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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理学-法律关系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41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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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理学 法律关系 课件
    资源描述:

    1、 萨维尼萨维尼: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并不全都属于容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并不全都属于容易接受并需要接受法律规则评价的法律领域。关易接受并需要接受法律规则评价的法律领域。关于这一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人之间的关系或于这一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全部、或者全部不、或者部分属于法律领域或者全部、或者全部不、或者部分属于法律领域或者需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者需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第二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第二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姻部分属于法律领域,部分不属于法律领域。姻部分属于法律领域,部分不属于法律领域。1一、法律关系释

    2、义一、法律关系释义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身。2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法律

    3、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符合法律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

    4、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标志。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关系45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

    5、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 法不仅具有调整和保护现存法律关系的法不仅具有调整和保护现存法律关系的“事后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事先”作用。作

    6、用。(二)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二)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67纵向法律关系的特点:纵向法律关系的特点:(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机

    7、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89(三)(三)双向(双边)法

    8、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按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或或“复复杂的法律关系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的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的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的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或

    9、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的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利、义务及其界限。(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关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

    10、损害赔偿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权利义务的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权利义务的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程。1011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

    11、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务人。(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在当代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在当代世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世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自然人)、个人(自然人)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

    1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和无国籍人。12132、组织、组织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主要包括三类: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

    13、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1415(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

    14、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根据享有

    15、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者解除。意剥夺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16、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力。16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一般而言,法

    17、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1718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1)概念概念指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的反映。(2)判断标准判断标准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18、、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3)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能是分离的。1920(4)行为能力的类别行为能力的类别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

    19、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民法上,例如,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指行为能

    20、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的公民。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中国刑法将已满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21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公民。在民法上,不满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周岁的未成年

    21、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223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别:(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

    22、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力也就同时消灭。2425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概念指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

    23、系的要素之一。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个要素。2、性质性质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

    24、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人利益,等等。263、特征特征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通常具有如下特性:客观性。客观性。可控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可控

    25、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有和利用。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为具有价值。27284、客体的种类客体的种类(1)物物 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人物和人造之物 ,是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之物。,是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之物。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

    26、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

    27、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29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系的客体。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流、空气; (2)文物;)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

    28、(枪支、弹药等);)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3031(2)人身、人格)人身、人格 人身、人格是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不人身、人格是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可或缺的要素。 在现代社会,作为人身、人格之统一体的人是法律关系的在现代社会,作为人身、人格之统一体的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允许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主体,不允许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

    29、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注意:注意: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物”,不能作,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参与有偿的经济

    30、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3233(3) 行为行为 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

    31、不作为。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物化结果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非物化结果非物化

    32、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

    33、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而设定的。3435(4)精神产品)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

    34、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化、固定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无体(形)物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或或“无体财产无体财产”。注意:注意: 实际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实际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货物”,而且也包括,而且也包括“货款货款”。 在分析多向

    35、(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应把这一法律关系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应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 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3637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36、、消灭的条件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规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则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则的一定的法律规则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则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

    37、规则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

    38、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3839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两种。社

    39、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

    40、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404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善意行为、合法行为

    41、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4243(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肯

    42、定式法律事实肯定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或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或存在时,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正态存在形式。它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正态存在形式。它意味着只有当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时,意味着只有当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只有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婚姻法律关系才例如,只有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婚姻法律关系才能形成。能形成。 否定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否定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或不存在时,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除后或不存在

    43、时,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等婚等4445注意: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注意: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事实构成”。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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