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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可再生能源法专业知识讲座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187883
  • 上传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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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可再生能源 专业知识 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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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目录 一、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概念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产生的背景 三、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理念及立法目的 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手段 六、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 七、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 八、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一、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概念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

    2、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请在此输入您的标题 ? 1、能源的定义及分类 ? 能源(energy)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 ? 能源资源依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按能量的物理性质可分为机械能、化学能、生物能、核能等;按照是否能作为燃料划分可分为燃料能源和非燃料能源;按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又称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又称二次能源)。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是从能源的形成和是否可再利用的角度对能源资源的分类。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可再生能源的定义 不同学科对可再

    3、生能源如何界定有不同见解“在能源科学领域中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随着人类的大规模开发和长期利用,总的数量不会逐渐减少,甚至可以不断得以补充,即不断“再生”的能量资源,如太阳能、地热、风能、水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自然能源”或者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根据能源的形成和能否循环使用并不断得到补充为标准分离出来一类特殊能源形式。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在法学领域里,国际上,对可再生能源明确的定义最早出现在1981年联合国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内罗毕行动纲领中,该纲领将可再生能源

    4、这一能源新名词明确界定为“新的可更新的能源资源,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加以开发利用,它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可持续利用,几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对环境无多大损害,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其主要能源类型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海洋能等”此纲领定义可再生能源时综合采用了内涵式和外延式定义,既有一般性条款,也有列举式条款。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

    5、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这个定义围绕能源的“可再生”这个词,准确地将其与生物学可再生资源中的“可再生”一词相区别,突出了它在能源中的不同含义,先揭示了可再生能源内涵,阐明特质,通过列举外延使法律适用范围更为清晰。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可再生能源法是在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律领域,各国当时将其作为节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环境问题的突出,在能源法律、政策生态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

    6、源开始从节能法中独立出来,成为能源法一个新兴的领域,是能源法构成体系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法是指调整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产生的背景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为推动新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各种政策,但由于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立法重视程度不够,诸多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政策没有能够及时上升为法律,随着我国能源法生态化改革

    7、的开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问题的逐渐重视,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都增加了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的条款。此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进行调整,例如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等。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在国际上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大环境下,在能源需求和消费的高速增长背景下,我国在2003年6月将可再生能源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2005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

    8、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宏观政策,体现了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视。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三、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理念及立法目的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立法理念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国作为一个人口

    9、的大国,相较于世界其他能源需求大国,我国在人均资源占有量上不占优势,伴随着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亦逐渐严峻面对资源紧缺和环境破坏的压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于2005年,较发达国家为晚。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于能源法生态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顺应了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的潮流,是一种以人类与自然和谐、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协调为价值取向的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既能保障能源安全,亦可保护环境。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可再

    10、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集中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者在运用法律调整人们的生活时,是有总体追求和具体目标的。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通常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在立法目的层次之间存在一种递进与支配的关系。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从立法目的结构层次上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目的是多元化的,按从直接目的到最终目的的顺序排列,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此为可再生能源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对

    11、可再生能源本身发展的要求,是实现更深层次立法目的的基础。第二层次,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从能源产业整体出发,站在能源产业整体的高度上对可再生能源提出的要求,体现了可再生能源对能源产业整体的作用 第三层次,保障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层次的目的站在国家的高度,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对整个国家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保障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价值取向,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终极目的。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

    12、006年正式实施,在立法目的上看,我国借鉴了国际和其他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护环境与保障能源安全的双重取向,己经相对成熟。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内容及特点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牵头的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此法案于2006年

    13、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订的专门性法律,将对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中国再生能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共三十三条,分为八章:;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里 程碑意义,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可再生能源

    14、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可再生能源法6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法也 缺少一些制度设置,在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过程中,为弥补可再生能源法 的缺陷,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 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从全国来看,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衡,各地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亦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授权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

    15、法规和政府规章与可再生能源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体系,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总量目标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条件、经济承受能力、能源需求状况等诸多因素,提出在一定阶段的发展目标,并制定保证总量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制定总量目标,并具体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总量目标。同时,基于我国国土辽阔,资源分布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我国可再生能

    16、源法规定各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制订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和实现总量目标的保障措施联系起来,从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七、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强制上网制度还比较原则化,从总体上规定了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并网以及全

    17、额收购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的义务,但对于并网方式、费用承担、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未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的具体数额,而将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价格的权利授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体导向,依照法律规定,区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各地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

    18、上网电价。按照定价原则,上网电价水平实际上应当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的确定应当注意平衡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电网运营企业、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4)可再生能源财政鼓励制度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先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为吸引投资,加快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出于我国实际国情考虑,法律规定着重扶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

    19、源项目建设 可再生能源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财政扶持措施。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亦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手段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障碍在于,其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过高。除去可再生能源开发本身要求较高的科技含量以及适当的规模以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

    20、不同能源现有的市场价格没有能够正确体现环境和社会损害等外部成本。以何种途径将此种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市场价格中,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不利益由哪一方主体承担,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法律传统和国情的差别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强制制度。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一)三种模式之争 1、强制配额制 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全部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比例。此比例的确定法律通常授权政府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总体发展目标进行确定。保持此种比例的责任通常强制性的落实到能源供应商或能源销售商,甚至

    21、于能源消费大户身上,此种制度叫做强制配额制。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这种配额制度主要以英美为代表。1990年英国出台的非化石燃料义务条例(Non一fossilFuelobligation,NFFO)为英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制定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以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取代了非化石能源电力责任,并明确规定了供电商有义务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占有一定量的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据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实际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法令规定2003年可

    22、再生能源的比例是3%,以后逐年增加,到2011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4%,英国建立了配额证书制度(REC证书)与配额制度相配套。根据法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出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亦可以出售配额证书。此种配额证书可以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002年出台的英国可再生能源强制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供电商负有购买并销售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并提高了英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固定电价制 固定电价制是在法律中规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或定价方法,要求能源运营商以规定的价格购买能源生产

    23、商的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规定价格高于能源平均价格的部分由各能源运营商之间承担共同和均衡的责任。此种制度的特点是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或定价方式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固定。电网运营商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偿付电费。法律同时强制规定电网企业的强制入网义务并优先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生产的电量义务。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该种制度以德国的强制入网法和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代表。德国1990强制入网法规定了电网运营商有义务确定了固定电价制度。电力公用事业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联接到电网

    24、,并以平均价格65%到90%的费率为最终客户购买电力。 1998年能源法在几个方面修改了强制入网法,完善了分配电力公用事业可再生能源补充成本的补偿机制:只要可再生能源发电超过了全部电力供应的5%,上游电网运营商必须补偿该企事业因这一超出数量造成的补充成本,同时上游电网运营商也有权要求为止更上游的电网运营商的补偿,如果该补偿必须支付超过这一产出的5%。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再次巩固和发展了固定电价制度,它明确规定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其运营网,有限购买其提供的全部电量

    25、,并且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最低补偿额度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的运营者应支付的补偿价款。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计算方式,不同来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发电力的补偿额度,补偿时限等问题。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在所有电力网络运营商之间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全国电力销售的比率进行比例分配。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绿色能源制 绿色能源制度是政府鼓励用户按照高出市场价格的水平购买可再生能源。其支付的高出市场价格的部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此制度的特点在于发挥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利用公民的环境意识来发

    26、展可再生能源。这种制度的成功施行依赖于公民的环保意识,只适合人口少、能源消耗量本身不大而居民素质高的国家,因此主要只在荷兰推行。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4、各强制效果实施比较 三种制度的共同点是都通过制定法定的目标,从宏观上规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但三种制度在分配初始权利时侧重点不同,强制配额制度将达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责任落实到零售电力供货商(或发电商、消费者)身上,首先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规定,并强迫零售电力供货商购买一定可再生能源,从而实现国家规定的发展目标。其义务者为需求方此

    27、义务由法律强制执行,违反者要受到严厉处罚。固定电价制度则是通过实行固定电价的方式,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并强制电网运营企业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之电,直接推动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制度侧重发挥公众意识的作用,适用的是面积较小,能源压力不大而人民素质较高的国家。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必须以本国的国情为出发点,以科学研究为基础,以立法目的为纲领,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强制配额制和固定电价制都强调政府干预市场,同样是在市场失灵、可再生能源的负外部性不能正确反映其价格时,

    28、政府以宏观调控取代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通过对强制配额制和固定电价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固定电价制度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销售问题,同时确定了较高的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的价格,给予市场以明确的信号,能够更有效的吸引投资,增强市场竞争。从实施实效上看,德国固定电价制度取得的效果显著,2009年来自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总电力额高达2380亿千瓦时,占能源发电总量的10.1%。而英国2008年来自可再生能源的总电力额2159,7万千瓦小时,占能源发电总量的5.5%。另外,从英德两国总量目标达成情况来看,德国的完成情况亦优于英国。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

    29、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二)中国的选择及原因探析 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命令一控制型的固定电价制直接提高可再 生能源的价格,这种制度制度对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更直接,能够更好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虽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成本较高,但其后期只需要进行少量监督,行政成本反而比强制配额制度低。英国配额制度,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力度小,虽然在制度设计初期行政成本较低,但是其调控效果不明显,在短期内不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荷兰的的绿色能源制是政府鼓励用户按照高出市场价格的水平购买可再生能源,这种非强制性的方式只是适用于人口数额少,国家整体发展水平高,公民

    30、的环境意识较强的国家。而中国面积广博,人口多,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的整体的环境意识相对薄弱。采用鼓励倡导模式,在荷兰实施效果显著但在中国则很难进行下去。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本身仍存在缺陷,能源市场化程度不高,在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化程度要求更高的强制配额制度显然是不明智的。此外,固定电价制度的实质是将能源外部性内化,直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可谓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效果更快速更显著。在我国能源市场实施垄断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强制上网制度

    31、能够快速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增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鉴于此,我国借鉴了德国的固定电价制度,采用强制上网及分类电价制度。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六、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行政主管机关职责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从中央层面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务由国务院能源

    32、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各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之后制定可再

    33、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务院其他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部门,配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也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确定上网电价的职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着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的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与建筑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各地方政府的具体职权包括根

    34、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目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下,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

    35、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与义务 目前我国个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事务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宏观上来看,单位和个人可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时提供意见,微观上来看,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不影响已建成的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和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此外,我国还有许多管理可再生

    36、能源事务的社团,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制定、发展规划的编制等问题上可以提供理论支持,在宣传可再生能源事务上起到极大的作用。全国主管该行业的社团组织有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中国资源协会、中国节能协会、中国家用电协会、中国太阳能协会、中国轻工业协会、中国建筑协会等。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七、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程碑

    37、意义。按照该法的授权,截止到2006年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的法规、规章就有10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也存在某些不足: 1、被授权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出来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层级太低,因而促进力度不够; 2、法规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受各自的部门利益局限,政出多门,未必有全局观念; 3、授权立法的结果导致可再生能源法律实施和监督存在很大不足:一是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二是缺乏独立的、有效的监管能力,三是缺乏综合协调和有效的规划、政策的实施体系。(4)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奖励性规定。(5)法律责任的设定缺乏必要的力度。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

    38、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八、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的标准:一、必须符合原则的内涵;二必须是可再生能源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因具有现实针对性,需要在可再生能源法领域中特别予以重申的原则;三、必须贯穿于整个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并对整个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司法活动和科技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9、。也就是说,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目的等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贯穿于可再生能源法律条文之中,是决定该领域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的纽带,也是解释和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律规范的基准。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根据上述标准来检视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有“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原则”、“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集中管理原则”和“国家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还应该增加以下几个原则: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原则 可再生能源

    40、的发展既要重视规模化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也要重视可再生能源对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更要重视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协调。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原则 可再生能源的可发利用与高技术是密不可分的。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创新难度高,我国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技术创新和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企业在技术水平和规模上都无法与国外企业竞争。因此,培养技术人才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

    41、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迫切任务。科技、教育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体系建设。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其中的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要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这是解决可再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生能源高成本的关键因素,也是使我国真正成为可再生能源强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基础。也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科技研究,

    42、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发展未来具有巨大潜力、近期又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既要重视近期适宜应用的水电、生物质能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风电和太阳能热利用,也要重视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原则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涉及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个层面、多种因素的复杂系统工程。这就客观上需要由政府、市场和社

    43、会分工协作,“三只手”共同配置资源的新模式。在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上不健全、我国的有关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科技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强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其关键点和突破口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明确和落实。既要重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能源市场依法进行引导、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的有效调节,也要注重培育和完善市场,基于价格、竞争和供求关系,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能源产品和能源服务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以便提高经济效率,还要赋予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民间组织有关能源和环境的信息权和公共决策参与权,确保社会力量对国家能源管理事务的充分参与,以便遏制政府和市场

    44、这两种制度安排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4.国家鼓励普及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注重提高全体公民的可再生能源科学文化素质原则 目前,在我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到位。从总体情况看,目前我国全社会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足,尚未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有些地方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没有真正落实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经济扶持措施还没有到位。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实践中往往是重常规能源、轻可再生能源,

    45、这种认识的直接根源是只考虑到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成本、环境成本,深层根源则是地方政府的发展观、政绩观及其职能的异化与错位。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有专家呼吁,今后,国家要加强公共创新设施和能力建设,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大可再生能源相关基础研究、大学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投入,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 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强化能源意识,提高全体公民的可再生能源科学文化素质十分必要。相应地,确立该基本原则,也就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制度。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

    46、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5.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协同保障的方针,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利用的国际合作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等方面起步早于我国,他们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如风能和地热能的利用就可能需要相邻国家的协作。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加剧趋势,也要求我们开放交流。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二)可再生能源分类配额制度(二)可再生能源分类配额制度

    47、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只是宣示性地规定,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8月发布)规定了一个总体目标:今后1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具体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年

    48、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止于目前,未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分类目标和相应的措施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完整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体系。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可再生能源发展总目标和分类目标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设定的总目标,应当以是否能够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为标准。一方面,配额制目标制定的足够高时,才能够达到刺激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的,否则就无法带来实质性的公众效益,低水平的目标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这也是西方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

    49、用,要受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资源特性、技术成熟度和经济性、产业化阶段、市场状况、法律与政策、战略定位、政府监管体制以及社会的可接受性等多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难以速成。因此超过现实性的过高的目标,也是不科学的。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设定的具体目标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如欧盟国家2010年达到22%的目标,我们的目标略显偏低。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多层次目标。其一,对资源分组并分别制定各组的发展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落实到各责任主

    50、体的配额任务也是分组的,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分任务组成;其二,建立最高或最低的比例限制,即对成本较高的资源或资源组制定最低比例要求,而对成本较低的资源或资源组设定最高比例限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国未来15年的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都规定了分类目标。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针对不同地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分布和特点不同,各个地方应该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地发展的区域目标。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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