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资料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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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 场 篇一、作为一名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如何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一、作为一名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如何做好质量监督工作?1、懂法规、懂标准、懂图纸。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努力成为、懂法规、懂标准、懂图纸。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努力成为 行家里手,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行家里手,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落实十二大配套制度,遵守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十二大配套制度,遵守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 3、严格执法、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要承担失职责任。、严格执法、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要承担失职责任。 4、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质量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服、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质量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
2、种服务,服务态度和个人形象非常重要。务,服务态度和个人形象非常重要。 二、质量监管的十二大配套制度(建设部)二、质量监管的十二大配套制度(建设部)1、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执法检查制度;2、有见证送检制度;、有见证送检制度;3、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建设部提倡由建设单位来委托检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建设部提倡由建设单位来委托检测);4、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5、重大风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重大风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6、差别化管理制度;、差别化管理制度;7、质量形势(状态)分析制度;、质量形势(状态)分析制度;8、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10、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3、;、不良行为记录制度;9、质量评价制度;、质量评价制度;11、工程质量约谈预警制度;、工程质量约谈预警制度;12、两场联动监管制度。、两场联动监管制度。法 规 篇1 1、建筑法建筑法(19981998年年3 3月月1 1日)日) 2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2000年年1 1月月3030日)日) 3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2003年年7 7月月1 1日)日) 4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5号)(号)(20102010年年9 9月月1 1日)日) 5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20122012年年2 2月月1 1日)日) 6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2008年年7 7月月1515日日 ) )7 7、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日 ) )8 8、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9 9、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
5、土和预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砂浆管理规定(市府令(市府令212212号)号)(2009(2009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 ) )1010、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20082008年年9 9月月2727日)日) 111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样板引路样板引路”制度管理规定制度管理规定 (深建质监(深建质监201064201064号)(号)(20102010年年8 8月月2424日)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6、城乡建设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号 2012年6月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
7、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8、;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2012年6月 第六条第六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
10、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 第八条第八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
11、下由具有相应资质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九条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
12、人员是否(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有关要求; (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13、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4、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
15、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
16、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日内至工
17、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
18、调、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19、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节约能源法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度的通知(建科(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建科(建科2007206号)执行。号)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8年年7月月15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深圳
20、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
21、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
22、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拌拌合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23、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24、 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属
25、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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