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材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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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目录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1 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 1.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1 1.1 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就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的总和。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财产损失而必须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与健康、防止财产损失而必须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生产法规和程序办事的规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生产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保证。顺利实施的必要保证。 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构成了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构成了安全生安全生产法制产法制。 安全生产法制同样包含安全法规的安全生产法制同样包含安全法规的立法立法、执法执法和和守法守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三个方面的内容。 安全法
3、规的立法和执法属于国家各级权力安全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属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守法的问机关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守法的问题。题。 1.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众多和安全生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众多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构成的系统。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构成的系统。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见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见图2-1),由),由高到低分为:根本法、基本法或普通法
4、、行政法规、部高到低分为:根本法、基本法或普通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安全标准为最低门规章、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安全标准为最低层次。层次。 图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 (1)根本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根本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 (2)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通过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通过和公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包括主体法:和公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包括主体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如相关法,如刑法刑法、劳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
5、治法等;单行法,如等;单行法,如消防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如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等。 (4)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而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而依法制定的,
6、如依法制定的,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法等。等。 (5)安全标准。法定的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安全标准。法定的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有的规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安全标准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 (6)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
7、情况和实际需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在本地区生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布在本地区生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或单行条例。 (7)国际劳工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批准的以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批准的以职业安全健康内容为主的国际劳工公约摘录如下:职业安全健康内容为主的国际劳工公约摘录如下: 1)最低年龄(海上)公约(
8、第)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号公约):规定儿童在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1920年)。年)。 2)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时的休息时间( 1921年)。年)。 3)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
9、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1921年)。年)。 4)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遇( 1925年)。年)。 5)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
10、所所需通过的船坞、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安全而加以维护( 1932年)。年)。 6)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规定凡号公约):规定凡女性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女性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935年)。年)。 7)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公约):号公约):规定儿童
11、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规定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或私营工业企业( 1937年)。年)。 8)同酬公约(第)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1990年批准(年批准( 1951年)。年)。 9)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 1
12、976年)。年)。 10)化学品公约(第)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 1990年)。年)。 1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要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 1973年)。年)。 12)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规定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
13、安全健康的法律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健康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确保建筑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工地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了具体规定( 1988年)。年)。 13)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号公约):要求批准本
14、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约):要求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 实现在合理可行的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范围内, 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度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度, 预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协调管理素的协调管理, 要素之间的关系要素之间的关系, 培训、交流与合作培训、交流与合作, 以以及工人及其代表遵照方针及工人及其
15、代表遵照方针, 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 采取恰采取恰当的行动获取保护(当的行动获取保护( 1981年)。年)。 2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1 宪法宪法 2.2 安全生产主体法安全生产主体法 2.3 安全生产单行法安全生产单行法 2.4 安全生产相关法安全生产相关法 2.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6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7 安全标准安全标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在政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问题。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安全生产问题所作
16、的规定有:我国现行宪法对安全生产问题所作的规定有: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第四十三四十三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第四十八四十八条规定: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
17、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中的这三条规定,应该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立宪法中的这三条规定,应该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任何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均不得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任何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均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安全安全生产法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的主体法。 一、概述一、概述
18、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2安全生产主体法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 法的第法的第一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19、济发展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二二条规定确定了条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 第第二二条规定: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经营活动的单
20、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定。 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安全生产法有如下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3)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一把手”是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履行自己职责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安的第一责任人。他履行自己职责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用整整用整整28个条款重点对个条款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作出了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作出了基本规定。 2)、从业
22、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设专章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设专章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a)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有依法享受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工伤保险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
23、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和培训的权利等。 b)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24、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保障安全生产,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严格保障安全生产,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社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社区的监督作用。因此,的监督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从以上这几个方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了规定。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
25、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导思想。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入事故调查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入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中,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处理制度中,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重要意义。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的有关“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如果生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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