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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分析.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202449
  • 上传时间:2022-03-20
  • 格式:PPT
  • 页数:93
  • 大小:1.8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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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 合同法 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 影响 分析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劳动合同雇用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从民法独立出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扩大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的通知(1992年)劳动法第三章(1994年制定、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005年1月报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公开、191849意见、四审通过。在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0年)国有企业内适用范围由临时工到正式工种中的农民轮换工(1984年)劳

    2、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工会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作成修改、变更、决定1、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提示:1、法定义务2、可以理解为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3、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4、程序合法5、不涉及切身利益,不强制上述程序对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等规定,工会与职工,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告示员工手册、附件等形式制定程序

    3、异议程序告知程序依据本法74条规定:受行政权力监督 劳动法律 (100%) 集体合同 (?%) 企业内规章制度(?%)劳动合同(30-40%、?%)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国家公权力劳资共决(工会)发育得不好有条件的资方单决控制方法有问题资方单方的法律行为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法律效力低高劳动条件低高告知义务(尽先合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提示:1、双方要尽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2、遵守告知时间

    4、,签订合同之前;3、不能选择性告知;4、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调查权)有限的。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26条);2、有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根据38条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39条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关系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第7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十条一款)本法八十二条一款:超一个月未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法十四条三款: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自用工之日一个月以内(十条二款)签订时间不签书面合同用工开始之前,签订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本法十条第三款)用工开始即签合同所涉及主法条:七、十、十一、十四、八十二未签合同约定

    5、不明(本法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时间劳动合同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7条一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7条二款)。 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取消

    6、的必备条款:对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1、重新协商2、集体合同3、同工同酬4、国家有关法律(本法18条)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81条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1、竟业禁止义务2、保守秘密义务3、遵守劳动纪律与企业内规章制度义务4、提高职业技能义务1、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2、提供生产、工作条件的义务;3、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大于的义务;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5、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6、保障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义务1、劳动权(就业、择业自由等)2、劳动报酬权(谈判、请求、支配)3、休息权;4、劳动保护权;5、社会保险福利券6、提

    7、起劳动争议处理权7、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1、要求提供劳动的权利2、管理指挥权;3、组织劳动的权利4、处分职工的权利5、知情权(调查权)6、采用自由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参考图按期限份种类(本法第十二条)固定期限合同(简称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三条)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为无期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四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五条)所涉及主法条:十三、十四、十五、八十二第二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订立(本法十四条第一款)任意性规范法定情形

    8、出现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强制性规范逾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14条第三款)视为制度法律责任:本法第82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可以解除(36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解雇)单方预告解除权(辞职)(37条)不受用人单位制约,但要附予

    9、告程序(30天、3天)用人单位有过错,即时辞职(随时通知辞职(38条1、2、3、4、5、6)与无需通知辞职也可谓不辞而别(38条第二款)。除即时辞职规定许可条件外,对于予告辞之不设许可条件,劳动者有充分的辞职自由各国都有严格的限制:本法除了法定许可条件外,还通过第42条设立预告解除与裁员的禁止条件。在这种条件下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被剥夺。禁止条件,仅适用于非过失解雇与经济性裁员。对过失性解雇不适用。又通过第43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干预,但是,还是欠操作性。过失性解雇(有法定许可条件),无需预告,随时解雇(39条1、2、3、4、5、6)。非过失性预告解雇(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某一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须预告(30天,书面),额外一个月工资可替代预告期(本法40条)规模裁员(预告解除与无过错解除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集体解雇,多人数),有数量标准,程序限制(缺乏刚性,没有法律责任)。规模一下裁员不受规模裁员制度限制,给用人单位规避才原先只留下了空间(本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终止期满终止1、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原因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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