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课件.ppt(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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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一民法案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案情一o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o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o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o 1小强平时造成他
2、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分析二o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
3、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情二o 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其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与其街坊某乙。其女儿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某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某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俱已付清,买卖业已成交为由,拒绝某甲女儿的要求。某甲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o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58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4、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某甲因患老年性精神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o 某乙应退还其皮大衣,某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某乙。民法案例二民法案例二 监监 护护 人人 的的 顺顺 序序 案情o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o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o 2小刘提起的
5、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分析一o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o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
6、的理由。 分析二o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民法案例三民法案例三o 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案情一o 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o (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 o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分析o (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没有继承权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长辈先死。 o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
7、个儿子均等均等继承o (3)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案情二o 某甲(男)与某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与甲、乙二人都有友谊的某丙夫妇劝说甲、乙复婚,甲、乙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是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某甲突因车祸而死。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的妻子的身
8、体要求继续某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o 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o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女子、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o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民工你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o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某甲生前无女子,其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已早亡。某乙虽曾为其配偶,但是二人已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
9、续,解除了夫妻关系,又不曾复婚,因而法律不承认某乙是某甲的配偶,她无权继承某甲的财产。某丁是被继承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某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某甲的全部遗产。民法案例四民法案例四o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案情一o成都某两岁女童被狼狗撕咬毁容事件。月日晚点多,费某与妻子带着两岁爱女费佳雨沿滨江路散步,当行至承宣桥附近时,突然窜出只壮硕的大狼狗,其中一只叼起小佳雨就跑。狗主人迅速跑来将狗喝住,与费智兵一道从狗嘴中救出小佳雨,但此时,小佳雨已是血流满面,头皮被撕掉一块,耳朵也被撕伤了。费智兵与狗主人火速将
10、昏迷的小佳雨送往市红会医院些人抢救。小佳雨的主治医生说,医院尽力抢救小佳雨,现已实施两次植皮手术,第一次植皮成功率,第二次植皮手术要等五天拆线后方可知道,尽管如此,小佳雨仍将面临毁容的痛苦。据介绍,小佳雨的创面呈不规则菱形,长约公分,宽约公分,后面深达骨膜,伤口前面部分到达颅骨,且颅骨外瓣已损坏。手术部位将来不会再生头发,且会留下难看的疤痕。案情二o 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o 问: 孙有没有责任? 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分析o (1)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o
11、 (2)孙将家犬栓在门内,对家犬的管理是妥当的。李被咬是李自己造成的,孙没有责任。o (3)李的医药费由他父母承担。民法案例五o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案情案情o 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分析o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o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o 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12、民法案例六民法案例六 名誉权名誉权案情o 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o (1) 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o (2) 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分析o 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o 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民法案例七民法案例七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案情o 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
13、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问:o (1)什么是不当得利?o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o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o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o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
14、;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不当得利的特征o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o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o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o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o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本案
15、处理o 本案中因为B的所得不是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起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经不是牛的所有人。o 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民法案例八o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l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l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l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如数上交了约定款
16、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友去果园剪得枝条20000余条嫁接出卖,获利3200元(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辛英造成严重损失。【问题】 被告叶春生撕毁生产队与原告鲁林、辛英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行为有效吗?【解析】o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民法通则第28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o 本案原告鲁林、辛英于19
17、83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项合同。叶春生以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擅自撕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给承包人鲁林、辛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o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被告叶春生以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o 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叶春生以柳毛河生产队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鲁林、辛英与柳毛河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18、并判决被告叶春生赔偿原告鲁林、辛英经济损失3200元。民法案例九o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案情】o 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系同村农民。1985年2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1985年2月12日,二人共同向本乡信用社货款5000元,从县种鸡场购买种蛋9600个。在孵出后,项思泉见有少量死亡,未和郭铁协商,于3月11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郭铁劝说,3月13日又到鸡场上班。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3月25日全部死亡。郭铁要求项思泉共同偿还货款。项思泉以种鸡场是郭铁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县人民法院
19、。 【问题】o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所欠债款应由谁负责偿还?【分析】o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o 本案中的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按照口头协议,共同货款5000元盒人种鸡场,并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条件。因此,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关于“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各自偿还货款2500元及利息。民法案例(十)o 客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n案情案情n1997年8月5日上午,
20、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他们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21、。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 来 , 由 于 拥 挤 ,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n(1) 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 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 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 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n(6) 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 的损失负责? 【解析】1n合同法
22、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n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o (1) 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 合法。因其享受
23、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解析】2n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 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
24、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上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可得出第(4)-(7)问的答案。 o (4) 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 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 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 客运
25、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民法案例(十一)民法案例(十一)n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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