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教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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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食品 生产经营 监督 检查 管理办法 教学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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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讲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起草背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
2、,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
3、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办法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部分:办法的重点内容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
4、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办法共7章55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划分风险等级,强化
5、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三是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
6、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
7、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三部分:办法的亮点解读新办法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做了比对分析,主要亮点如下。一、新增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
8、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新办法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二、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新办法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进行了明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4)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
9、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7)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进一步细化和加严各环节检查内容新办法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1)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2)明确新增了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3)食品销
10、售环节检查要点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4)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进行了单独明确;(5)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6)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7)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增加“场所清洁维护和设备设施清洁情况”,新增“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
11、品安全要求”。四、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新办法规定按照风险等级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并明确了四个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
12、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五、新增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
13、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六、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七、新增随机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八、细化了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新办法将原来的“符合、基
14、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检查结果进一步细化,并分别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1)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3)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4)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
15、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九、新增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理及认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
16、等不规范的;(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十、明确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新办法规定对于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十一、延长检查结果公开时间并明确公开方式新办法将检查结果信息公开由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延长为20个工作日内。明确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17、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十二、增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及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罚款金额由“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十三、新增从重从严和从轻处罚的原则新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从严:(1)违法行
18、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新办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食
19、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20、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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