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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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医药法的概念一、中医药法的概念 概念:指调整、保护、发展中医药和利用中医药防病治病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二、中医药法制建设二、中医药法制建设1.1995年9月1日,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施行使用。2.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并把中医药确定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3.2003年国务院颁布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事业的各项活动进行了规范。-419841986年间相继起草了6次中医药法草拟稿 呼吁1983年,全国人大代表董建华就领衔提出了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1986年,时任国务
2、院总理李鹏批示先搞一部中医药振兴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立法。 2003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和颁布中医药法的3个阶段:20052008年 启动与草拟20082015年 推进与完善20152016年 审议与颁布-5-6中医药法的历史地位 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反应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 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7卫生相关
3、法律10种v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v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v职业病防治法中医药法-8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9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粹没有国法保障,事业不能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
4、律的专门法律,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的迫切要求。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中医药的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中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荐健康中国建设,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建立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规律和制度的迫切要求 确立中医药工作的地位
5、和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1主要内容v第一章 总 则v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v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v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v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v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v第七章 保障措施v第八章 法律责任v第九章 附 则v共九章63条-12第一章 总 则v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v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13v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
6、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v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v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14v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v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v县
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15v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v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v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16v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v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
8、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v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7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v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v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v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18v
9、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v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v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v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19v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
10、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v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20v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11、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v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21v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v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v县级以上人
12、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v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22v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3v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v(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v(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
13、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v(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v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24-25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v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v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26v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
14、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v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27v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v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28v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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