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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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法的价值概述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一)价值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这种性能是潜在的,只有在与主体的关系中才能够显示出来。可以把价值界定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事物的价值,既决定于事物本身的性能,又决定于主体的需要。(二)法的价值(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二、法的价值的范围二、法的价值的范围 在法学领域中,一般在三种意义上来使用法的价值: (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者说促进哪些价值。 (二)它是指法
2、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 (三)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法的评价标准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并根据每种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的位阶。第二类问题是价值平衡,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不可兼得时确定如何取舍。 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的范围。但这三者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法的目的价值在法的价值系统中占主导地位,它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但是法的形式价值和
3、评价标准,对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也具有重要性。 三、法的价值冲突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以及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使得不同的法律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和价值满足感,从而引发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法的价值之间存在的冲突给立法、执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第二节第二节 法与秩序法与秩序一、秩序释义一、秩序释义 在汉语中,“秩序”一词,由“秩”和“序”组合而成,两者皆有“次序”、“常规”的含义。许慎说文解字:“秩,积也”,段玉裁注释为:“积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曰秩。” 进一步引申为“常规”、“常度”。“序”为“叙”的假借字。说文解字:“叙,次弟也。”在现代汉
4、语中,“秩序”作为一个词语出现,保持了“秩”和“序”两个字的愿意。秩序一词的英译为order,与汉语有相似的意思。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博登海默这样定义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存在着两种秩序:一种是自然秩序,另一种是社会秩序。从历史上看,大致出现过四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3、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二、法的秩序价值二、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法
5、律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维护经济秩序;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2、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它决不是法的惟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 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正义价值 一、一、正义的含义正义的含义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6、“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正义入手。(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古希腊的另外一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等同于守法。特殊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社会正义论(三)社会正义论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他
7、认为,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机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种正义原则不能同个人正义原则,即“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混淆起来。而且他还认为,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的原则,因为个人正义的原则首先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制度所负责任的原则。 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所以,形式正义也可以称为“作为规则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rity),也就是指“法治”。形式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但这种法律和制度本身可能是不正义
8、的,所以形式正义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形式正义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二)正义的分类(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 3 3、形式正义论、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4 4、程序正义论、程序正
9、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总是历史的,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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