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肝炎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慢性肝炎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慢性 肝炎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六课第六课这些都是慢性肝炎这些都是慢性肝炎的症状的症状 患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表面抗体患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表面抗体阴性,阴性,e e抗原阳性,抗原阳性,e e抗体阴性,核心抗体阴性,核心抗体阳性。抗体阳性。2. 2.表面抗体表面抗体( (HBsAbHBsAb) )P P53 53 /1/13. 3.核心抗体(核心抗体(HBcAbHBcAb)1. 1.表面抗原表面抗原( (HBsAgHBsAg) )4. 4.两对半两对半5.5.大三阳大三阳11.11.小三阳小三阳1. 1.两对半检查可以判断患者是否感染乙肝病毒。两对半检查可以判断患者是否感染乙肝病毒。2. 2.两对半检查中,表面抗原、两对半
2、检查中,表面抗原、e e抗原和核心抗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的,叫体呈阳性的,叫“大三阳大三阳”;表面抗原、;表面抗原、 e e抗体和核心抗体呈阳性的,叫抗体和核心抗体呈阳性的,叫“小三阳小三阳”。P54 /3P54 /3(要修改)(要修改)患者患者ALTALT、ASTAST明显升高,肝功能已经出现明显升高,肝功能已经出现异常,属于异常,属于中度中度慢性肝炎,需要立即治疗。慢性肝炎,需要立即治疗。ALTALTASTASTP53 /26. 6.中度中度轻度轻度重度重度5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6第一节 经济法主
3、体概述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7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8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 “政府
4、市场”框架(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9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10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11
5、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1.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2.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3.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12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权限适当。第三,权责对称。13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
6、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14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1
7、5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四、 投资者五、 经营者六、 劳动者七、 消费者16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特殊市场主体资格17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8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8、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19四、 投资者(一) 投资者的界定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二) 投资者的资格(三) 投资者的类型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20五、 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者”)。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经
9、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21六、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22七、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23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24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
10、要特征有四:一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及共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25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6
11、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等类别。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有相对意义。27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28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
12、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29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一、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二、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30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31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32(一)宏观调控权宏观决策
13、的执行权经济调节权(二)市场管理权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三)经济监督权一般经济监督专门经济监督(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33(一) 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 变政府职能(二) 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三) 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34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35
14、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的一般性分类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36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 企业法的特征三、 企业法律体系37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3.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38二、 企业法的特征(一)组织法与行为法
15、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 规范为主;(四)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39三、 企业法律体系所谓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关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40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四、 企业设立登记41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企业通过发起人或创办人的设立行为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
16、册后,其设立行为即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如下法律后果: 1. 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2. 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3. 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4. 法律责任的产生。42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概括起来,企业设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严格准则设立。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立主义为主,附之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立方式。其具体表现是:1.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2.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3.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设立。4.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
17、主义。43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二) 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四) 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与生产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六)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4四、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是国家通过企业登记对企业在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法律形式。通过登记,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企业设立的法律事实,确认企业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企业设立登记的范围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营业登记。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45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
18、律规定一、 公司组织制度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46一、 公司组织制度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职责划分。现代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尽管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遵从了“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理论,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衡。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特点我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47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制度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其组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 机构设置上,外商投
19、资企业设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两个层次。(二) 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上,体现了集权和适当的分权。(三) 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体现了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保护。48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一)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二) 实行民主管理49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一)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合伙企业的特别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则由合伙人依合伙协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二)(二)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两种方
20、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监督、检查权。(三)(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50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一、 企业的变更二、 企业的终止一、一、 改良概说改良概说(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一)背景的独特性(一)背景的独特性(二)思想与理论
21、基础的独特性(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三)明显的阶段性(三)明显的阶段性 ( ( 四四 )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一)思想背景思想背景“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 “洋人巧器,亦呼为鬼工,而罗刹安之。其自言知洋人巧器,亦呼为鬼工,而罗刹安之。其自言知识在脑不在心,盖为人穷工极巧,而心窍不开。在识在脑不在心,盖为人穷工极巧,而心窍不开。在彼国为常,在中国则为怪也彼国为常,在中国则为怪也” (二)国内社会与政治背景(二)国内社会
22、与政治背景四、近代中国改良的理论与思想基四、近代中国改良的理论与思想基础础(一)中国传统的权变理论(一)中国传统的权变理论“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天之道,有伦,有经,有权天之道,有伦,有经,有权” “穷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穷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 “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移易” “欲识济时之要务,须通当代之典章;欲通当代之典章,必欲识济时之要务,须通当代之典章;欲通当代之典章,必考屡朝之方策考屡朝之方策” “
23、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二)新公羊三世说(二)新公羊三世说“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 “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于所闻之世,见治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升平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 “崇男女之别以谨种族之传。升平世人类渐至平等,且教化崇男女之别以谨种族之传。升平世人类渐至平等,且教化即明,则人类皆可相通皆可相会矣。至太平世,则不论男女,即明,则人类皆可相通皆可相会矣。
24、至太平世,则不论男女,人人独立自主,更可相会人人独立自主,更可相会” (三)社会与历史进化论(三)社会与历史进化论“天然淘汰、优胜劣败之理,实普行于一切邦国种族宗教学天然淘汰、优胜劣败之理,实普行于一切邦国种族宗教学术人事之中术人事之中” 、“非图自强,则决不足以立于此物竞天择之非图自强,则决不足以立于此物竞天择之界界” “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故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 “内之可以调和竞争,外之可以助长竞争内之可以调和竞争,外之可以助长竞争” 五、早
25、期体制内官僚知识分子的改良主张五、早期体制内官僚知识分子的改良主张“ “小不相齐,渐至大不相齐;大不相齐,即至丧天下小不相齐,渐至大不相齐;大不相齐,即至丧天下” “因商道为运道,因商舟为运舟,因商估为运丁,因漕费为因商道为运道,因商舟为运舟,因商估为运丁,因漕费为海运费海运费” “利国利民利官利商利国利民利官利商”;“尽革中饱蠹弊之利,以归于纳课尽革中饱蠹弊之利,以归于纳课靖远之商靖远之商” “乘冬水归壑之月,筑堤束河,导之东北,计张秋以西,上乘冬水归壑之月,筑堤束河,导之东北,计张秋以西,上自阳武,中有沙河、赵王河,以长垣、东明二县,上承延津,自阳武,中有沙河、赵王河,以长垣、东明二县,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