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失及赔偿责任模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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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案例探讨从案例探讨主讲人 :南投地院庭长 1谢谢观赏2019-5-17从案例探讨医疗疏失及赔偿责任从案例探讨医疗疏失及赔偿责任壹壹、前言、前言贰、民事责任的种类贰、民事责任的种类参、法院之见解参、法院之见解 肆、赔偿责任肆、赔偿责任伍、诉讼外解决纷争的方式伍、诉讼外解决纷争的方式2谢谢观赏2019-5-17壹、壹、前言前言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 三、诉讼程序与诉讼前的程序 1、保全证据 2、假扣押程序 3、假执行程序3谢谢观赏2019-5-171、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项 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声请保全;就确定事、物之现状
2、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亦得声请为鉴定、勘验或保全书证。 例如:请求保全病历资料 原则:1.于诉讼前为之。 2.不通知相对人(有碍证据保全)。4谢谢观赏2019-5-172、假扣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1项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扣押。例如:查封医师或医院之财产原则:1.应有日后不能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 2.须先经法院裁定(该裁定不会送债 务人)。 5谢谢观赏2019-5-173.债权人供担保数额原则为3分之1,但对于侵权行为, 亦得仅命供10分之1。法院准许假扣押之裁定,同时 亦会准债务人供反担保,将假扣押裁定撤销。 例如债权人以330,000元
3、为债务人供担保后,得对于 债务 人之财产,在1,000,000元之范围内,予以假扣 押。 债务人 以1,000,000元为债权人供担保后,得免 为撤销前项假扣押。 4.债权人得声请法院命债务人限期起诉。6谢谢观赏2019-5-173、假执行程序假是暂时的意思假扣押是暂时先将相对人的财产查封。假执行是暂时先将相对人的财产执行。与真的执行没有不同。7谢谢观赏2019-5-17贰、民事责任的种类贰、民事责任的种类案例提出一、侵权行为责任二、债务不履行责任三、消费者保护法的责任(仍有争议)8谢谢观赏2019-5-17案例提出I、羊水栓塞 台北地院90年度诉字第3959号II、子宫肌瘤摘除,止血不慎引发
4、感染 台湾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371号9谢谢观赏2019-5-17羊水栓塞原告起诉主张:被告A为妇产科诊所之负责医师,被告B、C则为其雇用充当护士之人员,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时十五分,原告甲之配偶乙因临盆在即前往该诊所生产,并于该日凌晨一时二十六分许由被告A负责接生产下丙。嗣被告A因认丙可能吸入胎便,竟未为对乙为任何后续处置任令其躺于产架上,胎盘亦未取出,仅留被告B于诊所内照料乙,即驾车搭载原告甲、丙与被告C一同前往国泰医院急诊,待丙于国泰医院入院诊治后,被告A与被告B始于该日凌晨三时许返回妇产科,而甲于该日凌晨四时十五分许回该诊所探望乙时,竟见乙两眼翻白、嘴边有白沫,未几,护士B即通
5、知甲,乙已没呼吸断气,经转诊国泰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另被告A于接生过程采用真空吸出法助产时,疏未尽其注意义务,致丙颅内出血,被告A对于丙之重伤害结果亦有过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爰依侵权行为、医疗契约之债务不履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关系,请求被告A、B、C连带赔偿甲495,804元;赔偿丙1,280,745元;赔偿另一未成年子女丁772,933元。10谢谢观赏2019-5-17法院认定a、对于羊水栓塞的发生,即使医师事前做好妥善详尽的检查,仍不能防止或避免其不幸之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此病毫无预警,实非医师所能预防。目前医学上对羊水栓塞仍无有效之治疗方式,且其发生突然,死亡率极高,即使有好的医疗设
6、备,或有经验丰富的医师,实时救治,也大都难以挽回病人的生命。业据行政院医事审议委员会基于医学知识及现行医疗常规说明甚详,而本件乙于生产同日清晨四时十五分许,发生呼吸困难之情形时,被告A既即施以(心肺复甦术)、(氧气)、(强心针)等急救手续,并呼叫一一九救护车,将乙转诊国泰医院,已如前述,其后乙虽仍因死生产后并发羊水栓塞引发呼吸衰竭急救无效死亡,惟被告A所为,既尽医师之注意义务,即难谓有何过失可言。11谢谢观赏2019-5-17b、乙下体部位并无甫生产后胎盘尚未排出体外时附着于胎盘之脐带(约五十公分长)留存痕迹一节,亦有解剖现场照片附前开八十八年度相字第四五八号相验案卷参照,足堪认定,原告空言被
7、告A任令乙躺于产架上未为任何后续处置,胎盘亦未取出云云,尚无可取。又死者乙遗体内并无胎盘存留体内一节,既经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理字第九一一二四四号回函记载明确。12谢谢观赏2019-5-17法院认定原告引用美国密尔瓦基市威斯康辛医学院麻醉科所做(即羊水栓塞)的了解与管理研究摘要所示,羊水栓塞固为少见之产科症状,惟并非无有效之治疗方式,其治疗之关键在须及时对产妇实施心肺复甦术。再依美国萨克拉门托加州大学妇产科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研究中心所做:死亡率降低的群体研究之研究结果所示:结果:在这两年中总共有,件转送案件,个单独的怀孕案件被诊断出为,计算其族群或然率为每,个转送案有一个例子。十四个妇女因而死
8、亡,母体死亡率为百分之 。,据此研究报告反推羊水栓塞之存活率应有百分之七三点六,既有相当高之存活率,则本件被害人竟然死亡,其肇因被告离去诊所长达一个半小时以上,未能及时发现其并发羊水栓塞施予救治,导致死亡。13谢谢观赏2019-5-17法院认:纵观该文实施心肺复甦术系指处理胎儿分娩一事,并无从得致产妇实施心肺复甦术可有效治疗羊水栓塞之结论。至萨克拉门托Davis加州大学妇产科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研究中心之AFE死亡率降低的群体研究一文,则为短期间区域性之研究。14谢谢观赏2019-5-17d、本件因二审维持原判而确定(台湾高等法院 92年度上字第146号)e、类此案例甚多。15谢谢观赏2019-
9、5-17子宫肌瘤摘除,止血不慎引发感染原告甲主张:其于87年4月15日前往上诉人乙医院就诊,由该院妇产科医师即丙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甲于手术中大量失血,丙止血不慎,未替被上诉人装置引流管将多余血液及体液排出体外,使得甲腹腔蓄积大量血液及体液而受严重感染,左侧输尿管于手术中亦遭丙器械损伤,以致左侧输尿管阻塞而有排尿困难、左肾发生肾水肿情形,为补救丙手术不当所致之伤 害,嗣由乙医院泌尿科丁医师于4月24日为甲进行输尿管手术,自被上诉人左肾接上排尿管及尿袋,并于同年4月30日、5月11日、5月21日、5月26日为甲进行多次左侧输尿管手术,惟丁医师于7月27日关闭甲排尿管开关进行显影照相之后,竟殊未
10、注意开启排尿管开关,使甲尿液无法排出,显影剂回流至左肾内而发生尿路败血症,其间甲又陆续接受多次输尿管手术。迄88年6月23日,甲再度住进乙医院接受输尿管手术,然因左侧输尿管始终无法重建,左肾水肾情形严重,终至左肾功能几乎完全衰退,于7月22日遭手术摘除左肾。为此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乙医院、丙医师连带赔偿3,220,828元 ( 未请求丁赔偿)。16谢谢观赏2019-5-17b、法院认定 本件经原法院送交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鉴定意见认定:输尿管狭窄系指输尿管之内径变窄小,导致肾脏排出之尿液无法顺利通过,其为一种疾病型态,本件甲左肾摘除之原因,系因左肾皮质严重萎缩、慢性肾盂肾炎
11、、肾小管萎缩,造成左肾功能严重不足而摘除,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约1%会伤到输尿管,依87年4月30日之手术记录记载无法判定输尿管狭窄之原因为何,依病历之记载,手术中无切断、綑绑、或伤害左侧输尿管之证据等语,有 鉴定书附卷可凭(原审重诉卷,141至144页)。经本院函请行政院卫生署说明输尿管狭窄之原因,该署函询台湾泌尿科学会后,该会函覆称:输尿管狭窄之原因为:(一)先天性:较常发生于肾盂、输尿管接合处。(二)后天性:1肿瘤。2后腹腔纤维化。3外科手术或内视镜手术造成的损伤。4结石引起的输尿管损伤。5慢性发炎(如结核或寄生虫疾病等语,有该会函文在卷足证(本院卷(三),88页)。依此鉴定意见,丁医师称:
12、手术中没有发现结石或有线绑到,甲之子宫肌瘤引起左侧慢性输尿管阻塞,丙手术未做好引流工作,致甲之手术伤口下方产生很大脓疡,该脓疡导致急性左边输尿管阻塞,致使甲输尿管完全不通及肾水肿,而必须接受一连串输尿管手术等语,符合该会所称肿瘤、外科手术造成损伤等原因,应可采信。17谢谢观赏2019-5-17赔偿数额 (一)医疗费用部分:218,168元。 (二)证明书费:2,660元。(三)非财产上之损害:本院审酌丙为乙医院妇产科医 师,乙医院为大型著名医院,甲中年摘除肾脏造成 痛苦及不便,但其本已罹患之慢性输尿管狭窄亦为 造成肾脏坏死原因之一等一切情状,本院认为甲请 求乙、丙连带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300万
13、元尚属过 高,其得请求之金额应以200万元为适当,其逾此 金额请求不应准许。 (四)总计被上诉人得请求之医疗费用、诊断书费用及非 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共计2,220,828元(218,168 2,6602,000,000)。18谢谢观赏2019-5-17一、侵权行为责任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9谢谢观赏2019-5-17二、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
14、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20谢谢观赏2019-5-17三、消费者保护法的责任(仍有争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医病关系的盲断层21谢谢观赏2019-5-17四、适用上的区别1.时效2.举证
15、责任3.赔偿范围22谢谢观赏2019-5-171.时效A 为2年(知悉时算)、10年(事件发生起算)。B 为15年。C 基本上仍为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比照A(同法第50条参照)。23谢谢观赏2019-5-17本件原告主张其等于起诉前半年才确定原告无改善可能,被告构成侵权行为等语。惟查:本院就何时发现原告脑部缺氧受损,而有缺氧性脑病变症状,当庭询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玉英陈称:在成大急救的时候,医生也没有跟我说,孩子没有吸吮的动作,就用空管喂食,我后来回嘉义,急救过程要问我先生才清楚,医生怎么讲诊断这部分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伤到脑部,只是详细的受伤部位医生也不敢确定,要随着孩
16、子的成长才会显现。等语(本院卷第一宗第128至129页),原告法定代理人江清炀陈称:一开始剖腹孩子就已经脑部缺氧受损,然后才作急救,送到成大急救的时候,小孩子有作很多的检查,小儿科医生有说孩子的脑部有缺氧受损。等语(本院卷第一宗第130页);参以92年8月10日原告父亲陪同原告母亲与被告签立和解书并受领和解金1,500,000元;又成大医院亦于92年8月25日出具诊断书诊断原告为缺氧性脑病变,发烧疑败血症,新生儿抽慉,复有原告提出之诊断证明书及本院调阅之成大医院病历在卷为证(本院南调卷第15页、本院卷第二宗全部)。综上,原告应最迟于上开成大医院于92年8月25日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即已确知损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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