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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商法及相关案例分析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52055
  • 上传时间:2022-03-26
  • 格式:PPT
  • 页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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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法 相关 案例 分析 课件
    资源描述:

    1、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小组成员编号201324010117201324010129201324010143201324010209201324010225201324010234电商法的背景 据第三方机构监测数据统计,2016年的“双11”全网交易额突破1800亿元,再创新高。10年来中国电商零售交易总规模已超过全球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 11月16日,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3.8万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电商法的背景电商法的形成 综合性立法:电子商务立法涉及到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快递、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知识产

    2、权保护、跨境等各方面; 相对于民法、合同法而言特别法: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或者领域中的各种问题。 电商法的形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到2014年12月,起草组针对16项具体问题进行状体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包括部委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企业版北京大学的学术机构版地方财经委版4个版本的大纲十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2016年的立法计划。11月23日声明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17年正式出台电商法的形成电子商务立法原则:“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消费者数据保护明确电商平台责任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线上线下联动执法电商法主要

    3、内容消费者数据保护 电商发展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 电商会利用收集到的用户大数据为品牌提供营销服务,而电商法出台后可能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且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 2014年2月3日,天津市民刘敏(化名)在“天猫”上购买了一张2月28日由天津至西安的天津航空公司机票。但在2月27日,刘敏收到了一条航班取消的短信,拨打短信中的咨询电话后,刘敏觉得对方向其索要账号存在蹊跷,此后经过核实,航班并未取消。此后,刘敏将天津航空和淘宝公司起诉到了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认为只有两名被告知道其隐私信息,并险些造成自己被诈骗。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4、2.9万元。数据保护案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刘敏的请求。理由是刘敏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且两名被告并不是掌握刘敏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天津航空提交了一份中国民用航空局第214号令,指出其是通过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订票服务。一审法院还认为,发送航班取消短信的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以前,法院不能确定是两名被告泄露了刘敏的个人信息。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电商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电商法就是要对电商平台的地位、性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简单的来说就是,网购的过程

    5、中买到了假货,不仅商家要负责任,电商平台也要负责任。 2015年1月28日,梁先生通过天猫商城选购年货。在一家宣称是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内,他购买了野生松子、开心果、薄皮核桃等食品,共花费1208.85元。梁先生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这些食品所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含量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他向卖家反映问题后,卖家称所销售的食品已在质监局备案,获批可以销售,但未出具批文给梁先生核实。明确平台责任案例 2015年3月27日,卖家针对这次交易,申请天猫客服介入,理由是其店的包装袋都是在质监局备过案的,如对产品不满意支持退货。5天后,天猫客服在介入后告知涉案交易双方,根据维权内容, 天猫目前还未收到买家

    6、梁先生的有效凭证,因此维权作完毕处理。对于天猫商城的处理结果,梁先生并不满意。2016年1月7日,他一纸诉状,将卖家、天猫商城起诉至江南区法院。卖家10倍赔偿,天猫商城无责 梁先生认为,卖家销售的食品标签违反了相关标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卖家支付10倍赔偿,并要求天猫商城承担连带责任。今年7月18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卖家销售的食品能量值标注上的错误,属于标示不当、虚假标示的情形,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卖家没有对相关问题严格审查,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天猫商城,其能够提供卖家的营业执照、真实公

    7、司名称、住所等有效信息,针对梁先生的维权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因此梁先生诉请天猫商城赔偿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卖家向梁先生退还货款1208.85元、支付货款10倍赔偿12088.5元。天猫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索赔遇阻,消费者提出上诉 梁先生虽赢了官司却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向卖家索赔困难。法院按照天猫商城提供的卖家信息,发现其营业执照等均存在,但就是无法进行送达。据此,只能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日前,该案已进入到二审程序,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今年以来,江南区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激增,但状告网络平台的案件还是首例。对于网络维权,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法官指出,

    8、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作为有效的维权证据。此外,选择一名有信誉的商家也非常重要。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在电商领域的表现有商家盗图、名不副实的价格战以及“刷单”等等。 这一块监管对工商部门的管理能力会提出很高的要求,占总量20%的线上零售渠道不应占用过多的行政资源,在不正当竞争的规范上:工商部门估计更多是要监管电商之间的竞争;对电商内部的监管,以电商平台“自律”为主。 一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 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 19

    9、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不正当竞争案例1 “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 276 条,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 5000 元。 在该案中,淘宝店主以恶意竞争为目的,雇佣他人恶意“反向刷单”,客观上造成对方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并损失 19 万元的犯罪结果,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

    10、构成,以该罪予以追诉应当是恰当的。 “反向刷单”的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为淘宝平台内部店家,其行为本身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应该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淘宝网评价规则就针对同业竞争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作相应的约定,对于瑕疵评价信息可以及时删除,对恶意评价人可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都在沭阳县某乡镇开淘宝店,王某某的网店主要销售碗莲花种子。2015年4

    11、月份王某某在百度上下载一张碗莲花照片放在自己网店页面上。2015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花钱找人制作一张碗莲花图片并发给淘宝网后台投诉王某某的网店,6月8日上午王某某收到淘宝网发的投诉信息要求自己举证,李某某通过阿里旺旺叫王某某加自己QQ处理王某某盗用图片的事情。王某某就加李某某QQ。(李某某先发短信盗用他人图片要付出代价,王某某回复补偿,李某某要价16万,王某某嫌太多)王某某一方面在QQ上与李某某谈判着,另一方面寻找碗莲花原图举证。后王某某找到碗莲花原照片的制作者在上海开网店的吴某某欲购买原图举证,6月8日晚上10时许吴某某电话告知王某某拍的原照片已丢失。不正当竞争案例2 后来在QQ上李某

    12、某不同意王某某赔偿1万元,王某某于6月9日凌晨0:01:41提出赔偿6万元,李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分四次转2万、1万、1万、19000元到李某某同学何春燕支付宝上。后该59000元经过一些列环节最终到李某某手中。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假图投诉被害人王某某的网店,使王某某主观上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不情愿地处分自己的财物给李某某,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淘宝网上平等竞争的商家,因嫉妒别的商家生意好,以在网上买的假图投诉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网店盗用他人图片的方式,勒索王某某现金59000元。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3、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线上线下联动执法 在网上买到假货,可以找平台客服解决,但如何从假货供应链的源头解决问题?电商法将推动电商平台利用掌握的大数据,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执法部门,从而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执法,解决平台上的假货问题。这里的数据不必做“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快递哥“顺”走快递 2000元换来7个月牢狱 2013年底,杭州某快递公司在派出所报警,称发现有一批价值24000元的快递迟迟没有传递到收件者手上,怀疑丢失。12月24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嫌疑人秦某被抓获。27日,嫌疑人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联动执法案例 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同在快递公司上班,是江西老乡

    14、。秦某,18岁,2012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还处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19岁,2013年10月到杭州的快递公司工作。2013年11月15日中午,刘某在卸货时发现卸错了货,就自己收了起来。拆开后发现是无线终端,刘某以为不值钱,就打电话给秦某,让他过来看看。后来两人合计了一下,准备找地方把这些无线终端卖了,赚点小钱花花。刘某看到路边墙上有收旧电器的小广告,觉得卖给他们比较保险,就告诉了秦某。秦某与买家联系,在跟对方商量后,敲定卖20个,每个180元。当天下午,刘某和秦某到了约定的地点,秦某将“货物”给了买家,拿到事先说好的3600元后回到公司将这笔钱分了,给刘某2000元,

    15、自己留1600元。 12月20日,收到20个无线终端的店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当时卖家自称在百脑汇开店,这些无线终端是进货发错型号想退退不掉,只能亏本处理。但后来他发现箱子上有被做过手脚,非常可疑,不像是正规渠道的货物,就到派出所来了。并提供了秦某的形象描述。24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7日,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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