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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育法解读方案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37595
  • 上传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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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教育法 解读 方案 课件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解读教育法解读教师培训教师培训引言引言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 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教育法简介一、教育法简介(一(一)教育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教育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 1985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十年调查、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十年调查、研究、反复修改,于研究、反复修改,于 1995年年3月月18日提交第八届日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

    2、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立法宗旨(二)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定本法 。(三)法律地位三)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与刑法民法同等地位。 (四)适用范围(四)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五)教育法的作用(五)教育法的作用(1)确立保障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2)保证促进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生、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4)极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二、教育法目录预览二、教育法目录预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第五章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第六章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4、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 (共共1010章章8484条)条) “主体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02(一)主体的多样性(一)主体的多样性01三、教育法的特点三、教育法的特点(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不仅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各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确定了教育系统外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5、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学生家长和其他公民等各主体与教育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 调整范围包括举办、实施、管理、接受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 单纯认为教育法仅是教育部门的法,是调整学校的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的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解。 (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行教育法中,相当部分是以国家或教育行政机关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属行政法律关系。比如,儿童年满6周岁就与国家、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

    6、的成立,是不需要相对一方承认就存在的。同时,也涉及到如教师聘任、学校间联合办学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在国家和学校之间也存在某些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呈多样性,并且往往相互交叉,使法律关系复杂化。(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教育性质:教育性质:“国家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理论为指导,02(一)国家教育(一)国家教育性质和方针性质和方针01 教育方

    7、针:教育方针:“教育必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者和接班人。”03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 (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8、(9)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三)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三)国家基本教育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此外,教师制度也被看成是基本教育制度。) 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03 (一)学校(一)学校01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02教育法第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了了“自批准设

    9、立或登记注册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04五、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关系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人。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3)学校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具有公共性的特点。(4)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表现。 2 2、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

    10、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关情况提供便利。04(1)遵守法)遵守法律、法规。律、法规。01(2)贯彻国家的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证教育教学质量。 02(5)遵照国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目。 05(3)维护受教)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他职工的

    11、合法权益。益。 03(6)依法接)依法接受监督。受监督。 063、学校的基本义务、学校的基本义务(二)教师(二)教师 1、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3)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4)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教育法第32条)条)(三)受教育者(三)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1 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2 2、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

    13、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03(一)违反教育法的(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01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02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责任

    14、是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律责任。 04六、教育法律责任六、教育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021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01 教育法涉及的行政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处罚有1010种,即:种,即:(1)(1)警告;警告;(2)(2)罚款;罚款;(3)(3)没没收违法所得,收违法所得,(4)(4)撤销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机构;(5)(5)取消颁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发学历、学位;(

    15、6)(6)撤撤销教师资格;销教师资格;(7)(7)停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8)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停止招生;(9)(9)吊吊销办学许可证;销办学许可证;(10)(10)法法律、法规规定律、法规规定 03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二)

    16、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教育法第教育法第8181条规定: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1)(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的;(2)(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侮辱、

    17、殴打教师、学生的;(3)(3)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4)(4)将学校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教育法在第教育法在第7171条、第条、第7272条、第条、第7373条、第条、第77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02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实施

    18、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01(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针对教育犯罪特点,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

    19、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关于教育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关于教育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 .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案例 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1、两学生打架,一家长到课堂吓唬学生,并与教师吵闹扰乱教学秩序被拘留。 2

    20、、两青年在学生上课期间强行进入学校,在距教学楼不足十米的乒乓球台上打球,并高声喧哗,严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不听劝阻,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 2、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案例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

    21、,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有权获得赔偿。3 3、关于教师关于教师, ,学生学生, ,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2、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法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案例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彭某可就学校侵犯

    23、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教育改革实践教育改革实践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走向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走向“依法依法治教治教”的重要标志。它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的重要标志。它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略地位,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巩固教育改革成依据,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教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

    24、律基础。育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土壤中我国的教育法,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土壤中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前的一些不再符合现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前的一些不再符合现代教育发展规律的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调整。代教育发展规律的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调整。 为保证教育法的实施,必须完善教育立法工为保证教育法的实施,必须完善教育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教育执法工作,执法必严;明确作,有法可依;加强教育执法工作,执法必严;明确教育法律责任,违反必究。教育法律责任,违反必究。 红井幼儿园 张佩琦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人有了知

    25、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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