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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81240
  • 上传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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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二级 建造 继续教育 课件
    资源描述:

    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第三章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规定一、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规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警示的有关规定摘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警示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录如下: 1、本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制度,遵循公开、本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制度,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

    2、正的原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1)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2)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3)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4)存在事故

    3、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6)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

    4、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二、本市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的规定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企业及建设管理部门作如下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 (1)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

    5、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处罚 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本市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的要求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

    6、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4)消防安全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 (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5)劳动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

    8、作业。 (6)施工机械设备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

    9、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7)安全事故应的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2、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9个方面)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

    10、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3)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 (4)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

    11、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5)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12、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

    13、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14、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15、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16、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17、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8、施工前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临边洞口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18、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临时设施与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19、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

    20、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采购与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21、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验收、使用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22、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三类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上岗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

    23、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五、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城建部建质2011111号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作出规定,上海市建交201197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具体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如下(3方面)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

    24、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4)建筑施工企业

    25、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

    26、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4)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

    27、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3、监督检查和处理 (1)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2)监督处理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

    28、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1、为了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生产正常开展,上海市地方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施工现场

    29、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CJ08903200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各责任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仅指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中的“施工现场”一词也仅指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施工现场。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项目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以及对其检查、评价或审核认证的相关活动。 3、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重点规定了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策划、实施和检查(教育培训、分包控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动态监控、整改和复查、应急和事故处理、考核和奖

    30、惩)、审核和改进、资料和记录的13项具体要求。 4、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建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循环运行。 5、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符合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1、环境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对人与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的,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相关的要素。 2、危险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

    31、全状态、环境问题、管理缺陷。 为方便叙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对象的界定,如无特定说明,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条文中“危险源”一词都包含了 “环境因素”。 3、风险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结合。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5、事故 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境环破坏或超出规定要求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6、安全隐患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和状态。以下简称为“隐患”。 7、审核 依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32、和安全策划的要求,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评价并确定其符合性和有效性的活动。审核活动必须按管理体系审核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系统、独立地实施并形成文件。 8、不合格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偏离安全职责、管理体系要求,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管理行为。 9、相关方 与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业绩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三、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 1、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确并落实

    33、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安全职责就是指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含环境事故)发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建康,防止和减少施工扰民和对周边环境影响方面的职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职责分配体现了一岗双责的思想。项目部各层次纵向到底、各部门(或岗位)横向到边,都有各自相关的安全职责。明确各层次、各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实施安全生产问责的依据。 2、

    34、现场施工各层次的主要安全职责为: (1)总承包项目部应统一负责建立并完善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专业分包项目部应根据分包专业工程的范围、特点,负责建立和实施该专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务分包项目部直接纳入相应发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班组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种实际落实相关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要求; (4)作业人员应服从班组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项目负责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为: (1)项目经理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 (2)项目副经理(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或岗位)

    35、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负责。 4、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应负责实施分管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或岗位)安全管理活动的实施,其主要安全职责分别为: (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技术的归口管理,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并控制其实施的相符性; (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组织落实生产计划、布置、实施活动的安全管理; (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物资和劳防用品的安全管理; (4) 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机具设备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5)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的归口管理; (6)其它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对人员、分包单位

    36、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费用、消防、卫生防疫等的管理。 5、项目部安全职责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沟通,履职过程应留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6、项目部应依据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权限、考核周期和奖惩标准。 四、项目经理部应对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 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 1、项目部应针对工程施工和风险特点,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应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2、对施工过程、人员活动、设施设备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应参与或组织进行识别、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风

    37、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应按规定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其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对其它危险源,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需要时也可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的风险评价可采用适当的定性或定量方法,建筑施工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风险评价的合理性取决于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知识、经验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根据风险的大小或等级,对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进行分类,通常分为一般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与重

    38、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二类。 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习惯上称为重大危险源工程,其中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它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中也可能有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也可单独编制。即其他危险源一般可能包括一般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 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及各项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 3、风险控制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实施专家论证。 4、风

    39、险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动态监控、相关方沟通活动的内容、权限、程序和要求。 5、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管理目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下列相关资源配置计划: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施工技术和工艺; (3)技术、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 (4)物资、设施、设备、检测器具和劳防用品; (5)安全生产费用。 6、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或施工条件变化时,项目部应及时对安全管理目标、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资源配置计划的充分性与适宜性进行评价,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五、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检查 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

    40、10 (一)教育培训 1、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必需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 遵章守纪和服从管理的重要性,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本职工作有关的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及其潜在风险。 (2)必需的安生产、文明施工知识和技能应包括以

    41、下内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遁的要求;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特殊的安全技术特性,及其特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 如: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商从业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象改变时、节假日前后、事故后的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二)分包控制 1、项目部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承

    42、担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分包,对分包单位的有效证照和相关资料能追溯检查。 2、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附有安全生产等协议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内容包括(5方面) (1) 组织审核、审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确认分包单位进场项目部、班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交底,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记录; (3)对分包单位进场的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验收; (4)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4、分包合同履

    43、行完毕后,总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就结果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1) 组织审核、审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确认分包单位进场项目部、班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交底,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记录; (3)对分包单位进场的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验收; (4)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4、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总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就结果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三)安全技术交底

    44、 1、施工前,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组织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 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1)施工部位、内容和环境条件; (2)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应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源的配备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4)动态监控以及检查、验收的组织、要点,部位及节点等相关要求; (5)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6)潜在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 3、 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变更并补充交底。 (四)安全验收 1、项目部应

    45、依据资源配置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对现场人员、实物、资金、管理及其组合的相符性进行安全验收。 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 (3)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

    46、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用验收; (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 3、总包项目部应在作业班组或专项工程分包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实施安全验收,风险控制措施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验收。 必要时,应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再组织实施安全验收。 (五)安全检查 1、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2、项目部应实施日、周、月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应在分包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由总包项目部组织实施。

    47、 3、安全检查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管理行为等内容。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六)动态监控 1、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

    48、、动态监控方式应包括旁站监控,远程监控等。 3、监控人员由被监控对象的主管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监控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配备人数应满足监控的实际需要。 4、监控人员发现违反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作业、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 (七)整改和复查 1、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不合格的情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人员落实整改,并明确时间、人员和措施要求。 2、项目部应及时向提出整改要求的相关方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 3、整改的有效性应经提出整改要求的相关方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或使用。 (八)应急和事故处理 1、项目部应依

    49、据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实际,配备应急物资器材,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并在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实施。 2、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实施后,项目部应对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修订。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九)考核和奖惩 1、总承包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对分包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总承包项目部和分包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分别对各自的职能

    50、部门(或岗位)、施工班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3、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的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实施奖励或惩罚。 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 1、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1年。 2、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应按以下原则分为三个类别: (1)基本条件类(A类),包括本工程现场施工中必须收集的相关证照、从业人员信息、适用文件等资料和记录。 (2)核心要求类(B类),包括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交底、验收、检查、整改、复查等活动的资料和记录。 (3)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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