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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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中各名词的法律定义l 物业: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l 物业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l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l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
2、法律原则l公平、公开、合理(相邻关系)l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物业管理权利与业主物业财产权利相对应l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服务相结合l保证物业正常运作与安全合理使用l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l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惯例相结合l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推动物业服务合同l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它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物业公司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
3、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l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l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l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l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l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4、的处分情况; l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l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供全体或者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l 司法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l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l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l (三
5、)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l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l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合法性l 物权法71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 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l 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行使l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l 物权法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l 物权法第81条: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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