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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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商 法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商法学教研部商法总论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4学时)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4学时) 第三章 商事登记(4学时) 第四章 商号(4学时) (第1章第4章) Email: M: 13604406669 商商 法法 总总 论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School of Law 邢丹邢丹 制作制作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4学时商法总论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2.
2、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3.石少侠:商法思考的印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4.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公司法和商法的法律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商法总论1.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2.张辉、叶林:论商法的体系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及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4.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复旦学报,2002年第5期。5.王志华:中国商法百年,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6
3、.王瑞:商法本质的变迁,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7.徐学鹿: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商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商 法 概 述商 法 概 述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 2.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的概念与
4、特征商法总论商法之独立性必要性必然性商法总论必要性墨子 天志上:今天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商法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渊源于贸易本位的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等,是商法特有的价值观和价值基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从而构成了商法有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商事交易具有区别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异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原理和总则上,还表现在在单行的商事法律中由为明显商之概念(词义学上的解释)古代汉语的
5、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是商。牛津大辞典说“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商法总论商之概念(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商”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文化意义上的解释)文化意义上的商,是将“商”作为人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进行综合的、本质性的分析,对商及商法的内涵和本质的揭示有重要的意义;将“商”从文化意义上进行分析,就
6、是承认文化多元性基础上的各国商法文化的不同特点,从而使各种商法文化之间得以相互比较、相互交流;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
7、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商法总论商法的概念日本:商法被确定为一个法律部门时,是以商法典为中心的有关法律部门的总称;(尤田 节)也有人从实质意义上去认定,认为商法就是企业关系上特有的法律的总称。(我妻荣)法国: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德国: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英国:“商法是指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主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美国:“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商法总论四、商法的划分四、商法的划分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
8、法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商法总论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总论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公示 商法总论指的是商事主体在通过营业方式追求自身利益时,依法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则。 商法总论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商法总论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之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限性。(3)对于
9、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商法总论保障商事交易安全的措施 1信息披露制度2意思推定制度3无因性制度4严格责任商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总论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一、商法的体系一、商法的体系
10、1.商主体制度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海商制度商法总论二、商法的渊源二、商法的渊源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一、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4.从法律责任上来说,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且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制。 商法总论二、商法与经济法二、商法与经济法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
11、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4.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为商人;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家管理机关及企业。 商法总论三、商法与行政法三、商法与行政法1.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的属性不同;4.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5.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的获得不同。商法总论第二章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商主体与商行为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商法人第二节:商法人 第三节:商合伙第三节:商合伙 第四节:商个人第四节:商个人 第五节:商中间人第
12、五节:商中间人 第六节:商辅助人第六节:商辅助人 第七节:商行为概述第七节:商行为概述 第八节:一般商行为第八节:一般商行为 第九节:特殊商行为第九节:特殊商行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主体概商主体概 述述商法总论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各自的意义也不同。 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内涵不同。 二者之外延不同。 商主体承担较高法律义务,还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利益。 商法总论二、商主体概念的厘定二、商主体概念的厘定 商主体,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总论
13、商主体的特征商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商主体的组织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结构形态或特征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法律授权或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条件法律设定的条件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经营者的法律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状态和事实状态形式商人固定商人商法总
14、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经经营营规规模模大商人小商人完全商人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经营种类经营种类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信托商租赁商供应商销售商加工承揽商制造商运输仓储商居间商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商主商主体资体资产的产的权利权利状态状态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商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 商商 法法 人人商法总论一、商法人的概念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总论商法人的特征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商
15、法人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商法人受商法的调整;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 商法总论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商法总论三、商法人的分类三、商法人的分类 商法总论国国有有商商法法人人集集 体体 商商 法法 人人私私营营商商法法人人合营(合资)商法人合营(合资)商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商商 合合 伙伙商法总论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商合伙,是指两
16、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总论商合伙的特征商合伙的特征商合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物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合伙的类型商合伙的类型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 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第四节第四节 商商 个个 人人商法总论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
17、征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商个人是一个内涵颇广的范畴,它是指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个人的特点商个人的特点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 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个人的类型商个人的类型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五节第五节 商商 中中 间间 人人商法总论 商中间人的类型商中间人的类型代理商代理商居间商居间商行纪商行纪商商法总论(一)代理商(一)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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