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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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我国企业均大力发展,为求抓住时代机遇,有所突破,其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在企业中,人力资源十分可贵,为留住人才,则需要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长期性合同,其只能根据当前的岗位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内容,却无法对未来的情形进行预估。这便引申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当初与劳动人员说签订的合同,已经不适用于此时此刻,在得到双方的同意之后,可以进行变更,但企业不可单方面更改。纵观当下,有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数量较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
2、为此,则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研究,以妥善解决相关劳动关系矛盾,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相关概念和特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通俗的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律依据,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或是用人单位一方,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充说明。所变更的合同内容,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一般来说,可以进行变更的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法律允许变更条款;二是还未实行以及未完全实行的条款;三是与变更理由相关的条款。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变更权的主体双方已经确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是双方均具有知情权。如果是双方协商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那么双
3、方都已知晓,若只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那么作为被更改的劳动者,应当在更改之前知晓;三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进行劳动合同变更,行使变更权必须有合理而正当的原因,不可随意而突然的变更。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作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存在十分有必要,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其招聘优秀人才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盈利。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各个因素。除了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变化外,还需要紧随市场变化,要根据当前的市场形式来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而这也包含了企业内部的人员调动和变更。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就体现出作用了。合理的使用变更权,能够帮助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
4、置,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劳动者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劳动法不仅是要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可过于限制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的经营负担,否则会导致恶性循环。用人单位无法发展,劳动者也无法实现个人价值和获取合法就业权益。三、现阶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当前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时,并未将变更后的条款清晰地阐明,而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容易引发双方之间的争议,产生纠纷。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具有指
5、导性的变更原则,相关法规还不够完善;第二,部分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变更权之前,并没有通知劳动者,而且所下达的通知书中,并没有包含变更内容,也未得到劳动者签字确定,其缺乏一个完善的流程。这不利于发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效益;三是针对劳动合同变更权这一内容的劳动该仲裁,还没有明确的仲裁规则,以致于在进行司法判定时无据可依。四、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 ) 制定权力行使的科学原则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能够被科学行使,则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使原则。一是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变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正当。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其若是想要变更劳动合同,则
6、必须是为了企业经营的客观理由,而不能是出于个人因素的主观理由。当企业想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人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是其他原因,而导致企业受到巨大损失时,企业可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但即便如此行使变更权的理由同样得合理;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其如果是因为个人业务水平有限,或是当前身体健康程度不适宜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变更对象要合理。如果企业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针对于所有人,而只有个别劳动者的合同需要更改,那么必须说明正当理由,合理才能变更;最后,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目的,不能是报复、打击等不良动机。而且在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来进
7、行,作为被变更劳动合同者,应当具有知情权,也应予以其合理申辩权。二是要遵循有利变更原则,这里的有利主要针对于劳动者。首先,在许多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其可能会被迫接受企业单方面更改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变更权的时候,应当遵循有利于原则,不可损害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严格遵守劳动法,而不能滥用合同变更权来欺压劳动者;其次,当用人单位要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时,其需要提出有利的证据来支持更改这个行为,当其提出的理由存在疑点时,则将有利的一方归于劳动者。尤其是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列举合理原因;最后,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劳动规章,若是要更改,那么更改的内容应
8、当有利于劳动者,当其更改内容不利于劳动者时,这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才能行使变更权。( 二 ) 制定完善的流程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应当制定完善的流程,严格按照程序来走。第一,如果用人单位要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那么不可在更改之后才告知被更改对象,而是要在更改之前就予以通知,并要其签字同意,才可进行变更。通知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等,内容中要细致标明说更改的部分;第二,可予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但必须予以被更改者一定的申辩时间。要即使将变更合同的决定告知于劳动者,一个申辩时限,在这个时限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达成协商,或是申请仲裁。需
9、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说变更的内容,不可威胁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跳脱于法律规章制度之外;第三,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不仅应用于修正企业的违法措施,还可用于对企业的监督。当企业行使单方面劳动合同变更权时,工会则可以制定监督机制来进行督促。例如,工会可以制定民主监督制度,企业若是要更改有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时,需工会参与,否则无效;又或是当用人单位未合理行使变更权时,可由工会交涉,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 制定明确的仲裁规则当用人跟单位和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变更权而产生劳动纠纷,请求劳动仲裁时,可以根据所制定的明确的仲裁规则来进行裁判。借鉴国外裁判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如下:一
10、是判断变更权的使用是否有必要。这一规则的考察,应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进行,然后针对用人单位的而经营状况,业务特征,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来进行裁判。只有当其在人选和原因上合理,并且未破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足于企业长期经营和发展,才算是合理的变更;二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处于正当目的提出劳动合同变更,而不是夹杂着不正当动机;三是用人单位所提出的变更内容,并未伤害到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也没有对其心理造成阴影;四是所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中,对双方不利的条款,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以求达到平衡。当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都应当有所牺牲,而不是迫使其中一方退让。五、结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在劳动关系中起
11、着一定的作用,也适用于某些情况,这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但现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权,携带着较大的协商成本,限制了企业的行使权,这使得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难以单方面的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来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的作用,减少企业的变更成本,避免企业滥用此权力,可以从制定原则,实施监督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权制度。科学而合理的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需找到企业和劳动人员之间的平衡点,不可偏向于企业利益或是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只有处理好变更权的使用,才能有效规避此权力所带来的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阶段。2、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不
12、同,鉴于其订立的合同期限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劳动合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一般能掌握更多市场信息,相对劳动者来说有天然优势;市场变化的迅速与繁复、政策变化以及技术革命推动职业更替加快,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适时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甚至劳动报酬做出调整。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的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有的被认定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求:首先,亲自履行;其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再次,要全面履行;最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作促成合同履行。劳动
13、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内容随意变更,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所修改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前者主要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继受),后者指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与其他单位间的借调关系、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资变动等,其中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它也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之目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
14、就业选择。一、案例评析在实务中面对劳动合同纠纷,有时会出现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履行的判定问题,该问题的认定对劳动纠纷双方主体的利益确认有着基础性作用,而有些看似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实际上却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下面通过几则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舒某与某购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与舒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舒某在该购物公司从事防损员工作。公司与案外人将防损部门业务外包,便与舒某协商将之调至收货部。舒某表示无法胜任并接到公司通知后仍未到岗。仲裁委认为公司属单方变更陈某工作地点,应为无效,法院亦如此认为。案例二:巫某与南京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巫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车队驾驶员;在工作之初巫某先从事大货
15、车驾驶员工作,后调整为小货车驾驶员。2016 年公司业务调整,不需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故再将巫某调至大货车驾驶员。巫某收到通知以身体不能胜任为由拒绝上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对巫某工作的调整属于公司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非劳动合同之变更。案例三:卢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可依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公司通知卢某由原门店调整到另一门店,其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卢某接到通知认为路途遥远,短信向公司表示不同意安排并未到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对卢某工作的暂时性调岗属于合同之履行。在第一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1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认定公司将防损部业务外包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此时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权对舒某岗位单方进行调整。意即我国对劳动合同变更要求劳资双方首先应协商一致,这与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一致。另外,对第 40 条第三款中所言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客观情况发生实质变化,也即该重大变化一定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发生时客观存在,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当事
17、人对其发生并无过错。若案例中用人单位仅是将防损部并入收货部,而调整员工岗位,那么这种调整因为并没有使劳动者工作发生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不同的调整,而更宜归为劳动合同之履行。亦如案例二中,劳动合同中巫某本职已有约定为车队驾驶员,无需公司再与其另行协商,公司对巫某的工作安排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所以这只是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的过程。除此之外,在案例三中,卢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即约定公司可依需调整卢某岗位,此约定并不清晰。一般当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之主体、内容调整有明确约定时,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单方变更权,同时因为事先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当中,公司行使单方变更权属于合同的履行。但本案合同中并未明确岗位所
18、指究竟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场所,而法院认为均可纳入企业用工自主权中,由此双方对调整工作场所之协商属劳动合同履行,或可理解为,法院认为有关岗位的含义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场所。但是,企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可滥用合同自由,依劳动合同法第3 条应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订立履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均应注意维护利益之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否则劳动者无服从的必要。此处涉及具体劳动合同中的解释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案件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第 3 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岗位调整的决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即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侵害劳工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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