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概述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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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事法 概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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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 一、医事与法的概念 (一)医事 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内容: 1、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 2、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3、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 牛津辞典为“Health”和“Medicine”下的权威定义分别是:“soundness of body or mind”和“Art of res
2、toring and preserving health”,即分别为“心理与机体的圆满状态”和“恢复和保护健康的技艺”。 (二)法(二)法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4)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
3、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 (5)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二、医事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医事法的概念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医事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二)医事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2、综
4、合性和多样性 这是指医事法带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征。 诸法合体:医事法包含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医事法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手段调整医事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1)科学性 (2)技术规范性:医事法将医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条 医
5、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4、国际性(社会共同性) 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国际医事协议、条例和公约,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而推动了国际医事法的发展。 一、法律关系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医药卫生管理监督过程
6、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等; 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疗机构、医学院校、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3、企事业单位 主要
7、是指与医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4、社会团体 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为社会提供医事咨询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5、自然人(公民) (1)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医事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3)对于依法个体行医的公民,其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院,他与病人发生医事服务关系,同时接受当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4)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接受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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