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介绍(讲课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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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 2014年10月主要内容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二、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契税政策三、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契税政策 四、几个热点契税问题四、几个热点契税问题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契税的历史沿革(一)契税的历史沿革 1.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初始名为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初始名为“估税估税”,规,规定如下: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券者,每定如下: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券者,每万钱向官输钱四百(卖者三,买者一),名叫万钱向官输钱四百(卖者三,买者一),名叫“输输沽沽”;无契券者,从价百抽四,名叫;无契
2、券者,从价百抽四,名叫“散沽散沽”。这是。这是对田宅买卖征收契税的开始。与现行契税比较:对田宅买卖征收契税的开始。与现行契税比较: 征税对象:田宅、奴婢、牛马;征税对象:田宅、奴婢、牛马; 税目:买卖;税目:买卖; 税率:百分之四;税率:百分之四; 纳税人:买卖双方。纳税人:买卖双方。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2. 契税发展于北宋时期。北宋开征契税发展于北宋时期。北宋开征“印契钱印契钱”,规定: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规定: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名。与估税相比:验名。与估税相比: 征税对象:田宅,也就是土地房屋;征税对象:田宅,也就是土地房屋; 税目:典买;税目
3、:典买; 纳税人:典买双方;纳税人:典买双方; 税率:税率:4%。 同时,首次明确了纳税期限。同时,首次明确了纳税期限。 此后,契税经历代沿革并不断改进,直到民国。此后,契税经历代沿革并不断改进,直到民国。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3.新中国契税发展历程。新中国契税发展历程。 (1)颁布契税条例:)颁布契税条例: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年政务院颁布了契税暂契税暂行条例行条例。主要内容: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主要内容: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由当事双方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者缴纳契税。交换,由当事双方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者缴纳契税。 征税对象:土地、房屋;征税对象:土地、房屋; 税
4、目: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税目: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 税率为:买卖、赠与为税率为:买卖、赠与为6%,典当为,典当为3%; 纳税人:产权承受者。纳税人:产权承受者。 减免规定:交换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减免规定:交换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计征;对共有、分割土地、房产就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计征;对共有、分割土地、房产不征收契税。不征收契税。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2)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后的几次大调整:颁布后的几次大调整: 第一次,第一次,1954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对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对契契税暂行条例税暂行条例条款进行了修改,其
5、中将第八条修改为: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第八条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征契税免征契税”。 这意味着契税只对个人征收,征税对象大大缩小。这意味着契税只对个人征收,征税对象大大缩小。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第二次,第二次,1962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印发的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印发的农村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的规定,明确:
6、“宅基地归生产队集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不能征收契税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不能征收契税”; 第三次,第三次,1970年。财政部又进一步明确:年。财政部又进一步明确:“城镇居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果园、菜地,不应有买卖行为,也不应征民的宅基地、果园、菜地,不应有买卖行为,也不应征收契税收契税”。 由于当时国家的土地也是禁止买卖和转让的,至此,由于当时国家的土地也是禁止买卖和转让的,至此,以产权转移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不复存在,契税征税范围以产权转移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不复存在,契税征税范围进一步变成了只对个人的房产征税。当时的房屋买卖并进一步变成了只对个人的房产征税。当时的房屋买
7、卖并不活跃,实际上契税相当于处于停征状态。不活跃,实际上契税相当于处于停征状态。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3)契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全面恢复征收: 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国家逐步落实了房产政策,年新宪法公布后,国家逐步落实了房产政策,城乡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城乡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 1981年财政部制发了年财政部制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要求按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有关规定,把城乡契税征管工作开征起来。定,把城乡契税征管工作开征起来。 到到1990年前后,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年前后,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一、
8、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4)新条例修订出台)新条例修订出台 契税全面恢复征收后,税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实际契税全面恢复征收后,税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实际情况:情况: 一是,原条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税,与宪一是,原条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税,与宪法规定的不得买卖土地所有权的条款相抵触;法规定的不得买卖土地所有权的条款相抵触; 二是,原条例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在计划经济二是,原条例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减免税政策,造成征税范体制下,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减免税政策,造成征税范围过窄和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围过窄和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 1997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
9、华人民共和国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5)契税长期存在的原因)契税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是,契税历史悠久,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制逐一是,契税历史悠久,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制逐渐成熟,适应了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渐成熟,适应了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长久以来,契税一直具有保障不动产所有二是,长久以来,契税一直具有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所谓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所谓“地凭文契官凭印地凭文契官凭印”;新中;新中国成立后,契税在一定时期内仍旧是国家管理土地、国成立后,契税在一定时期内仍旧是国家管理土地、房屋产
10、权的一种手段,契税完税凭证作为房屋产权权房屋产权的一种手段,契税完税凭证作为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对规范土地、房屋交易具有重要的作用。属证明,对规范土地、房屋交易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契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三是,契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6)关于取消契税的争论)关于取消契税的争论 主张取消理由:一是,契税丧失了它本来保护产主张取消理由:一是,契税丧失了它本来保护产权的功能;二是,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的要求;权的功能;二是,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的要求;三是,契税对购房人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三是,契税对购房人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反对取消理由:
11、一是,保护产权功能虽没有了,反对取消理由:一是,保护产权功能虽没有了,但历史习俗还在;二是,降低交易环节税负应从卖方但历史习俗还在;二是,降低交易环节税负应从卖方着手,刺激供给。三是,个税与契税调节对象不同。着手,刺激供给。三是,个税与契税调节对象不同。 我们主张保留的考虑:一是,契税征管措施得力,我们主张保留的考虑:一是,契税征管措施得力,是采集交易环节信息的重要抓手;二是,契税是调控是采集交易环节信息的重要抓手;二是,契税是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需求最直接有效的税收手段。房地产市场,抑制需求最直接有效的税收手段。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二)现行契税政策解析(二)现行契税政策解析 1、条例第一
12、条: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规定缴纳契税。立税之本,讲了两个问题;立税之本,讲了两个问题; 第一,纳税人第一,纳税人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纳税人,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解释的:条例所关于纳税人,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解释的: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
13、他个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关于条例和细则对纳税人的规定关于条例和细则对纳税人的规定,从两方面理解: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纳税人的范围:既不区分所有制,也不区分一是纳税人的范围:既不区分所有制,也不区分国籍,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国籍,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 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单位,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单位,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国有企业等,也包括社会团体、农村位、军事单位、国有企业等,也包括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即包括国内各种单位,也包括外国集体经济组织等;即包括国内各种单位,也包括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外国组织等;
14、个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外国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中国、港澳台同胞,也包括外国国籍及无国籍既包括中国、港澳台同胞,也包括外国国籍及无国籍人士。外国人到中国买房,受家庭唯一的限制。人士。外国人到中国买房,受家庭唯一的限制。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二是纳税人的认定。二是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权属一般情况下,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权属受让人,为契税纳税人。受让人,为契税纳税人。 实际征管中实际征管中,因为房地产权属的确定以登记为要件,因为房地产权属的确定以登记为要件,在实际工作中,征收人员一般可以按照登记要件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征收人员一般可以按照登记要件原则进
15、行判断,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上写的是(或准备进行判断,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上写的是(或准备写)谁的名字,谁就是纳税人。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写)谁的名字,谁就是纳税人。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在政策理解上还需注意。在政策理解上还需注意。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案例一:继承房产的纳税人认定问题。某人有三案例一:继承房产的纳税人认定问题。某人有三子,其去世后,三子经协商,由老三继承房产,并给子,其去世后,三子经协商,由老三继承房产,并给予其他二人一定补偿。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予其他二人一定补偿。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 把握原则:在进行政策认定时,不要去对期间的把握原则:在进行政策认定时,不要去对期间的过程做
16、判断,只遵循一个原则,房产证最后登记的是过程做判断,只遵循一个原则,房产证最后登记的是谁,谁就是纳税人。现行政策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谁,谁就是纳税人。现行政策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是免税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法定继承人的名字,法定是免税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法定继承人的名字,法定继承人就免税继承人就免税;要是非法定继承人就按赠与征税。要是非法定继承人就按赠与征税。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案例二:未办理权属登记而受让土地权属后再进案例二:未办理权属登记而受让土地权属后再进行转让问题。有甲乙丙三公司,甲公司将土地转让给行转让问题。有甲乙丙三公司,甲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公司没有办理产权证,直接又转给丙,由丙办
17、乙,乙公司没有办理产权证,直接又转给丙,由丙办理了产权证,对乙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理了产权证,对乙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7645号)号)规定,只要受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受规定,只要受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受让土地权属的权利,且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让土地权属的权利,且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土地权属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土地权属受让人即为契税纳税人。受让人即为契税纳
18、税人。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第二,征税范围第二,征税范围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权属。 关于征税范围,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关于征税范围,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上述解释明确了两项权属客体:上述解释明确了两项权属客体: 一是土地权属一是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公有制,土地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城市市区
19、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正因如此,在我国土地所用权不能转让,所以现正因如此,在我国土地所用权不能转让,所以现行契税政策只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税。行契税政策只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税。 土地使用权,内涵被相应扩大:土地的占有、使用、土地使用权,内涵被相应扩大: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二是房屋权属二是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房屋所
20、有权通常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处由两部分组成,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和房屋附着土地的土地占分的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和房屋附着土地的土地占有、使用、受益、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有、使用、受益、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 不是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都由这两部分组成。经济不是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都由这两部分组成。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适用房,房改房“小产权房小产权房”。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2、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转移。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细则第五条明确:是指土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细则第五条明确: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这里需要讲清楚三个问题:这里需要讲清楚三个
22、问题: 第一,为什么只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为什么只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破产的乡镇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破产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可以转让)企业建设用地可以转让)。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集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我们也在研究配套的契税改革方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我们也在研究配套的契税改革方案。案。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第二,转让和出让是什么关系?第二,转让和出让是什么关系? 联系:都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形式;都体现了有偿使用的性质。联
23、系:都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形式;都体现了有偿使用的性质。 区别:一般情况下,出让是转让的前提。出让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区别:一般情况下,出让是转让的前提。出让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它是将土地使用权从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各级政府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它是将土地使用权从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各级政府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是行政主体,受让方是民事主体。出让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是行政主体,受让方是民事主体。出让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出让和竞价出让;竞价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等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出让和竞价出让;竞价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等具体方式。具体方式。2004年年“8.31
24、”大限。大限。 转让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它是将土地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转让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它是将土地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的过程,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包括指集体土地使用民事主体的过程,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包括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的转让。 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第三,在土地一级市场,对哪种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第三,在土地一级市场,对哪种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权征收契税? 有偿使用方式,即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有偿使用方式,即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入股)。 无偿使用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无偿使用方式,即国有
25、土地使用权划拔。 条例中只明确对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条例中只明确对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契税。以划拨、租赁、授权经营和作价投资等方式从国家收契税。以划拨、租赁、授权经营和作价投资等方式从国家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的,都不在征税范围。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的,都不在征税范围。一、契税基本政策规定 这里面大家又会有一个疑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这里面大家又会有一个疑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针对土地二级市场。针对土地二级市场。 实际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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