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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营销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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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销 法律知识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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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九州通绩效管理2006年7月营销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营销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 徐荣兰律师徐荣兰律师营销人员合同法常识营销人员合同法常识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销人员的商业道德营销人员的商业道德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营销人员的法律风险营销人员的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合同法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所有制性

    2、质、种类如何,也不论其规模、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具体来说,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解决争议等,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公允、公正,合情合理。4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5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法,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事人订立

    3、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优点:简单、方便、迅速。缺点: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录相和录音)。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 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即

    4、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

    5、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意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依法成立的合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同,才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生效 (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

    6、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程序符合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果有权人对其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7、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律上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

    8、四十八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

    9、履行性。 3.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 4.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 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 无效 :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对方合同以外的权利。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

    10、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

    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具体包括: 一是履行主体适当 二是标的适当 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提供必要的条件的义务(5)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履行违约的表现 不履行不履

    12、行,也称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它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它是性质和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约行为。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造成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行为。它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

    13、质量、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其中质量不符合约定,是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形式。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念和表现形式一、违约责任概念和表现形式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中体现,它对于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合同法在总则中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14、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合同法总则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确定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强制违约方继续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2.补救措施。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要求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3.赔偿损失

    1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对方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5.5.定金定金。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给付定金本身并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而订金仅是一种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

    16、担保性质。 (2)两者使用范围不同两者使用范围不同: 如果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且在实践中承付的定金不仅可以是货币、还有股票及其他实物。而订金只能是货币。“定金”和“订金”的区别(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没有合同的担保力,不适用于定金罚则,接受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如数返还订金,但不产生加倍返还订金的惩罚后果。

    17、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一、违约责任免除的概念违约责任免除的概念 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的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情况。 1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大类,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禁运等。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

    18、款。 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

    19、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承揽合同具有的人身性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违反第2点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以定作人同意为要件5、无论是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一旦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换言之,第三人不对定作人负违约责任(二)材料的提供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

    20、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2、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合同责任承担 定作人: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

    21、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二 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签订合同前应了解对方公司基本状况和资信能力,以及对方经办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综合考虑对方的履约能力,预防合同诈骗。(二) 签订合同前核对证照、委托书及印章 具体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的有效期、年检、批准文件生效期限是否到期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

    22、证复印件 4)印章与公司名称是否一致二二 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三)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合同主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签合同时应仔细核对授权委托书,确保对方有签约资格,并了解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对有异议的地方,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四)按公司规定签订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 营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合同价格及工期,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营销人员严禁随意变更合同价格和工期。(五)合同签订后保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具体包括:对方的证照资料、销售回执单、销售合同、欠条、授权委托书 、对方银行帐户、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地址、车牌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3、明及住所地等三三 营销人员的商业道德营销人员的商业道德(一)避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一)避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

    24、营销。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避免不正当竞争 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25、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避免商业贿赂(二)避免商业贿赂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2、商业贿赂的特征 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物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是与行贿方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 商业贿赂人主观上出自故意,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主要是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二)避免商业贿赂(

    26、二)避免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在营销过程中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二)避免商业贿赂(二)避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

    27、63-16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四四 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公司倡导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的职业道德。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

    28、务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动机。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公司怀疑其涉嫌;情节严重的,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新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在新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期施展出真正的才华。的竞争环境,以期施展出真正的才华。二、经营活动二、经营活动员工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

    29、务范围和职权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从事投资业务。从事投资业务。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兼职三、兼职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取薪金的工作。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30、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任的工作。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争对手。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在外部兼职。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在外部兼职。四、个人投资四、个人投资 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从事合法的

    31、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投资:参与经营管理的。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五、利益五、利益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成受贿受贿。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礼物价值较小(按(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

    32、而拒绝会被视为失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公开的场合下接下接受。受。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员工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在损害公司利益或

    33、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下谋取个人利益。 员工员工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 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各种俱乐部会员卡或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各种俱乐部会员卡或者供自己从事个人消费。者供自己从事个人消费。六、佣金和回扣六、佣金和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私自侵吞的,;个人私自侵吞的,公司将根据规章制

    34、度给予惩处。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给予惩处。 七、交际应酬七、交际应酬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不良行为。集团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集团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热情简朴,不准以公,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括: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35、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益的活动。八、保密义务八、保密义务 8.1员工在道德上有责任为从商业交易中得员工在道德上有责任为从商业交易中得知的公司机密和专利情报保密,并保护公司知的公司机密和专利情报保密,并保护公司及其客户、代理商和将来上市后股票持有人及其客户、代理商和将来上市后股票持有人之间的需保密的关系。甚至在员工不再受雇之间的需保密的关系。甚至在员工不再受雇于本公司后仍要履行对这些情报的保密义务。于本公司后仍要履

    36、行对这些情报的保密义务。 8.2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8.3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禁止为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目的(如向某一官员行贿,或向某一员工、客户或代理商支付资金回扣)使用公司资金和资产。 8.4公司保留使用任何合适的、不违反公司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监控、记录和调查手段的权利。五、营销人员的法律风险五、营销人员的法律风险1、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 3、盗窃公私财物 4、商业贿赂5、同业竞争禁止 6、侵犯商业秘密( (一一) )职务侵占职务侵占 (刑法第

    37、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或管理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保管单位财物等权力。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产提供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职务侵占 “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如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帐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予以截留加以侵占等等。 职务

    38、侵占的法律后果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挪用资金(二)挪用资金1、挪用资金的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挪用资金的法律特征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故意,明知自己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盗窃公私财物(三)盗窃公私财物(刑法第(刑法第264条):盗窃

    39、公私财物,数额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刑法第163-16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五)同业竞争禁止(五)同业竞争禁止(公司法第149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0、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侵犯商业秘密(六)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41、)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案例一:案例一:案情: 某空调公司销售总经理叶某,1994年与企业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叶某突然不辞而别。后经调查,叶某到了湖北C牌空调厂担任销售总经理,并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客户网络销售C牌空调。问题: 1、叶某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2、叶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讲评:讲评: 1、叶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叶某在离职后三年内到同行业

    42、单位工作,而且利用了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已经违反了保密规定,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3、办案结果:司法机关最终确认叶某应赔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4万,赔偿泄密损失16万,合计30万元。在执行中,最初叶某以为自己是个人,法院无可奈何,所以气焰非常嚣张。但后来法院真要采取措施时,叶某便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经常变换自己的工作单位,甚至在新单位使用假身份,在登记暂住人口时,谎称自己初中文凭。但最终叶某还是未能逃脱法律制裁,在法律的强大压力下,叶某最终被迫赔偿了全部30万案款。 案例二:案例二:案情:案情: 张某系某工贸公司总经理,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严重违反

    43、企业规定,私自与经销商签订合同,超出公司规定的标准给与经销商奖励,导致公司损失50万元。在公司责令其停职检查期间,擅自离职。问题:问题: 1、张某违反了什么规定? 2、张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讲评:讲评: 1、张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但是他却明知故犯,严重不负责任,私自与经销商签订合同,私放政策,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张某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张某在劳动合同为到期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金。 3、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张某须赔偿公司损失5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70万元。如果按张某他每年还4万元的标准计算,他要还20年,而这一

    44、切仅仅缘于他明知故犯,不执行企业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 案例三案例三 2003年1月,迈普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其从原告离职3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4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罗某从原公司辞职后,2006年,迈普公司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

    45、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某通讯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迈普公司经过了解,福建某通讯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讲评:讲评: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福建某通讯公司与迈普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如果此通讯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该案由于迈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综合参考

    46、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以被告赔偿25万元违约金为宜。 案例四案例四 2003 年至2005年,孙某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17万余元。孙某在任职期间,掌握了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05年12月,孙某擅自离开广信农化集团,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优厚待遇后,孙某即向该公司透露了广信农化集团的商业秘密,致使广信农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产品价格不正常下降,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2828万元。讲评:讲评: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

    47、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17万余元予以追缴。 案例五案例五 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第

    48、一光学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 讲评:讲评: 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2月6日,双方又补签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宋某未依法与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之约定,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宋某应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元;支付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违约金8万元;仲裁费1.4万元由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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