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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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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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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述 课件
    资源描述:

    1、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章 反垄断法w 一、垄断概述w 二、反垄断法概述w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w 四、垄断协议w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w 六、经营者集中w 七、行政性垄断w 八、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垄断概述w 经济意义的垄断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经济学家通常将市场的竞争状况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即:广义垄断,包括: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均是理论上假设,实践中多数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单一经营者控制某

    2、一产业。少数几家厂商供给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竞争厂商数量多于垄断寡头厂商数量,但没有达到完全竞争。w 经济意义的垄断与法律意义的垄断相关性内涵均包含了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要素,外延均包括了市场主体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形成私人垄断。经济意义的垄断主要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描述;法律意义的垄断区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经济意义的垄断考虑市场集中程度,较少区分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法律意义的垄断区分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基础上,主要规制私人垄断。经济意义的垄断研究集中在市场结构问题上,对市场行为关注较少;法律意义的垄断在考虑市场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垄断行为。w 法律意义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

    3、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w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均是违反了市场竞争应该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性质:不正当竞争仍是竞争行为,只是竞争手段、方式缺乏正当性;垄断本质排斥、限制竞争;(2)主体范围:凡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有可能成为垄断主体;(3)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用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不道德方式,而垄断则采用企业合并、格式合同、商业合作等方式;(4)直接后果:不争竞争的直接后果是破坏市

    4、场竞争秩序,导致竞争过度,但不能消除竞争;垄断的直接后果是有效竞争不足,损害竞争的活力和效率;(5)法律规制: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而只有部分垄断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规制。w 垄断的分类w 依具体组织形式分: 短期价格协定:大企业之间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卡特尔: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品、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辛迪加: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托拉斯: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

    5、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 康采恩: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w 依据立法取向,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豁免的垄断;非法垄断:除合法垄断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没有绝对界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比如: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但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非法垄断)w 依产生的原因,分为: 经济垄断: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 自然垄断:产生于

    6、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如: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 国家垄断: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盐、烟草; 权利垄断:知识产权法赋予的垄断,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行政垄断: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一般情况,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均属于合法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二、反垄断法概述w 反垄断法:调整国家在规制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组织为排斥市场竞争而实施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竞争关系

    7、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w 反垄断法的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市场机制;(2)明显的公法性:反垄断法用具有国家权力性的、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批准等公法性手段进行调整;(3)适用的政策性:对垄断的规制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确定;(4)执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支配地位、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执法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经济学、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基础。w 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1)适用范围的扩展:初期仅适用于工商业等营利性行业,现在已经扩展至体育、文化、教育、科研、旅游

    8、、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原本属于非营利性的领域;(2)国际协调不断增强:1948年哈瓦那宪章设专章规定限制型竞争行为;(3)规制标准趋于宽松:从结构主义规制走向行为主义规制,本身为法原则开始让位于合理原则。w 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方法: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制的方法,目的在于调整妨碍和排斥市场竞争的不良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此观点,反垄断法规制重点在于市场结构而不是市场行为。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取令人满意的市场绩效,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市场结构进行规制:禁止卡特尔和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分拆市场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控制企业合并;美国:在谢尔曼法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执法理念均以市场结构为基点

    9、,但规制标准不同;罗斯福新政前较宽松,如:罗斯福新政后较严格:如:标准石油公司1882年组建石油托拉斯之后拥有全国原油运输和炼油产品80%以上,全国精炼油市场90%,但并不违法,只是当该公司利用其优势从事一系列挤垮、排斥其他竞争者行为时,才被法院判决解散。最高法院仅以铝公司占有90%的市场份额就判定违法弊端:对大型企业过于严厉,有可能制约企业规模效益的实现,同时,过分限制企业规模的壮大,势必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妨碍经济增长;必须对市场主体达到“垄断状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量化,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由于受自身特点制约,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不同,量化存在很大难度。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

    10、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排斥或妨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w 持有此观点反对不问性质、简单一概禁止禁止,主张仅仅禁止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制裁反竞争行为。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经营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四、垄断协议w 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排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同行为。(一)横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生产、销售环节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纵向垄断协议:处

    11、于不同环节的经营者。(四)垄断协议的豁免(五)对垄断协议的制裁(三)垄断协议的规制(一)横向垄断协议w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横向限制价格行为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如:彩电行业)如:彩电行业)w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横向限横向限制产量、销售量制产量、销售量,如:,如:OPEC)w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横向分横向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割销售市场行为,如:如:日本三大啤酒商日本三大啤酒商)w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产品

    12、;(专利权人限制)(专利权人限制)w 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中石化中石油拒卖(中石化中石油拒卖90号)号)w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也称为“价格卡特尔”,被认为对竞争危害最大。(二)纵向垄断协议w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全国(全国统一零售价)统一零售价)w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w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协议。(三)垄断协议的规制w 本身违法原则又称自身违法原则、当然违法原则,对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

    13、,不必考虑其具体情况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其严重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禁止的原则。w 合理原则对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认为违法,其违法性视其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等具体情况而定。w 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合理原则川通陶瓷案本身违法原则关于竞争者之间联合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有些类型的协议非常可能损害竞争以及没有重大的促进竞争的好处,以至于没有必要花时间和费用对其后果进行专门调查。一旦认定,就按照自身违法予以指控。所有其他协议根据合理规则予以评估,即对协议的总体竞争后果进行事实调查。”w 两者的区别(1)本身违法原则严格,合理原则宽松;(2)本身违法原则具有明显的执法确定性,合理原则更为灵活;(

    14、3)本身违法原则执法简便,执法成本低,合理原则执法复杂。w 两者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产量、销售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等。合理原则其他。(四)垄断协议的豁免w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w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分工的; w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w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

    15、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w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w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中的正当利益的;w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w 其中,(其中,(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生的利益。(五)对垄断协议的制裁w 第第4646条规

    16、定:条规定:w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罚款款;,可以处五十万元,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以下的罚款罚款。经营者经营者主动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违

    17、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撤销登记。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w 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是指经营者在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相关产品市场: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

    18、场:消费者能有效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有效供给各类产品的区域。相关时间市场:特定时间情况下。(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w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以及,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w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市场的能力; w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w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程度;(替代性)(替代性)w 其他经营者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w 与认定该经

    19、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他因素。(二)我国反垄断法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w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的; w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达到2/3的;的; w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达到3/4的。的。w (2)、()、(3)中,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中,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的,不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w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

    20、证据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w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w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格销售商品;(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w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人进行交易;w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21、其指定的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经营者进行交易;(技术垄断者)(技术垄断者)w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垄断者)(技术垄断者) w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w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裁w 第第47条规定:条规定:经

    22、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六、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可以不申报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审批(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w (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 w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w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隐名股东)(隐名股东)

    23、(二)经营者集中申报w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w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w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 (三)可不申报的情形w 第第22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经营者集中有

    24、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四)申报的审查u审查程序初步审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25、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90日内)(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w 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五)经营者集中的制裁w 第第4848条规定: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

    26、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行政性垄断w 行政性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或依法享有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场公平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w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1)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或经济转型国家表现尤为突出的垄断(2)与经济性垄断相比,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3)具有抽象性、强制性、隐蔽性(4)动机与目的比较复杂,除追求地区、部门利益外,还掺杂政治上的动机w 行政

    27、性垄断的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的规制: 第第3232条规定: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第3333条规定: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

    28、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第3434条规定:行政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第3535条规定: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

    29、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第3636条规定: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第3737条规定:行政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第5151条规定: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0、。反垄断执法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w 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性垄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规制 第第7 7条规定: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政府

    31、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八、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调查措施处理公布承诺和解制度执法机构(一)反垄断执法机构w 第第9条规定:国务院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32、(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w 第第10条规定:条规定:(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w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

    33、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 w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w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二)调查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34、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w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三)处理公布第第44条: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

    35、公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布。 (三)承诺和解制度w 第第45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承诺在在反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w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

    36、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以决定终止调查终止调查。w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当恢复调查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的。第二章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概

    37、述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孔祥俊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种明钊种明钊竞争法竞争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邵建东邵建东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禁止食人而肥或者搭便车;禁止食人而肥或者搭便车; 禁止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或者巧取豪夺;禁止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或者巧取豪夺; 维护商业论理和公平竞争(维护商业论理和公平竞争(区别于反垄断法:区别于反垄断法:自由竞争自

    38、由竞争) 刺激革新或激励竞争刺激革新或激励竞争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一)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第第1 1条: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1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2。”(两个核心)(两个核心)(二)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二)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以在第二章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名专章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在为名专章列举了十

    39、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在第二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即:第二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即:“(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秩序的行为。”(三)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三)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的执法双轨制(我

    40、国特色我国特色)追究行政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追究民事责追究行政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追究民事责任由法院来承担任由法院来承担 。(四)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详细阐述)(第二节详细阐述) (五)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五)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仿冒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1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41、、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名商品。3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他人的商品。4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表示。(1)“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的认定知名商品的界定知名商品的界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42、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第3条第条第1款:款:“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商品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第4条第条第1款:款:“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

    43、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人的,该商品即可认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人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定为知名商品。”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第8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知名商知名商品是指:品是指:(1 1)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商品;(2 2)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3 3)为相关消费者所共)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2

    44、)特有性)特有性 特有性的内涵就是特有性的内涵就是区别性或显著性区别性或显著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第3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特有性与通用性的相互转化特有性与通用性的相互转化A.特有性转化为通用性特有性转化为通用性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消费者使用和理解方式的变化,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消费者使用和理解方式的变化,不再具

    45、有特有性,而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再具有特有性,而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拉链、阿司匹林。如:拉链、阿司匹林。 B.通用性转为特有性通用性转为特有性转化方式:经长期的使用或广告等,使商品的标转化方式:经长期的使用或广告等,使商品的标识或名称在原来的(通用的)含义之外又取得了识或名称在原来的(通用的)含义之外又取得了新的含义,而大众又往往将新的含义与标识或名新的含义,而大众又往往将新的含义与标识或名称联系在一起,也就使这个商业标识产生了称联系在一起,也就使这个商业标识产生了“第第二含义二含义”,从而具有了特有性。,从而具有了特有性。那么,如何判断是特有还是通用?那么,如何判断是特有还是通

    46、用?标准是购买者的理解。标准是购买者的理解。如果他们将其视为品牌名称的,该词语就如果他们将其视为品牌名称的,该词语就是一个特有商业标识;反之,如果将其视是一个特有商业标识;反之,如果将其视为一个商品种类名称,该词语就是通用的。为一个商品种类名称,该词语就是通用的。不认定为特有的情形w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w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w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w(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w 前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47、,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装潢”的理解w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问题:问题:销售、运输明知是仿冒商品的行为,擅自制造、销售、运输他人知名商品商业标示的行为是否属于此类行为?(如:擅自制造“酒鬼”酒瓶)w (1)尽管不是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了这些标识,但这些行为为在自己商品或他人商品上“擅自使用”创造了条件,性质上属于仿冒行为;w (2)仅仅将仿冒行为的形态限于“使用”不够,不足以从源头和流向上有效打击和制止这些行为,而且这些行为本身都是“使用行为”的延伸,对“使用行为”起着辅助作用;w 因此,禁止销售、运输明

    48、知是仿冒商品的行为,以及擅自制造、销售、运输他人的知名商品商业标示的行为。1、企业名称与姓名、企业名称与姓名企业名称与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也是区企业名称与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企业名称或姓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企业名称或姓名主要是保护依附于之上的商业信誉。名主要是保护依附于之上的商业信誉。2、这里的、这里的“名称名称”和和“姓名姓名”应作广义理解,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企业名称,也包括商号(字号);不不仅包括企业名称,也包括商号(字号);不仅包括登记的名称,也包括不登记的姓名,还仅包括登记的名称,也包括不登记的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等。包括笔名、艺

    49、名等。w 亦称“虚假标识行为”w 第一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w 包括:认证标志(如:长城标志、方圆标志、3c标志等)、名优标志(国家质量金银质奖章)、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质量标志。w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行为:(1)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2)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3)认证被依法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5)擅自篡改、编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w 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1)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2)产品虽获得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3)

    50、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4)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高级别的名优标志。w 第二种:伪造产地w 吐鲁番的葡萄干、涪陵榨菜、宜兴紫砂壶、景德镇瓷器、瑞士手表、法国香水w 因自然环境的差异、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生活习惯等,无论工业产品还是农产品,产地往往成为与商品的质量、价格、信誉等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w 对伪造产地行为的认定:w (1)完全在一个地区制造或形成的商品,其产地的认定比较容易,那么,涉及两个以上地方,产地怎么认定?国外竞争法采用“主要产地法”;我国竞争法理论采用“最终形成地标志”。w (2)伪造产地的行为包括直接和间接手法。实践中,对于间接伪造产地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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