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无效合同相关问题研究.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无效合同相关问题研究.doc》由用户(天方乘风)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开放 大学 自学考试 法学 论文 无效 合同 相关 相干 问题 研究 钻研
- 资源描述:
-
1、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目的是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提高交易效率,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合同法体系的建立由国家的经济现状所决定。以经济为基础的实践指导着合同法各种制度的建立。诉讼时效制度对监督权利的行使、防止恶意诉讼中权利的滥用有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影响。如果不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时间限制,在合同订立很长一段时间后权利人仍被允许诉讼,仍有请求无效合同的权利,仍有胜诉的机会,会使当事人的交易状态陷入动荡。当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了诉讼时效制度之后,将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恶意诉
2、讼的情况发生,公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当合同当事人知道其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其自身利益造成损失时,它要求法院以缔结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俗为理由,裁定合同无效,或为其他目的作出恶意辩护,以减少损失或损害他人利益。这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一旦这种自利的做法被容忍,它将影响法律的权威,引起公民对诚信原则的怀疑,蔑视司法公正,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在现实社会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案子一般都是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作为权利主体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是因为合同的执行侵害了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时,第三人有请求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种是合同的当事人
3、作为起诉主体来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该方可能是由于在履行约定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的事由,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从而不再履行合同或是收回损失,恢复合同没有执行过的财产状态。因此可以说,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或第三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通常是因为合同确认无效后的“给付结果”是财产的归还和赔偿。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通常是为了给付之诉的结果而提起的,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一个必要过程。不管当事人的给付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先前的确认行为都有重大的影响。学界仍未有一致的观点去看待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并且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学术界中主要有一下三种观点:持不当得利请求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物权
4、的无因性是确认无效合同后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论证基础,所以其被认为是一种债权,故认为不管权利行为发生什么变化,权利本身也不会发生变化。持物权请求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出现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并未被我国物权法所认可,所以确认无效合同后,受领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受领一方当事人。享有物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受领方返还所有物。持请求权竞合观点的学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所有物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会出现竞合的情况。这是指无效合同经确认后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同时含有所有物返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这两种请求权。在此种情形下,拥有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任意地在物权请求权
5、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择一种行使。在权利竞合的情形下,不同请求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存在,是一种同等地位的权利性质,不可以依据两种权利共同提起诉讼。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竞合。台湾的学者王泽鉴以为,若合同中的一方无权占有所有者的财产,无权所有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财产。其主要观点首先是两种请求权会在占有物权时出现竞合的情况。其次,两种债权请求权的竞合情况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人们普遍认为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财产为物权时,当事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保护不如物权
6、保护强。如果权利持有人被给予更合理的选择,这两种索赔的竞争和合作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更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然而,物权的优先权效应不能完全否定。债权人在被占用的财产上同时有多个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作出最终的权利保护方式。因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问题,对于特殊情况,司法界解释也没有补充,所以理论界的争议一直没有定论,实践的时候适用也极其困难。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基于立法的设计,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无效合同制度本身也具有现实意义。二、无效合同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经常面对
7、的缠绕不清的一些法律上的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下面,结合工作体会分析如下:一、存在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他们认为如果对合同主张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分具体情况具体分
8、析。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违反了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二、争议焦点当我们在处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定会或多
9、或少地思考该权利是否能受法律保护?是否在法律保护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之内?因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该不该适用诉讼时效呢?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是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
10、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使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
11、历的时间过程,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三、倾向性结论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否定说,即无效合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如下:无效合同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其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常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对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若干年后就变成了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
12、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可看出,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