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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程序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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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程序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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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行政程序资料收集:张杰、郭文静、薛慧敏PPT讲述:何静、倪杨2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目 录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4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时间、步骤与顺序。2、特征: 1)法定性 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2)多样性 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机关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

    2、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各自调整不同的行政行为的格局。3)分散性 是指存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5行政程序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以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为标准主要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次要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1天法定期限,它不会构成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直接影响,因而不会影响处于该程序中的实体行为的效力。6行政程序分类2、强制性程

    3、序与任意性程序以行政机关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为标准强制性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是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任意性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为其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使用何种程序。7行政程序分类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以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内部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报告审批程序、公文处理程序、规章备案程序等。外部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

    4、制执行程序等。8行政程序分类4、具体行政程序与抽象行政程序以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时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为标准抽象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具体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

    5、与方式。9行政程序分类5 、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事先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举行的听证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规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决定产生之前进行的行政检查、调查程序。事后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10行政程序分类6、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发动及终结是否以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引起为标准主动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行政程序。依申请行政程序 是指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

    6、终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主动行政程序,而不受类似于诉讼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不受当事人主张或声明的限制。依申请行政程序多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属于少数情形,如行政许可程序即属依申请行政程序。11行政程序分类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执法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

    7、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必须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的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为是解决行政争议、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公平、公正应当是行政司法程序设置的最根本要求。12行政程序的价值工具价值 法律工作者是注重程序的人,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限制看成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它

    8、)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但)它可减少苦怨,进而促进效率,质量更高。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 威廉韦德行政法“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边沁(程序法是附属性的法)13行政程序的价值本位价值 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14行政程序的价值社会价值 体现人性尊严体现社会

    9、正义(公正)体现民主行政体现责任政府1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隐私、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设立听证制度;行政决定公开。16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的行使裁量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相对人应有的行政权利;2.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常规,具有科学性;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

    10、共道德,具有合理性;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户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3.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1)参与听政权 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象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相对人有权参加到行政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2)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不利指控进行反诘。(3)复议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有权依法向法定机关要求复

    11、审。18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1)时效制度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9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代理制度即行政程序法律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3)不停止执行制度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

    12、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被质疑的行政行为必须执行。20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回避制度1.定义行政回避是指行政职权人员因与其所处理的案件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为保证行使职权的公正性,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行政回避的主体应该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凡是应当行政回避的人员都是从属于行政主体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从司法回避中脱离出来的行政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次,行政回避行为发生在行政程序中,也就是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法上的义务性行为,而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无法涉及,也就说明行政回避属于程序法上

    13、的规则,而不是实体法上的规则。最后,行政回避追求的实际效果就是要行使职权人员退出案件的处理,达到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21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行政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理论基础的催生和推动,同理,行政回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必定也离不开一定的法理基础,没有这些法理基础的支撑,行政回避制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所谓法理基础,也就是行政回避制度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以及支撑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学者普遍认同,行政回避制度的法学理念来自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正当程序”。22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1自然正义原则从自然法中引导而来的自然正义原则,是经过长期历史

    14、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是英国法治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在法律程序上的自然正义原则,逐渐形成了两条著名的程序规则:一是公开听证规则,就是应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即两造兼听;二是反对偏私规则,就是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即任何人不得自断其案。在这两个规则中,第一个规则代表着程序的中立,第二个规则代表着程序的公平。英国普通法认为“自己的案件”是指因金钱的原因或者其它可能成为形成处理案件偏见原因的利害关系的案件,主要是表达存在利害关系案件就是自己的案。自然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规则,也可称为“防偏见”原则,就是处理案件的职权人员对案件不能存有偏见

    15、和利害关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偏见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个人利益,可能是因部门利益等。为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偏见实际上是不应该存在的,甚至处理案件的人员都不得有任何足以引起他人怀疑偏见的言行存在。在具体制度上细化的避免偏私规则就回避制度理论依据。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避免偏私规则就是行政程序中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2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英国的普通法是美国法的基础,在承袭英国普通法的过程中,美国法引入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并继承和发展成为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还写入到美国联邦宪法。其中第5条和第14条的规定,就是美国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体现了国家重视程序的观念,追求程序公正的

    16、意愿。大多数人认为,美国正当程序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可分,其中程序性正当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它要求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正当法律程序与行政法的结合,自然正义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联系,奠定了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行政回避制度又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毋庸置疑,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然而然的成为了行政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2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行政回避的分类 3.1.行政任职回避行政任职回避由职务回避和地域回避构成。职务回避是指具有亲属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担任与该亲属有密切关系的职务。地域回避是指一定级别的行政人员不得在其本籍或原籍任职。行政任职回避是从源头上

    17、避免各种因素,尤其是亲属关系对行政行为的影响,起到事前的预防的作用。 2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3.2.行政公务回避行政公务回避是指在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回避,包括行政立法回避、行政执法回避和行政司法回避。行政立法回避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回避,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因其与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立法实体结果的公正性,该机关应回避的制度。行政执法回避是行政回避制度执行的难点,指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

    18、工作人员如果与其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就应该依法被终止其职权的行使。行政司法回避是指在处理行政救济行为(如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因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争议存在利害关系时,被依法终止其职务行使的制度。2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4、行政回避与类似概念的区别4.1.行政回避和司法回避行政回避和司法回避同属回避制度,行政回避起源于司法领域的回避,不可避免的二者存在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表现在:首先是价值取向相同,两项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实现实体的公正;通过保证程序的中立,以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其次是法律效果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让利害关系人退出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不

    19、同之处表现在: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回避规范的是行政程序,是行政程序上的法律制度;司法回避规范的是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制度。二是回避主体不同,行政回避的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而司法回避则是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等作为回避的主体。27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4.2.行政回避和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由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三个方面构成。任职回避是对任用关系的限制,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与其所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不得再履行该职权的行为;地域回避指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不

    20、得在原籍任职。行政回避和公务员回避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一是回避的内容不同,行政回避的内容比公务员回避的内容相对要少,公务员回避的内容还包括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而行政回避只有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是公务员回避中行政实体法的内容,行政回避包含公务回避,其回避范围远远大于公务回避。二是回避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顾名思义,回避的主体就只有国家公务员,其他的人员(例如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不能构成公务员回避;行政回避的主体则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三是渊源不同,东汉时期就颁布了标志着任官回避制度正式创立的第一个成文法规三互法。,而行政回避是现代法意义上的制度,是,20世

    21、纪后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推进,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移植到行政程序中才有了法理基础,进而在行政程序中才确立了回避制度。28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5、行政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 行政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必定承载着一定的价值,而且还承载着具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特征,“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作。法律程序的差异会使不同的程序承载不同的法律价值内涵。”这些法律价值内涵正是行政回避制度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能够达到人们对程序公平、实体正义的目标,行政回避制度的独特法律价值体现在以下二点:29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5.1.实现行政公正 人类具有淳朴的公正情感,在法律发

    22、展的历史中,法律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公正的代名词,“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于中道的权衡。”,没有了公正,法律就不能称为法律,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符合公正理念的法律是所有法律人一致追求的目标。在行政公正原则统领之下的行政回避制度,必然会体现公正的法律价值,其公正意味着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和行政人员要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和不单方接触。不偏私就是要行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和人员在遇到与所处理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及时退出行政事务的处理,并改由他人处理,最大限度杜绝可能出现的偏私。不歧视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不能因其出生地、民族、地

    23、位、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对存在歧视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应及时回避。不单方接触就是说行政入员在处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一方当事人不在场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情形时,该行政人员回避,否则就可能损害行政公正。行政权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能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在众的行政行为中,偶尔也会出现与所处理案件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情形,如此以来,势必会将主导的行政程序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从而导致行政程序上的不公正,最终导致行政结果上的不公正,此时就需要行政回避制度来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保证不偏不倚的做出公平的行政行为,实现行政公正。30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5.2.维护行

    24、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权至关重要的环节,对行政回避制度来说,首要的选择是公正的价值,再兼顾效率的价值。“司法程序完全可以不以效率为目标,但行政程序不能不把效率作为目标之一,这是两种国家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活动是各种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程序必定注重公正,有时甚至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以期达到公正的效果;但是对于行政活动,如果一味追求公正的效果,不顾效率,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和更大的不公正。把所有可能影响行政公正的因素全部列入行政回避的条件之中,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现实社会中各种关系错综复杂,追求绝对的行政公正,排除所有干扰的因素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即便可以实现,也是耗费巨

    25、大、成本高昂、行政效率无法保证,对行政相对人来讲也是增加了不少成本。31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回避程序中关于行政回避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期限和有权机关和人员作出行政回避决定的期限的规定,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对维护行政效率的关注。通过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等各种规定,行政回避制度极大地排除了与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行政事务处理的可能,保证了行政程序的公正,做到了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以排除千扰,不偏不倚的处理行政事务。在行政程序法上设立回避制度,就是要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但有时可能会出现行政过程发生暂时性中断,行政效率也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情况,这

    26、样做换来却是行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日趋容易,行政过程中的摩擦和不必要的误解、争议日益减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决定的认可接受度显著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机率明显下降,从而维护行政效率。32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6、回避原因6.1.个人偏见指行使行政职权人员个人对案件当事人所持的主观的心理状态,主要以与案件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等形式表现,简单理解就是存在敌意和偏袒。可以这样理解,行使行政职权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亲密友谊的,可能会让行使行政职权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内生偏心,不能公正行事,最终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这种亲密友谊极有可能是以生死之交

    27、、救命恩人和恋人关系等不为人知的关系为纽带的。同样,行使行政职权人员在案件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或者曾公开表示过对案件当事人的憎恶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等,也会致使案件处理不公正。在法律上,个人偏见可以解释为行使行政职权人员对案件的处理已有结论是发生在未了解全部案情之前。在美国,“个人偏见”则指主持听证或参加裁决的人,对案件当事人的一方或其所属团体存在偏爱或憎恶。但这里的偏爱或憎恶可以理解为行使行政职权人员在思维定式的指引下,把因其个人喜好等因素或对案件先入为主而形成的看法,在行政处理结果产生前形成结论,对案件的审理也只是走走过场。3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6. 2利害关系指行使行政职权人员与所处

    28、理事件有一定的个人利益应予以回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关系: 1.家庭亲属关系,主要指当事人中有其亲属和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两种情形。亲属的范围是根据本国、本地区的风土人情、人际关系和经济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划定,没有统一的要求。比如德国行政程序法就明确列举了八项作为亲属关系;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等列为亲属。对于当事人聘用代理人帮助参与行政程序的,如该代理人与处理本案的行政人员有亲属关系存在,如同当事人也与该行政人员有亲属关系存在,则该行政人员回避,否则,将有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嫌疑,会损害他人利益。3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直接金钱利害关系 台湾地区规定:本人、配偶

    29、、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应于以回避。 3.组织上的利害关系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行政人员作为成员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是一方当事人时,因与其存在特殊关系,该行政人员应回避,否则,造成案件处理的不公正,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里所讲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是指民间的、非官方的,不限制加入人员身份的社团组织,如钓鱼协会、体育协会、收藏协会、老年协会等。3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7、行政回避的程序任何制度都需要相应的操作程序的支撑,行政回避制度同样遵循这一规律。纵观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回避程序的阐述,可以看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行政回避的两种主要方式,且有的学者

    30、还认为申请回避是自行回避的补充。但这也不绝对,有的地方还增设了指令回避,作为上述两种回避的补充。3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二、行政听证制度1、定义国内学者对听证的概念界定不一,但一般都认为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为使决定公正、合理,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狭义的听证仅指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时,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有学者认为:“仅仅将听证视为一种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在行政程序法中,听证的涵义是多重的,它首先是指行政程序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次,它又是整个行政程序中为法律所设定

    31、的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是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37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制度不是纯粹的制度形态,它是观念形态的外化物,它本身承载着一定的价值要素和价值追求,是制度化了的价值。;通过对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法律价值分析,挖掘其深层的价值内涵和精神底蕴,可以用来指导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实证分析,培育和塑造人们的法律观念,变革对行政听证制度的传统思维。 2.1.公正: 无疑,在法律的诸项价值中,公正(正义)是最高的一个,西方学者对法律之抽象评价是以正义为尺度的。但正义的含义富于变化,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普遍公认的正义概念,“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

    32、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总体而言,法律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正义(实体公正),不仅指法律的内容本身应公平合理,而且参照个案的差异性,追求法律适用于个案的实质合理性;二是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强调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程序要公平合理,法官应当不偏不倚、平等侍人。法律实体正义主要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 38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在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是在适应约束扩张的行政权、保护弱小个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给予相对人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抗辩机会,其实质就是程序公正。具体而言,行政听证制度主要通过

    33、下列保障程序公正的措施来逐步实现实体公正:(1)行政立法听证。通过行政立法听证,扩大民主参与,听取有关团体、专家学者,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权利义务,从而使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公平合理。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前提和基础。(2)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决定前,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理由,通过与行政主体进行平等的交流和讨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从而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39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听证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与公正不可分离,听证公开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的最有利

    34、的武器。(4)裁决中立。法律对听证主持人独立性法律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是裁决中立的前提。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理由足以怀疑听证主持人有偏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以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职能分离要求听证主持人不能由从事调查和追诉职能的人担任,以保证他能处于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5)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的最后决定中应对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的、政策的、自由裁量的理由予以说明,以防止行政机关专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6)案卷排他除原则。行政决定必须以听证笔录为依据作出,不得在笔录之外,以当事人所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依据。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

    35、的证据的权利,有助于行政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明案件真相,保证实体公正。40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2.效率 听证程序的效率是指行政主体和程序参与人在听证程序过程中应通过尽量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来实现行政程序法的任务。效率是行政的本质要求,听证程序作为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意思表示规则,也不能不以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一般来说,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过程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能够保障行政效率,节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人力和物力。这是因为,它己经减少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或多余的环节,把环节简化到了最低限度;它是按行政行为的共性和个性设计的,能适应各类行政行

    36、为的一般需要和特殊需要;它是按行政过程的先后次序排列各环节的,由相互衔接的各环节组成的,可以保证行政主体有条不紊地实施行政行为;它还对每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从而防止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不适当的拖延。41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3.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内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

    37、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2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内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8、。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该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4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我们可以归纳出我国行

    39、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只能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的违法:一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产品、商品存在安全问题;二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产品、商品己经或者可能危害人的健康或者污染环境。这种处罚形式多见于工商管理法规之中。责令停产停业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根据许可证或执照本来能够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为了保护当事

    40、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这种限制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处罚法将其纳入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4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相对人,在其行为违反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使用要求时,行政机关撤销该许可证或者执照,使相对人丧失从事所许可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现实生活中,许可证与执照的表达形式很多,包括许可证、执照、准许证、准生证、通行证、驾驶证、营业执照、护照等各种形式,而且还有一些证件并不属于许可证或执照,但与其有点类似,容易混淆。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许可证与执照的范围非常重要。许可证一般泛指允许进行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而不表明确认某种资格

    41、;执照则是在确认某种资格的前提下,进而准许进行某种活动的书面凭证。因为许可证或执照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比较重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吊销,剥夺了受处罚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因而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应当慎重对待。将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纳入听证的范围,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充分听取受处罚人的意见后,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才能正式作出处罚决定。4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较大数额罚款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行政机关在适用罚款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载量权,因而容易显失公。因此,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

    42、听证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47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二)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听证前的准备、听证会的举行、听证后决定的作出等三个阶段:1、听证前的准备 (1)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行使听证权的前提条件。 (2)提出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对于当事人来说,听证是他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即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申请举行听证,视

    43、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48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筹备听证会行政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着手准备举行听证会的具体事务,具体包括: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排听证会场;准备听证材料等。(4)送达听证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指控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便当事人有提出各种事实和证据的时间。49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2、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以会议的方式举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和拟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三方组成。整个听证过程是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有关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

    44、陈述和辩论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会的进行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各规章的规定,听证会一般应包括如下步骤: (1)听证主持人查明当事人是否全部到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2)调查取证人宣读指控书,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调查人与拟被处罚人就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5)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凡是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记入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

    45、改正。 50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听证后决定的作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认为有道理的,予以采纳,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行政机关原来的认定有出入,在听证中核实清楚的,应当在认定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1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1、定义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2、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1)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2)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

    46、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3)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52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基本要求:3.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以外,也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3.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采取公开形

    47、式(如举行听证会)举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5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3.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3.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新闻媒体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5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4、义务4.1.公示义务要求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将其受理的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主要是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对行政许可的事项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该

    48、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使其将许可申请提交给有权的机关。对行政许可数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其申请的许可是否为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并促使其及时提出申请。对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对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申请人可以据此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程序、期限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流程,同时也可以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是为了让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形式上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撰写或填写申请表格,节省申请人的时间,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5

    49、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4.2.解释义务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越来越多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许多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告知、咨询以及履行其他协助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公民的权利便难以实现。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提高服务意识,改变过去高高在上的作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积极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而使行政机关

    50、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5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四、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1、定义目前,学界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理解不一,在概念的表述上有以下几种:章剑生教授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在方世荣教授主编的教材中认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57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姜明安教授认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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