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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用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51682
  • 上传时间:2022-03-26
  • 格式:PPT
  • 页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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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生活 饮用水 卫生标准 应用 课件
    资源描述:

    1、 一、饮用水卫生标准概述二、国外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三、国内现行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四、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五、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六、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为规范七、国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展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一、饮用水卫生标准概述 1、定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饮用水产品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法定的量的限值(量值标准)和法定的

    2、行为规范(行为标准)。 *法定的量的限值:保证饮用水中和接触饮用水产品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GB5749-1985中35项水质指标限值,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34项和62项常规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原料到成品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对水质和涉水产品可能的有害因素各项指标法定的检验评价方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重要性 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阈值; 检测评价、监督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3、; 投资环境好坏的标志之一。 3、制定原则: *确保饮用者终生安全,即每人每日摄入2500ml,该水中含的物质限量确保饮用者70年终生安全;确保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水的感官性状良好;(2)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3)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二、国外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 家先进标准。*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

    4、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 国外饮用水标准共同特点是:项目增多(尤以有机污染和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物);对人体危害指标要求趋严(如铅、镉等);科学求实,个别指标放宽(如放射性指标总美国0.5Bq/L,我国0.1Bq/L);增加有益指标,如日本标准中13项快适(美味可口)指标。 饮用水标准项目比较饮用水标准项目比较 项目分类 中国规范 中国标准 WHO USEPA 日本 (2001) (1985) (2004) (2004) (2003) 感官和一般化学 19 15 27 16 19无机物 17 10 18 17 12有机物 23 2 28 29 1

    5、9农药 18 2 37 24 10消毒剂及其副产物 13 1 18 12 10微生物 4 3 2 6 2放射性 2 2 2 3 总计 96 35 132 107 72三、国内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5个; 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5个; 二次供水标准1个; 涉水产品标准4个;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个; 饮用净水(优质饮用水)标准1个; 检验方法2个。饮用水水质标准饮用水水质标准5 5个个* G B 5 7 4 9 - 8 5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1986.10.1)35项 * 农 村 实 施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准 则(1991.7.1 )20 项(全国爱卫

    6、会、卫生部) *2000年各类自来水公司暂行水质目标(1992 )(一类水司89项,二类水司51项,三类和四类 水司35项)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9.1 )(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6.1 )(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51项) 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5 5个个*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章89项(GB5749-85 33项,TJ36-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6项)*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994.1.1 )34 项*GB/T14848-93地下

    7、水质量标准(1994.1.1)39 项(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9.1)122 项*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109 项(国家环保局等发布)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1 1个个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998.10.1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设施本身卫生要求3条,设施设计卫生要求5条,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4条 水质指标必测项目7项,选测项目11项,增测项目3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4 4个个*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9.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

    8、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05.12.1)生产与企业卫生规范生产与企业卫生规范2 2个个*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9.1)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优质饮用水)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优质饮用水)1 1个个 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建设部2000.3.1 实施, 饮用净水指对自来水深度处理,彻底去除了污染物,改善了感官指标,保留了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可直接饮用的水。 39 项指标其中感官性状4项,一般化学指标29项,微生物指

    9、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2 2个个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1986.10.1)35+参考5项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9) 138 项 目前由于多部门制订标准,关系没理顺,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基层 无所适从,给执行带来困难。在此情 况下,公共卫生工作者更应了解相关 标准,掌握重点的几个标准,并正确 应用。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1、由来:鉴于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实施20年,存在水质指标少,某些值偏宽,复审周期长,与国际先进标准差距大等不足,卫生部组织专家修订,并于2001年6月7日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

    10、生规范。包括七个部分:(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特点特点1.1.以GB5749-85为基础进行修订。数量上,标准有水质指标35项,规范水质指标增加为96项。2.尽量与世界接轨。WHO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具有可行检测方法的指标均等同采用;3.符合国情和有可操作性。常规检测项目34项是在日常检测和监督中须经常检测的指

    11、标,基本上和原标准检验项目一致。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大量增加的指标包括有机物农药消毒剂及其副产物,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使用,保证了该规范的可行性。 3、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对GB5749-85修改的主要内容: *常规检测增加3项指标为耗氧量3mg/L,铝0.2mg/L,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将DDT、六六六、苯并(a)蓖和银调整到非常规检验项目中。 *34项指标中4项指标比“标准”要求严,浑浊度3改为1度NTU;铅0.05修改为0.01;镉0.01修改为0.005,四氯化碳0.003修改为0.002。有一项指标比“标准”要求宽,总a放射性0.1改为0.5。 4、规范和卫生标准的关

    12、系 应优先推荐应用规范。从内容上来看更规范更科学合理,是一个基本上与国际同类标准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对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如出现标准和规范水质指标限值不一致的项目超过规范限值,但未超过GB5749-85规定限值如铅大于0.01但小于0.05。在卫生执法时需慎重,如届时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尚未宣布标准作废,则应要求供水单位查找原因,以改进技术措施为主,确保该超标水质限值达到规范规定。五、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1、由来:2001年卫生部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后,由于关系未理顺,建设部及大部分自来水公司仅作参考,未予执行。并于2005年2月5日发布,2005年6月1日实施

    13、本行业标准。2、内容简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共101项,分为常规监测42项,非常规监测59项。在卫生部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34项基础上增加8项,分别为: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水游离氯0.1mg/L;管网末梢水总氯0.05mg/L,或二氯化氯含量0.02mg/L;敌敌畏(包括敌百虫)0.001mg/L;林丹0.002mg/L;滴滴涕0.001mg/L;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0.0005mg/L;亚氯酸盐(使用CLO2时测定)0.7mg/L;溴酸盐(使用O3时测定)0.01mg/L;甲醛(使用O3时测定)0.9mg/L。对原水质卫生规范34项中8项进行

    14、了修改,分别为: 水质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细菌总数100cfu/mL 80cfu/mL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 耐热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游离余氯与水接触30分钟后 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与水 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 接触30min后出厂水游离余氯 不应低于0.05mg/L 0.3mg/L; *砷0.05mg/L 0.01mg/L *镉0.005mg/L 0.003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10mg/L(特殊情况20mg/L) *总放射性0.5 Bq/L 0.1Bq/L *浑浊度1NTU(特殊情况5) 1 NTU(特殊情

    15、况3)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为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正在制定中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等。如前所述,它是为保证达到法定的量的限值(标准值)而作出的法定的行为规范,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就是自来水厂或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先进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6章42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原料到成品各个环节卫生要求即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生产的卫生要求,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6章50条,四个方面即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6、原材料和成品储存、运输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5个即水质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七、国内饮用水卫生标准进展 卫生部和建设部分别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CJ/T206-2005行业标准增加了饮用水中主要的有机、农药、消毒剂及其副产物等污染物,并对浑浊度(无机、有机、微生物污染综合指标)、耗氧量(有机污染综合指标)和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指示指标)等关键指标值的制定上有了新的突破,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进了一步,但个别指标是否符合国情验证不够,标准的贯彻实施,发挥标准的法律效力尚需做大量工作。标准之间的关系仍然不顺。

    17、鉴于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不尽人意的现状,经多方努力,2005年5月下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召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员开会,经协调,决定修改下列4个标准,并以国家标准形式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正式颁布: 1、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2、GB/T5750-20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由卫生部负责修订。 3、GB3838-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修订。 4、GB/T14848-2005地下水质量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修订。 卫生部负责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

    18、项增加至108项,其中: 1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 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气、氯胺、 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部分,由原10项增至22项; 4毒理学指标,有机部分,由原5项增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 6放射性指标2项,修订时没有变化; 在此基础上,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之一是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监督执法,由此,由卫生部主持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关系理顺,即意味着我国饮用水标准将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的法律效力 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作者注:指霍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水密切相关(3、13、14、29、40、53、55、65、66、73)。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3、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第5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一部专业的饮用水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水源水水杯子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高层次法律的新规定,其中个别的内容会有所变动,应注意正确运用。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六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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