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的必要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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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儿童猥亵 儿童猥亵数据 我国法律在儿童性侵上存在的缺陷 部分狭隘观念 性侵对孩子造成的影响 该如何做?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儿童性侵相关数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这一数据是340起,每天曝光0.95起,同比增长27.35%。2014年全年数据为503起,每天曝光1.38起;2013年全年数据为125起,平均2
2、.92天曝光1起。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相关数据:遇害者年龄;城乡比率根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件中涉及的778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不到2岁。其中7岁以下的有125人,占比16.07%;7(含)12岁的有143人,占比18.38%;12(含)14岁的有449人,占比57.71%;另有61人未提及具体年龄。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地区方面,“女童保护”统计显示,在公开报道的案件中,受害者为
3、农村(乡镇及以下)儿童的有329起,占比75.98%;受害者为城市(含县城)的为100起,占比23.09%。据“女童保护”连续4年的统计,这是公开报道的案件中农村地区首次高于城市地区。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女童保护”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28%;陌生人作案的为127起,占比29.33%。 有明确表述的熟人关系的300起案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
4、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我国关于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在性侵犯的认识上观念陈旧。如我国在性交的认定上,刑法是以两性生殖器官相交作为认定标准。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采取插入说,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但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和发展,传统性交方式和秩序也在逐渐发生改变,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都不能解释同性强奸和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不乏男性对男性强奸、女性用器物插入女童生殖器、口交或其他变态性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现在对性侵害的认识上的陈旧观念与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目标、理念是不相符的。 (2)强奸罪的侵害主体和对象规定狭窄
5、。我国刑法上将强奸罪的主体认定为特殊主体,只能是男性。同时,我国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仅设定为女性或幼女,对于男童遭受男性强奸或遭受女性强奸的情况则只能以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定罪处罚,但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幅度大大低于强奸罪的刑罚,而男童在遭受强奸后的身心受损的程度并不亚于女童。由于强奸罪侵害主体和对象的规定过于狭窄导致对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不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3)缺乏对被性侵害儿童精神赔偿抚慰机制。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
6、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我国对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的精神赔偿缺乏立法规定。同时,我国也未建立儿童性侵害心理治疗抚慰机制,没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业人员为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听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致使受害儿童心理援助的需求得不到解决。(4)现行办案模式容易对受害儿童造成“二度伤害”。依据国外对儿童性侵害被害人的研究发现受害儿童重复重复被询问的次数越多,对他们的心理伤害就越大。在现行的办案模式中,一方面,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中往往开着警车、穿着制
7、服到被害儿童住进行调查取证,这不利于保护被害儿童的隐私权和荣誉权,这往往会使被害儿童及家人遭到周围人异样的眼光而遭受非议,增加被害儿童及家人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一个案件办理要历经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环节,被害儿童在案件办理过程往往要承受不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多次询问,加重被害儿童的心理伤害。举例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在湖南攸县猥亵案中,举报者小雨和家长一同前往受害同学小琴(化名)家中反映情况,希望能联手举报。随后,小琴母亲却勒令女儿不可声张,称小雨“思想龌龊”,不许女儿再与其交往。小琴母亲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种社会偏见。几年
8、前,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13岁的留守女童晓雪(化名)遭遇至少10名中老年人性侵。晓雪的父亲报警后,多人获刑。此后,据媒体反映,晓雪一家却遭到了整个村庄的孤立,关于晓雪的风言风语,让幼小的她饱受歧视与排挤。社会偏见造成的二次伤害,既隐形又压抑,让受害者及其家庭在诉诸法律后,却不得不“负重前行”。“受侵害往往成为了孩子的过错。”曾接触过十余起儿童性侵案的律师李莹说,社会舆论对受害儿童的“污名化”,给孩子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伤害。李莹曾接手了轰动社会的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性侵贫困女生的案例。其间,起诉的女孩被认为给家里丢人了,甚至被要求“滚出去”。“为什么很多受害者选择沉默?因为传统舆论会谴责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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