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破产法-课件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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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 破产 课件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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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一)破产的含义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程序:申请、受理、审理、执行 (二)破产与强制执行 程序:完整、独立的司法程序 客体:所有的财产 法律后果:债务人法律上的人格的消灭 其他 二、破产法的性质、作用、效力 (一)性质 专门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 立法模式 程序法(美国、英国:程序与实体分离) 商事特别法(大陆法系:统一于商法典) 民事特别法(多数大陆法系:独立的程序法) 关于我国的破产法 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主仆 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补充与对应(申请与财产保全、申
2、报与起诉、确认与判决、分配与执行) (二)作用 保护债权人:最大清偿能力、公平清偿 债务人新生:现代美国立法:非惩罚主义与破产免责主义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阻断不良交易 (三)效力 对人:商人(商人破产主义)、法人、法人和自然人(一般破产主义) 关于我国 对地:属地主义(美国、德国)、普及主义(法国、意大利)、折衷主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上的普及主义) 三、破产法的历史 萌芽:欧洲中世纪破产制度的基石古罗马法上“财产委付”(债务人委付、扣押、财产管理人变卖、公平分配) 产生:最早的成文破产法1244年到1415年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三条例(13-15世纪) 近、现代:大陆法
3、系:19世纪;从法国的“商事条例”到“破产法”英美法系:从英国的商人破产惩罚主义到一般破产主义到重整 我国:现代立法:从86年破产法(试行)到91年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从全民企业法人到非全民企业法人;司法:02年9月,“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94年规划 四、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的理论与学说 程序开始的实质条件或根本原因 观点一:两要件(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观点二:三要件(加破产障碍)教材 观点三:四要件(加多数债权人) (二)破产原因理论 据以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界限) 理论: 立法上的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欠缺清偿能力(财产、信用
4、)、债务到期、持续并客观地不能清偿 关于“停止支付”:主观性 (二)破产原因理论 我国立法: 破产法:“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还债程序: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三)破产能力 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立法:企业法人第二章 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 破产开始与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开始 (一)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举证:债权数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效果:申请人的债权时效中断 债务人申请 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会计报表、财产清单、债务清册等) 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有企业法人破产 效果:申请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效中断 (二)受理与管
5、辖 受理 “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形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管辖权、申请材料 实质审查: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管辖 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和中级法院按照破产企业的登记机关的等级划分各自的管辖,有关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依据民诉法 (三)破产开始的效力 债务人: 不对债权人个别清偿、设立新的担保,法院许可除外 财产保全、说明和资料提交 债权人: 不得起诉,不得个别追索债务 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作为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划扣) 其他人:职工保管义务,银行协助义务 其他司法程序: 诉讼程序中止 执行程序中止 财产保全程序中止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
6、组成 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机关 法院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机关 全体债权人为成员;成员间存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与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区分 主席由法院指定,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审查债权 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 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会议的运作机制 决议方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且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有效决议;和解协议以2/3以上债权额多数同意才通过 决议的效力:决议对全体债权人有拘束力 对异议债权人的救济:可以申请法院裁决第二节 和解与重整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广义:具
7、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的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从而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财产受破产分配的一种程序(制度) 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并列 狭义:和解协议 (二)和解的法律特征 目的:避免破产清算 成立:债务人申请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一些、法院认可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有拘束力,但对债务人无强制执行力 ( (三)和解的程序 申请及其条件: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提出整顿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和解协议的生效与执行:法院认可、债务人自动履行 和解的终结:债务人不执行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破产法35
8、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互动 破产程序开始后至宣告破产前,和解程序启动 和解协议的生效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程序因协议不履行而终结,破产程序恢复(宣告破产) 二、重整 (一)概念 独立于破产的一种程序 挽救濒于破产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的积极程序 (二)法律特征 适用:大型企业、公司 原因:濒于破产的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 措施:债权人让步;债务人部分或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立、追加投资 参与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 效力:优先于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而受理;中止在前的破产或和解程序 (三)重整程序(略)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概念 法院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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