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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固废法》解读(72页)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38052
  • 上传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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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固废法 解读 72 课件
    资源描述:

    1、新固废法解读目录CONTENTS一二三修订背景及意义主要修订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六日常管理建议四提出的新要求五危险废物管理01PART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1242004年初次修订53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第一次修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特定条款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进口废物分类管理特定条款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特定条款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1995年颁布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02PART主要修订内容协同共治防治结合问题

    2、导向改革创新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 解决法律制度瓶颈 调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 源头及过程防控与末端治理结合 突出无害化底线要求,提出资源化过程 强化减量化、资源化约束性规定 降低填埋处置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改革 农业固废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危废管理制度1、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一章 第四条PART

    3、 02 . 主要修订内容2、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一章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一章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第二十八条 PART 02 . 主要

    4、修订内容3、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材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三十九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4、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

    5、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

    6、五章 第六十五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设立加强对实验室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章 第七十三条 5、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

    7、者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制定。 -第六章 第八十二条6、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7、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

    8、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生活垃圾分类;(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第九十五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8、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为违法者违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第 四 条:明确了双罚制,处罚单位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第

    9、二十七 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制度;第 一百零三 条: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5-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2-10万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按日计罚制度 -第八章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03PART相关法律责任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

    10、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三条 强化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限制填埋处置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二)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增加信息公开,全程监控和可追溯体系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

    11、、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 增强行政强制措施,增加“查封、扣押”法律权限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增加有奖举报,全社会监督模式 PART03 .相关

    12、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一百零四条 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融入排污许可制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六)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提高处罚金额 PAR

    13、T03 .相关法律责任 (七)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按二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1、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八)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14、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为处置”职责明晰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九)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危废经营单位监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十)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15、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增加双罚制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明确了“按日计罚”制度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16、以下的拘留: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4、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费改税“多排多收、少排少收”原则 法律制度衔接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1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16条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定罪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第7条规定,以共

    18、同犯罪论处。3、其他条款04PART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三、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 圾的监管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第一方面:第一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新固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方面:第一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增加

    19、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新固废法规定新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20、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免费资料关注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方面:第一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21、方面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方面:第一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

    22、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方面:第一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

    23、中处置单位的义务。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第二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新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第

    24、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免费资料关注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新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

    25、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

    26、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垃圾的监管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

    27、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新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第七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第七十二条

    28、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第三方面: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新固废法规定现行固废法规定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

    29、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第四方面:第四方面: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扩充完善,加大了加大了对固废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处罚力度,增加了增加了企业的企业的违法成本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

    30、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500万元,万元,并且增加了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值得企业特别关注。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PART04 .提出的新要求 05PART危险废物管理一、危废间相关标准规范标准二、危废间选址要求三、危废间建设和检查要点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危废间危废间的建设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GB

    31、18597-2001)(20132013年修订)。年修订)。 规范:危废收集、贮存涉及的规范规范:危废收集、贮存涉及的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HJ2025-2012)。)。 指南:涉及危险废物的环评内容评价指南指南:涉及危险废物的环评内容评价指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评价指南 危废转移管理要求危废转移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产生危废企业管理要求产生危废企业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环办201520159999号)号)一、

    32、危废间相关标准规范标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

    33、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二、危废间选址要求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 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

    34、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渗漏收集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解析:危废容器的内衬上应有浸出液收集、清理功能,并与危废间渗漏液收集装置合理配套)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解析:危废间四周应设置截水沟)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

    35、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解析:危废间内应设置雨水收集池)三、危废间建设和检查要点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

    36、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等等。)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解析:存放液体类危废的危废间四周应有围堰,围堰容积要满足总储量的1/5)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三、危废间建设和检查要点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堆放要求;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

    37、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解析: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危废一律分隔堆放,其分区应采用完整的隔离间(不渗透隔墙或围堰)分割,并在各区域醒目位置设该类危废的标志牌。)三、危废间建设和检查要点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

    38、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人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危废库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危废间应配备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收集桶、吸收

    39、棉、沙土、防爆泵等)。三、危废间建设和检查要点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危废间门口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注意图示是一根骨头的!)和危废信息板,危废间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含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 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 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 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 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标签中的危险类别四、危险废物相关警示标识 PART05 .危险废物管理06PART日常管理建议一、日常管理台账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五、善用系统平台,全程监控及信息化追溯二、定期风险排查、评估、整改三、定期培训,认清形势,避免处罚四、固废现场管理到位,责任明确PART 6 . 日常管理建议日常管理建议一般固废管理 附表 危险废物管理 附表六、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七、危险废物种类(环评、计划、备案、现场、 处置)一致PART 6 . 日常管理建议日常管理建议八、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演练、应急救 援器材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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