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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讲义).docx

  • 上传人(卖家):小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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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长江 水生 生物 保护 管理 规定 讲义
    资源描述:

    1、1学习解读 2022 年新修订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讲义)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 2021年 12 月 1 日经农业农村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第一部分: 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今年长江禁渔开局起步良好,基本实现“一年起好步、管得住”的目标,下一步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三年强

    2、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思路,聚焦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和完整性指数评价等, 加强制度设计, 完善配套规章办法,打好“组合拳” ,健全长效机制。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督查考核,持续盯紧抓实,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引导形成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安置保障, 夯实长江禁渔社会基础。规定 出台的意义和价值是多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第一, 对水生生物保护乃至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水生生物保护乃至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水2生生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

    3、 对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良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水生生物的生存情况也是评价江河健康状况的最终指标。落实长江保护相关制度,促进流域的绿色发展,其最终成果也要通过水生生物生存的状况得以体现。 只有生物种群持续繁衍,生物多样性逐渐恢复,生物栖息地完整存在,才能证明流域保护的相关制度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挥了应有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攸关生态健康整体工作全局。在这样的背景下, 规定的出台契合当前现实需求,即通过对水生生物的保护,达到对长江生态保护的目的。第二第二, 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具有重要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意义。 规定

    4、立足于生物保护和绿色发展,是对长江保护法的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中涵盖大量有关水生生物保护的条款,多次提到“水生生物”关键词,涉及生物栖息地、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捕捞管理等诸多与长江生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 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将长江保护法中的各项制度设计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规定的基本原则、监测体系、保护计划、禁捕制度等,都是对水生生物领域的一次聚焦。 它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分散的各类规定统一起来,不仅可以有效贯彻长江生态保护理念,还有助于促进长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 规定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要求为基础,对于我国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 规定的主

    5、要亮点内容规定共 5 章 32 条,与现行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相3比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要求,构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七方面:一是调整立法理念目标一是调整立法理念目标。 确立了新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的主要目标,重点强调监测和调查、保护措施、禁捕管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

    6、结合的系统治理。三是明确管理体制机制三是明确管理体制机制。 对照新一轮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带来的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责变化情况,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公众参与、奖惩激励等条款。四是细化监测和调查管理四是细化监测和调查管理。 全面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调查及其管理, 包括建立监测网络和评价体系, 开展资源普查、 专项调查、多样性调查、科研调查、应急调查,对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进行了明确规定。五是强化保护管理措施。五是强化保护管理措施。明确制定保护计划,开展栖息地保护、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加强航行管理、开展环

    7、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补偿措施,以及建立应急救护体系、规范增值放流和加强外来物种防范等管理措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目前的保护措施予以明确。六是明确禁捕管理措施六是明确禁捕管理措施。全面加强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强调4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管理制度, 加强保护物种利用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明确制定禁用渔具渔法目录,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加强开放水域垂钓管理,改善执法条件能力,强化执法监管。七是新增违规处罚条款七是新增违规处罚条款。由于增殖放流、垂钓和违规携带网具等现象较为普遍,对资源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影响较大,且一旦构成违法时处罚措施很重。为发挥行政执法的警示作用,防范违法行为发

    8、生,增加增殖放流、 垂钓管理和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网具进入禁捕水域条款,明确对违规增殖放流、垂钓和携带禁用网具等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第三部分: 规定的全文学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

    9、南省、重庆市、湖北5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第三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 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第四条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 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等,开展专业咨询和评估论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

    10、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 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鼓励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六条第六条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二章监测和调查6第七条第七条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

    11、网络体系,建立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分布区域、种群数量、结构及栖息地生态状况等开展调查监测,并及时将调查监测信息报农业农村部。第八条第八条农业农村部每十年组织一次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第九条第九条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 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第十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

    12、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 发生地或受损地7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调查、 预警监测和评

    13、估, 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和水生生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结合实际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流域珍贵、 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鼓励有条件的

    14、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 白鱀豚、 白鲟、 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 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8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

    15、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 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依法科学划定限制航行区和禁止航行区域。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 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设置航道或进行临时航行的, 应当

    16、依法征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涉及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时, 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涉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水产种质资源9保护区的, 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

    17、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题论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报告, 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有效性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建立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体系。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

    18、的野外物种或人工保种物种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护,并根据物种特性和受威胁程度,落实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或种质资源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计划或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增殖放流方案, 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长江流域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鲟、 长江鲟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年度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加1

    19、0强增殖资源保护、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 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 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禁捕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等重点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制度进

    20、行适应性调整。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 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11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因人工繁育、 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专项(特

    21、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更改作业范围、时间和捕捞工具、方法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 (特许)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长江流域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应当科学规划, 按照“一水一策”原则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开展增殖渔业的,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增殖种类、增殖数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和起捕时间、方式、规格、数量等。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非增殖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增殖渔业起捕应当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避免对非增殖渔业资源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造成损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长江流域县

    2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配备执法力量,组建协助巡护队伍,加强网格化管理,开展动态巡航巡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非法捕捞行为, 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12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重点水域是指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水域。(二) 水生生物保护区是指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重要栖息地是指水生生物野外种群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四) 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农业部 1995年 9 月 28 日发布、 2004 年 7 月 1 日修订的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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