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员通用知识培训(PPT模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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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员通用知识二一六年五月二一六年五月主讲人主讲人 杜岩杜岩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上位法上位法下位法下位法国家强制执行国家强制执行核心和基础核心和基础全国施行全国施行全国约束力全国约束力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 法规、标准体系层次图法规、标准体系层次图宪宪 法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法法 律律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地方规章国国家家标标准准地地方方标标准准行行业业标标准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等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 只在本行政区
3、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二、建筑法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建筑法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的条文是第关于从业资格的条文是第12条、第条、第3条、第条、第1 4条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4、等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二、建筑法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二、建筑法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 承揽业务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范围二、建筑法二、建筑法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2 、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2629条。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5、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内承揽工程 无效认定无效认定: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二、建筑法二、建筑法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
6、联合承包。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7条规定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转包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7、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位承包的行为。建筑法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其第禁止转包行为,其第28条规定: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分包二、建筑法二、建筑法 1)分包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
8、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2)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 建筑法建筑法第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9、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文是第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文是第36-51条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是从保护和
10、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 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 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 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
11、理”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在生产过程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劳动者的中,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作为放在首位,作为生产劳动顺利进生产劳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行的前提和保证。 是遵循安全规律是遵循安全规律,抓抓住生产中的主要矛住生产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盾和关键环节,综环节,综合运用各种合运用各种手段,手段,发发挥各界舆论的监挥各界舆论的监督督作用,解作用,解决安全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生产领域的问题。 就是要求我们在工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古人说:古人说
12、:“防患于防患于未然未然”,“凡事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则立,不预则废”。 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含义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含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二、建筑法二、建筑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
13、)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建筑法第第38、39、41、44、4548、51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任。根据这些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等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二、建筑法3 、建筑法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筑法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条文是第关于质量管理的条文是第5263条,其中有关
14、建筑施工条,其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条文是第企业的条文是第52、54、55、5862条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度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5、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年6月月29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自2014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16、共7章,共章,共114条。条。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条 法规相关条文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条 组织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
17、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
18、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19、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20、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
21、负责的岗位职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22、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23、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24、、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25、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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