解。 backh26作业与预习 一、作业 1、论述法院调解 2、简答诉讼和解 二、预习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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