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修订要点的理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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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血者 健康 检查 要求 修订 要点 理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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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东辉l修订背景l修订原则l修订过程l修订主要内容l具体修订内容l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18467-2001)近10年l无偿献血工作的变化 献血数量 ,献血形式, 献血地点,体检方式,采血模式l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 社会结构,价值观,经济结构,就业形势,健康状况 ,疾病谱。l血液安全的新情况 同性恋献血 ,新发传染病。l血液需求形势发生了变化 新医改(医疗保障水平、医疗卫生体系结构),优质医疗资源 ,医学技术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平均寿命延长 医疗旅游。l血液供应形势发生了变化 随机性的个人献血,高温高寒长假的血液保障 ,出生率下降。l坚持输血伦理学原则 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安全,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安全
2、有效的血液。l支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并不是标准越高、指标越多,就越先进。指标的选择与限值的确立,重点关注了那些对献血者和受血者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果关系明确、可评价、可测量的指标。影响献血者健康和受血者安全的因素很多,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不能完全涵盖。l确保血液安全的原则 提高对延期献血的要求,增加旅行史、性行为、用药史的征询。l密切结合实际的原则 修改时取消了“预检献血者”这一情况,取消了对胸腹部和淋巴结的检查。l支持可行性的原则 注意结合国情,避免形同虚设。取消了对体温的常规测量;仍保留了硫酸铜测血比重的方法,但也鼓励使用其它方法。l与国际献血者标准接轨的原则 本次修订采用了一些国际标准。 l与
3、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与术语标准、全血与成份血质量要求、疾病分类等标准进行了协调性分析。l2008年9月17日-18日,卫生部于北京召开修订会议(卫医血便函 2008号)l2008年10月9日 组织临床有关8人专家对修订标准的第一稿进行了讨论。 此次讨论的重点是永久不能献血和暂缓不能献血的情况,专家们本着对献血者和受血者负责的态度对上述两大内容各条款进行了仔细的推敲,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l2008年10月10-23日 形成第二稿。 编写原标准与修订标准条款对照表及编写说明初稿l2008年11月1日-10日 北京整理专家意见,并结合国外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和我国正常人各项检测指标的参考值范围,
4、部分采纳了各位专家的意见,形成修订标准的第三稿(2008年11月) 。l2008年12月 卫生部医政司血液处要求部分血液中心就献血者血色素情况进行调研。l2009年7月1-3日 卫生部医政司血液处就血色素调研情况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男性献血者血色素标准不变,女性献血者血色素水平提高0.5g/dL,即115g/L。l2009年4-7月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就降低同性恋引起血液窗口期传播HIV风险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形成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第四稿(20090730),也即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征求意见稿)。l2009年11月1日 30日 卫生部医政司向全国征求意见 。 征集到意见 358 条,并
5、进行了逐项梳理。 覆盖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144个条款 。l2009年11月1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卫生部召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修订工作会议,讨论关于献血年龄的修订、关于献血间隔期的修订。 修改建议:全血献血间隔: 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大于20次/年 最短间隔14天 单采血小板与全血献血间隔:4周以上(含4周)。全血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 3个月以上(含3个月)。l 2009年12月10日 卫生部再次召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修订会。 经委员们讨论,达成以下意见:健全了标准的组织结构,调整标准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上报。l20
6、10年 对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分类、召开专家咨询会,定稿,上报国家标委会。 2011年12月30日批准2012年3月26日标准印刷2012年3月31日标准培训 2012年7月1日实施l删除与无偿献血相矛盾的地方(预检问题)l提高血液的安全性 调整对血液的检测到另一标准 提高排除不安全献血者的能力 加强献血前的教育-告知、知情同意 系统梳理不能献血的情况 增加对生活方式、旅行史的征询 完善征询表的结构和问题设置l确保献血者健康系统梳理暂缓献血的情况。调整血红蛋白检测值下限。l提高血液的供应量 献血频次、献血间隔,控制下限,献血年龄。l【前言】部分 强调标准的第4、5、9、10章、8.2、8.3条为
7、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内容。【范围】部分 修订版强调了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术语和定义】部分 修订版取消了“预检献血者”、“非预检献血者”;增加了“固定无偿献血者”、“预测采后血小板数”。【总则】部分 采用了1条,新增了3条,由原版6条改成4条。 修订版增加了第5章, 【献血者知情同意】 要求血站工作人员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修订版增加了第5款, 【献血者知情同意】 告知的内容有9条 献血动机 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实名制献血 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献血反应 健康征询与检查 血液检测 疫情报告
8、【不能献血】 原版:4.5条款 修订版:6.1条款【不能献血】l原版 4.5.1 4.5.2 4.5.4l修订版 6.1.14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修订说明】l 将4.5.1病毒性肝炎-;4.5.2艾滋病-;4.5.4麻风病-,合成6.1.14条,传染性疾病-。l性传播疾病中增加了“尖锐湿疣”。l将“梅毒”改成“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更严格。l新增“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删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肝炎病
9、毒抗体阳性”,为以后献血者归队方案流有余地。【不能献血】原版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修订版 6.1.19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修订说明】l删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改成“经血传播疾病”,更全面。l“同性恋者”改成“男男性行为”。 【不能献血】l原版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l修订版 6.1.2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 【修订说明】l以“循环系统疾病”取代“心血管系统疾病”。以
10、 机能系统划分,统一规范。l删除“心肌炎”,心肌炎属于心脏病。l新增“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诊治技术水平提高,发现的病人在增多。【不能献血】l原版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l修订版 6.1.1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修订说明】l新增“支气管哮喘”(原归为过敏性疾病)l疾病应该按功能系统分类。【不能献血】l原版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l修订版 6.1.3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经治疗反复发作的
11、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结肠炎等。【修订说明】l“较严重的胃十二指肠溃疡”(提法模糊,难确认)明确为“活动期或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十二指肠溃疡。l新增“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免疫性疾病,多见,肠吸收功能不良,可存在消化道出血,难治愈。【不能献血】l原版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l修订版6.1.4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修订说明】l “急慢性肾炎”修订为“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更规范、明确。l新增“慢性肾盂肾炎”。多见为上泌尿道感
12、染。【不能献血】l原版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l修订版 6.1.5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疾病。【修订说明】l按系统划分归入“血液系统疾病”。l“贫血”修订为“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因其去除病因后可治愈,预后良好。l新增“粒细胞缺乏症、淋巴瘤”,为常见严重疾病。【不能献血】l原版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l修订版 6.1.6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修订说明】l按系统划分,归入“内分泌系统疾病”。l 将“甲亢”修订为“甲状腺功能性疾病”,可包括常见的甲亢、甲减、桥本氏病等,甲状腺功能减退多需终身替代治疗。【不能献血】l原版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 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l修订版 6.1.10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疾病、脑炎、 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除小儿高热惊厥外)或反复晕厥发作者。6.1.11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14、修订说明】l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为两个不同学科,应区分开。l 神经系统疾病新增“脑血管病”。多发、常见病。新增“有惊厥病史(除小儿高热惊厥外)或反复晕厥发作者”。可能潜在神经系统疾病。l精神疾病:“严重神经衰弱”规范诊断为“抑郁症”。并新增“躁狂症”。专家认为:药物治疗期外的痊愈或非发作期的精神障碍、精神疾病患者,可以献血。但可操作性难,暂不作修改。【不能献血】l原版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 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 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l修订版 6.1.16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 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
15、病和大骨节病等。【修订说明】l新增“肝吸虫病 ”。l华支睾吸虫感染引起,国内分布广泛,肝脏胆管受损,引发肝胆管炎、肝硬变。【不能献血】l原版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l调到【修订版】暂缓献血 6.2.4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 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修订说明】l少数进行性高度近视和病毒性角膜炎(易复发)等应该视为“活动性进行性眼科疾病”。l高度近视多是单纯性近视;细菌、真菌性角膜炎治愈后,视神经炎自行恢复或治愈后,献血均不会对眼睛造成不良后果。【不能献血】l原版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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