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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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conomic LawEconomic Law第二章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学体系民法学体系1民法总论民法总论2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4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2、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注意: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例题:2.下列哪种情形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乙约定某日商谈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
3、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l 1.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2.【答案】C【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
4、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民法概述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5、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分类民事主体分类一、自然人二、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第四章) 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 社团法人:如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三、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章) 合伙企业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自然人的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
6、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例题: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张名的出生日期为()。终于死亡: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
7、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8、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9、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审核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特征:(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人自然人或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的,必须是享有劳动权的自然人,即应年满16周岁。而经家庭申请个体经营的,作为户主应具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不具有经营能力
10、。(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手工业、加工业、零售商业外,还包括修理业、服务业等。2.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2. 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经营户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从事农、副业生产,应及时上缴
11、承包费,应依法纳税等。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3)虽然一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 依法成立2.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
12、为住所。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 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理论上的分类:社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协会)和财团法人(基金会)、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
13、不同。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与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实现。1986年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1993年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
14、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05年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主要包括:(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等;(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等。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16、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四)法人的机关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等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法人机关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
17、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时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1.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
18、资格,不需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 法人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五)法人
19、的成立、变更、终止3.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它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法人终止应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三、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20、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 一个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2.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经营和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然人直接依商事登记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2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四、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特征(1)合伙企业因协议而产生
22、,是契约式企业。(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在公司设立中,股东或出资人均不得以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6
23、)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三节 代理一、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进行活动;3.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
24、代理诉讼。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不适用代理的事项(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二、代理的种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1)委托代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2)委托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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