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学习(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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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严格 落实 放管服 改革 精神 解读 2022 修订 医疗器械 经营 监督管理 办法 学习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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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112022-4-142022-4-14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222022-4-142022-4-14 前 言 / PREFACE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332022-4-142022-4-14目 录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01经营办法的主要措施和要求02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03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04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442022-4-142022-4-14修订的背景和思路第一部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经营办法的主要措施和要求修订思路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经营过程直接
3、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经营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强化其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二是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有关申报资料和程序要求。三是明确监督检查事权,强化监管举措。四是增加监管措施,解决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五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修订原则为体现最新的监管理念,新经营办法坚持以下修订原则:一是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
4、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二是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环节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三是坚持严格监管原则。通过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飞行检查、责任约谈、安全警示、信用档案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四是坚持追踪溯源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5、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772022-4-142022-4-14主要措施和要求第二部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经营办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要求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同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6、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是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严格控制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资质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流通。二是重点突出了进货查验、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三是强调了对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储运要求,确保产品运输质量。四是对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新经营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如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实施分类分
7、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三是进行延伸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四是风险会商研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五是信用档案建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
8、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的区别点主要在于销售对象不同。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9、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经营办法修订的思路和原则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一是取消了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中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于同时申请第三类经营许可和办理第二类经营备案程序的,提交一次资料,一并完成现场核查规定。对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二是将原来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整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缩短了办理时限。三是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制定并公布了13种产品。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
10、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贮存、调拨和供应的机构等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或经营备案。四是许可证遗失办理补发的,取消了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规定。四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12122022-4-142022-4-14学习贯彻实施第三部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办法经营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加强对
11、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学习培训,认真执行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经营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在2022年5月1日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在经营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经营办法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式及编号方式,由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印制。为便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方便社会和企业查询,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营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经营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经营办法经营办法实
13、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经营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四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经营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并及时上传到国家药监局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数据共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证照工作要求及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发放及应用。自2022年5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
14、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予以废止。五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18182022-4-142022-4-14全文学习解读第四部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 则远
15、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
16、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省、
17、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
18、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
19、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八)经办人授权文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0、申请;(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
21、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远近远
22、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经营办法的全文学习解读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印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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