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充装前检查人员培训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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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安全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充装站安全管理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充装的基本要求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前检查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运输操作安全四、危险介质泄漏与带压密封技术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措施六、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消防安全1、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五)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 (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由组织系统、控制系
2、统、法规系统所组成,应有相应清晰的图表; (六)有一定的气体生产(储存)能力,应有与充装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 2、充装许可证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悬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3、应当履行 的义务 (1)、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
3、记录工作,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软管进行认真检查,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性负责;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查验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相关的有效证件,并对充装行为负法律责任;*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对充装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跟踪,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指导、配合充装介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卸液(气); (5)、配合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证;证件内应有详细可读的检验信息、罐
4、车信息,以及有效期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审核专用章”;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运输使用参数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3)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员、押运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5)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4、用人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充装操作人员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各自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2
5、)、人员条件 (1)有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本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 (2)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种类、规模相适用的并经过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充装操作人员,并且每个作业班不得少于两名(含两名)持证操作人员; (3)应配备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人员和充装介质化验员; (4)应配备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书的(消防)安全员,负责各种介质充装的(消防)安全工作。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6、及充装前检查人员要求; 2、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常见缺陷的检查与判别; 3、移动式压力容器附件及安全装置常见故障的判别与处理方法; 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项目及合格要求; 新出厂或新过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持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文件(属过户的还应持过户文件)、行驶证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介绍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省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文件包括: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说明书;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7、总图和主要部件图;5.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1)、无相对应的设计、制造资质或资质过期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2)、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经核定申报资料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相符的,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 人员,必须掌握所充装的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必须熟悉所充装的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附件和安全装置的结构、原理、性能,必须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方面的基础知识,必须熟悉所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8、使用状况并掌握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进行检查工作。1)容规的相关要求 第第119条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第120条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
9、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第121条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第122
10、条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第127条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第128条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安全
11、监察机构申请充装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2)罐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二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四十四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
12、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第四十六条 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3、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四十七条 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第四十八条 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
14、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
15、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第五十条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程第49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
16、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
17、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
18、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
19、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五十八条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修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书并有相应的、有效的合格项目。 罐体修理前,罐内液体气体必须排尽,经置换、清洗、检测,并有记录,罐内有害气体成分达到卫生标准、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并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罐体动火作业;修理作业的照明应使用12或24伏电压的低压防爆灯。 罐体补焊部位应经表面探伤合格,必要时应经射线探伤合格,并进
20、行局部热处理。 修理后应有详细的修理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存档。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修理一般应由原制造单位进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阀门部件的材料必须适合介质的性质,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属、铸铁材料制造。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相容,在低温下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在试验台上分别用常温气体和低温氮气进行性能试验。 第七十条 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的1.50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铸铁和非金属材料制造。 手动阀门的开闭
21、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气密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第七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10。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必须接地良好。严禁使用铁链。装卸操作时,连接罐体和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5mm。 第七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第七十三条 汽车罐车上的管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2.管路安装要求应不低于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22、规范的有关规定。管路不得采用螺纹联接; 3.管路应加设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对可能受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4.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mm; 5.排气管、消音管、消火装置的安装,应距离气相管、液相管200mm以上。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必须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低温型罐车罐体的管路,除压力表和液面计外,均需采用绝热管路和绝热控制阀门。 第七十四条 汽车罐车所带装卸软管应符合下述规定: 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 3.软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4.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
23、题; 5.装卸软管在汽车罐车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 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1)热脆破坏 罐车罐体长时间停留在400500后再冷却至室温时,罐体材质的冲击韧度会有明显的下降。一般情况下比正常的冲击韧度下降50%60%,严重的下降80%90%。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了热脆性的罐体材质在高温下并不呈现脆化,仍具有较高的冲击韧度,只有当冷却到室温时,才显示出脆化现象。 具有热脆性的罐体,金相组织没有明显的变化。无损检测不能检测和判断是否热脆,只有通过材料取样采用冲击试验的方法才能判断。 对于泄漏着火的罐车罐体,必须考虑罐体的热脆性问题。2)氢损伤 氢损伤(由氢导致材质劣化的现象)的形
24、式有以下几种:氢脆、氢鼓包、氢白点、氢致裂纹、氢腐蚀。 氢脆含氢的碳钢或低合金钢在工作应力及残余应力大于某一临界值时,氢聚集的微观裂纹扩展形成的脆性断裂。(-100150) 氢鼓包钢材中的氢原子在分层处聚集形成氢分子其体积急剧增大使钢板分离变形的破坏现象。 氢白点氢在钢材中心部位聚集造成的细微裂纹群。 氢致表面裂纹钢材中的氢原子在近表面缝隙处聚集形成氢分子其体积急剧增大使钢板表面开裂的破坏现象。 氢鼓包、氢致表面裂纹一般用直观检查可以发现。3)应力腐蚀脆性断裂 应力腐蚀脆性断裂由拉应力与腐蚀介质联合作用而引起的低应力脆性断裂。其特点:有时会在很低的压力水平或腐蚀性不强的介质中发生;应力腐蚀所引
25、起的破坏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变形预兆,结果是脆性断裂突然发生。 发生应力腐蚀脆性断裂的三个条件:元件受拉应力;具有与材料相匹配的特定腐蚀介质环境;材料的应力腐蚀敏感性。 常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应力腐蚀环境为湿硫化氢、液氨等环境。 应力腐蚀裂纹难于用直观检查发现,只能凭借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1)罐体腐蚀缺陷的检查及处理方法(1)腐蚀的危害性 腐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在使用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的一种缺陷,是由于罐车罐体金属材料与充装介质接触,产生化学作用或电化学作用所致。罐车使用中比较常见的腐蚀有均匀腐蚀、坑腐蚀、点腐蚀、晶间腐蚀和疲劳腐蚀等。罐体外部除了介质腐蚀外还有氧化腐蚀。 不同类别的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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