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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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长江 水生 生物 保护 管理 规定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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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习解读 2022 年新修订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讲义)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 2021年 12 月 1 日经农业农村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第一部分: 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今年长江禁渔开局起步良好,基本实现“一年起好步、管得住”的目标,下一步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三年强
2、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思路,聚焦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和完整性指数评价等, 加强制度设计, 完善配套规章办法,打好“组合拳” ,健全长效机制。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督查考核,持续盯紧抓实,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引导形成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安置保障, 夯实长江禁渔社会基础。规定 出台的意义和价值是多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第一, 对水生生物保护乃至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水生生物保护乃至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水2生生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
3、 对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良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水生生物的生存情况也是评价江河健康状况的最终指标。落实长江保护相关制度,促进流域的绿色发展,其最终成果也要通过水生生物生存的状况得以体现。 只有生物种群持续繁衍,生物多样性逐渐恢复,生物栖息地完整存在,才能证明流域保护的相关制度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挥了应有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攸关生态健康整体工作全局。在这样的背景下, 规定的出台契合当前现实需求,即通过对水生生物的保护,达到对长江生态保护的目的。第二第二, 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具有重要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意义。 规定
4、立足于生物保护和绿色发展,是对长江保护法的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中涵盖大量有关水生生物保护的条款,多次提到“水生生物”关键词,涉及生物栖息地、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捕捞管理等诸多与长江生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 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将长江保护法中的各项制度设计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规定的基本原则、监测体系、保护计划、禁捕制度等,都是对水生生物领域的一次聚焦。 它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分散的各类规定统一起来,不仅可以有效贯彻长江生态保护理念,还有助于促进长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 规定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要求为基础,对于我国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 规定的主
5、要亮点内容规定共 5 章 32 条,与现行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相3比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要求,构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七方面:一是调整立法理念目标一是调整立法理念目标。 确立了新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的主要目标,重点强调监测和调查、保护措施、禁捕管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
6、结合的系统治理。三是明确管理体制机制三是明确管理体制机制。 对照新一轮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带来的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责变化情况,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公众参与、奖惩激励等条款。四是细化监测和调查管理四是细化监测和调查管理。 全面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调查及其管理, 包括建立监测网络和评价体系, 开展资源普查、 专项调查、多样性调查、科研调查、应急调查,对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进行了明确规定。五是强化保护管理措施。五是强化保护管理措施。明确制定保护计划,开展栖息地保护、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加强航行管理、开展环
7、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补偿措施,以及建立应急救护体系、规范增值放流和加强外来物种防范等管理措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目前的保护措施予以明确。六是明确禁捕管理措施六是明确禁捕管理措施。全面加强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强调4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管理制度, 加强保护物种利用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明确制定禁用渔具渔法目录,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加强开放水域垂钓管理,改善执法条件能力,强化执法监管。七是新增违规处罚条款七是新增违规处罚条款。由于增殖放流、垂钓和违规携带网具等现象较为普遍,对资源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影响较大,且一旦构成违法时处罚措施很重。为发挥行政执法的警示作用,防范违法行为发
8、生,增加增殖放流、 垂钓管理和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网具进入禁捕水域条款,明确对违规增殖放流、垂钓和携带禁用网具等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第三部分: 规定的全文学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
9、南省、重庆市、湖北5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第三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 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第四条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 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等,开展专业咨询和评估论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
10、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 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鼓励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六条第六条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二章监测和调查6第七条第七条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
11、网络体系,建立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分布区域、种群数量、结构及栖息地生态状况等开展调查监测,并及时将调查监测信息报农业农村部。第八条第八条农业农村部每十年组织一次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第九条第九条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 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第十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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