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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教学笔记PPT1211.ppt

  • 上传人(卖家):罗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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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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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教学 笔记 PPT1211
    资源描述:

    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l参考教材: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版。l主讲人:诉讼法教研部l 车传波l 18643105056l 绪绪 论:论:跨入民事诉讼法一、为什么要学习民事诉讼法一、为什么要学习民事诉讼法l例:债权人甲借钱给债务人乙,如果乙未按约定还钱,甲当然有权要求乙还钱,但甲怎么办?l选择一:冲进乙的家中,强行取回借出的钱;l选择二:乙无钱时,强行拿走乙的其他财产;l选择三:将乙软禁,要挟乙的家人或朋友代乙还钱或软禁乙的亲人,要挟乙筹款还债;l选择四:请求权威机构或个人主持调解。l选择五:对乙提出“将采取法律手段”的警告,在乙拒绝还钱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2、裁或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可能面对的问题向法院起诉可能面对的问题l第一,向哪一个法院起诉?l第二,起诉时,都应做些什么?l第三,起诉后,法院如何审理这一案件?l第四,在诉讼中,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l第五,如何做才能胜诉?l第六,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怎么办?l第七,如果你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满意,怎么办?l第八,法院判决保护权利后,对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l“诉讼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 l教材:l1、私法秩序和民事诉讼是民呈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l2、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施;l3、民事诉讼法具有

    3、创制和促进民事实体法发展的功能;l4、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在某些方面彼此之间相互交汇。三、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三、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法官原告被告 对抗(诉讼请求、举证)抗辩(反驳、反诉、举证、辩论)居中裁判民事诉讼学习方法:民事诉讼学习方法:l1、基本理论学习 l2、法律实践活动l3、外国相关民事诉讼制度l4、活的民事诉讼法结论结论l民事诉讼法是法学院学生最基础、最重要的学科。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l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l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l民事纠纷的特点:l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点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区别

    4、开来;l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l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种类民事纠纷的种类 l1、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l2、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l1、自力救济 是人类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l优点:具有直接性、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l缺点:极易导致暴力行为,使纠纷性质发生转化,激化矛盾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l2、和解 当事人以平等协

    5、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l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缺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l3、民间调解 是为克服自力救济弊端所寻求的方法。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纠纷双方通过互谅互让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无强制力。l优点:解决纠纷的方式本身比较平和,有时也很有效。l缺点:无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l4、仲裁 l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种制度。l仲裁的性质:民间自治性组织 准司法性 协议仲裁,双方必须自愿l仲裁的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

    6、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仲裁。l仲裁特点:l第一,很强的自主性。l第二,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要简便和灵活得多。l第三,仲裁实行不公开制度。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可予以公开。ADRl非诉讼纠纷解决,也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lAlternative of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l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的办法。l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二、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l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的特点l1、诉讼对

    7、象的特定性l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l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l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l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制度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制度l(一)人民调解制度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l第33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l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

    8、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l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l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l第195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

    9、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制度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制度l(二)仲裁制度l1、在民事案件的受理方面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l2、在执行方面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l3、仲裁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这种司法监督主要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和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实现的。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l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指国家设

    10、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l1、权利保护说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唯尼提出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其理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克服因自力救济所带来的弊端,为否定自力救济方式,而建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取代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对权利的保护。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l2、私法秩序保障说 20世纪初,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基于国家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了司法法规,即建立了私法秩序,但仅有私法秩序不行,还必须要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来维持这种

    11、私法秩序,保障私法法规的实效性,这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l3、纠纷解决说 二战后,日本学者兼子提出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请示本身是先于实体法的,即使是实体法已相当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但法院并不能因此拒绝作出判决,因此,就不能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现有的私法秩序。而且民事诉讼制度也并不是为了实体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此相联系,诉权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在日本占所通说的地位。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外国民事诉讼目的学说l4、程序保障说 在英

    12、美学说中十分流行,为日本学者井上治典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的支持。从一种全新的诉讼观念和诉讼理念来思考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强调正当程序,并从正当程序原理提出了程序保障说。所谓程序保障,是指保障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审理中提出主张,进行证明的机会。,这种程序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程序保障说一反传统观念,认为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才是目的,判决不过是程序保障的结果。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目的论(教材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目的论(教材P7)l1、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目的包括程序性目的和实体性目的。l2、必须考虑到程序参加者

    13、的多样性、复杂性。l3、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l4、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范畴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范畴l一、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的含义l民事诉讼基本价值,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衡量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标准,是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之: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之:公正公正l公正是民事诉讼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民事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整民事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14、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价值 l1、正义的程序结果正当化。l2、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 程序正义的内容程序正义的内容 l1、裁判者应是中立的;l2、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l3、当事人平等地对话;l4、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l5、平等地对待当事人;l6、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l7、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l8、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l9、当事人不致受到突袭裁判。 (英(英)戴维戴维米勒关于程序正义的观点:米勒关于程序正义的观点:l1、平等。l2、准确。l3、公开。l4、尊严。l(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的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12页。

    15、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类型: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类型:l1、纯粹的程序正义l2、完全的程序正义l3、不完全(半纯粹)的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之:经济性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之:经济性l人们在进行法律活动时在考虑法律的公正性的同时,必须考虑成本与收益的相互关系问题,即人们的法律活动是否具有效率或效益。 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l1、法官中立原则 l2、当事人平等原则l3、程序公开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l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 l民事诉讼法是规定私人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私法上权利或利益的程序的法规。英国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定义英国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定义l生效法

    16、律必须超越的个人和集团所自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去做这些权利和义务,怎样被强制实施的指示。而且这样做是采取有组织的正式方式、方法。否则,发生在复杂社会中的为数众多的争议,就不能毫无偏袒、有效而公正的处理。不偏不倚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同样重要的,这些有组织和正式的方法就是诉讼法。然而诉讼法的构成旨在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权力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同实体法相比,这样规定的总数决定于权利义务的本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定义l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l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诉讼法典l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

    17、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总和。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l(1)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l(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l “意见”,规定”,“通知”,“批复”,“复函”,l(3)其他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l特征:l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l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l1、民

    18、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检察院等。l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义务l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 :l包括事件和诉讼行为l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死亡等。l诉讼行为包括:l1、法院的诉讼行为l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l3、诉讼契约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分类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分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l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向法院实施,法院

    19、调查取效性行为合法及合理性。l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 我国古代诉讼制度我国古代诉讼制度l讼l以财产关系打官司的,叫听讼 民事诉讼l狱l以某人犯罪打官司的,叫折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行)(现行)l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l27章,

    20、284条。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l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l二、保证法院及时、准确地审判民事案件l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l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l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每课一句法律格言:每课一句法律格言:l迟 到的正义非正义到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justice denyl 正义先于真实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先于权利.lJustice before truth,Process before rights) 诉讼

    21、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l第一,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指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l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l第三,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即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l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征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l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l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处分原则处分原则l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

    22、束。l2、由当事人决定诉讼对象。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l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l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诚信原则诚信原则l20世纪30年代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始规定“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l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l1、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l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斤诉讼;l3

    23、、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l4、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伪证;l5、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l6、不得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虚伪承认。诚信原则要求法院(法官)诚信原则要求法院(法官)l1、法官应当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l2、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l3、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不得实施突袭裁判。 法律监督原则的监督理念:法律监督原则的监督理念:l1、合法性原则l2、居中监督原则 l3、谦抑性原则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l1、提起公诉l2、提出抗诉 l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l4、对

    24、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监督范围:监督范围:l1、生效判决、裁定。l2、调解书。l3、执行活动。l4、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核心教材)(核心教材)l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l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l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l4、辩论原则;l5、处分原则;l6、检察监督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l1、合议制度l2、陪审制度l3、回避制度l4、公开审判制度l5、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员的产生陪审员的产生l人民陪审员统一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陪审员统一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方式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

    25、务委员会任命的方式产生。 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l1、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l2、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例外: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例外: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26、。 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回避制度适用对象l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条件回避条件l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l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l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定不公开情形法定不公开情形l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l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经申请可以不公开: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l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l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27、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l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 诉的概念诉的概念l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l

    28、1、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l2、诉的内容是指特定的审判对象或诉讼请求和相对人。l3、原告提起诉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利。 诉的要素诉的要素l1、当事人l2、诉讼标的l3、诉讼理由诉的种类诉的种类l1、确认之诉l2、给付之诉l3、形成之诉诉的合并诉的合并 l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l目的:1、避免矛盾判决;2、节约成本。l种类:l1、诉的主观合并,诉合并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l2、诉的客观合并/客体合并,将不同诉讼标的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l诉的合并不是任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诉的追加诉

    29、的追加 l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l法126条:原告诉讼请求追加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反诉l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目的反诉的目的l其一,实现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其二,诉讼的经济性;其三,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使法院避免在分案处理情况下对互相牵连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矛盾的判决。 反诉的法律特征反诉的法律特征l 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l 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由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l 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l 4、

    30、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l 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的条件l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l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不得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l3、反诉与本诉须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l4、反诉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l(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l(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l(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先决问题。美国的反诉制度之美国的反诉制度之任意性反诉任意性反诉l 指是否提出反诉可以由被告自行裁量决定,如果被告决定提出反诉,此

    31、种反诉被称为任意性反诉。即如果被告的反诉不是基于与原告本诉同一事项和事件而提出的,被告提出的反诉就属于任意性反诉,如果被告在本诉讼进行中不提出反诉,并不影响其在以后的其他诉讼中提出与该反诉相同内容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诉中不提出任意性反诉,不会对被告产生任何不利的诉讼后果。l但仅限于不是基于与本诉同一事项和事件而提出的请求。美国反诉制度之美国反诉制度之强制性反诉强制性反诉l指被告提出的反诉与原告提出的本诉产生于同一事项或事件。如果本诉中的被告对于原告就同一事项或事件具有请求,就必须在本诉中作为强制性反诉提出来,否则将永远失去在以后的诉讼中再提出该请求的权利和机会。即,现在的被告在现在的诉讼中不提

    32、出强制性反诉,他在以后也就不能就该请求再提起诉讼。排除其就该请求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既判力规则。 同一事项或事件同一事项或事件”(the same 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 l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提出的本诉具有逻辑联系,二者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产生于同一事项或事件。 诉权诉权 l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l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所赋予的。l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权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l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诉权不是一

    33、种实体上的权利,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实体权利,也有诉权。是一种权能,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l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l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l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任意性指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诉权的滥用是指没有行使诉权的正当根据,而为非正当的目的的行使诉权的情形。l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l8、诉权的自由性。自由性,是指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了不会承担责任。诉权的内容诉权的内容l1、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l2、有权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具之事实 ;l3、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

    34、保护;l4、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上述诸内容相互联系,统一构成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主管主管l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主管的范围主管的范围l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如,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商标权、名誉纠纷,肖像纠纷等;l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诉讼;l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如票据、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l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

    35、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主管的范围主管的范围l5、由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l(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l(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l(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主管的范围主管的范围l6、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l(1)选民资格案件;l(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l(3)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案件。l注: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事、海

    36、商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可以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已有专门的海商特别民事诉讼法,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管辖及管辖权管辖及管辖权l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l管辖权,是指基于管辖的规定而产生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原则l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l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l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l4、保证各级法院工伤负担的均衡;l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l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l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

    37、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的恒定和地域管辖的恒定。 级别管辖及确定标准级别管辖及确定标准l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l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l1、案件的性质;l2、案件的繁简程度;l3、案件的影响范围。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l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l1、重大涉外案件;按意见第1条,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l集中管辖: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指定的少数法院管辖。l适用集

    38、中管辖的案件:l(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l(2)信用证纠纷案件;l(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l(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l(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l(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l(2)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l(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l(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l(5)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9、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l(1)专利纠纷案件;l(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l(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l(4)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l(5)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常理一审商标案件;l(6)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l(7)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l(8)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上中级法院管辖;l(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地

    40、域管辖l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l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l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之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之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l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即公民以久住的意思设定固定的住所,并得到当地

    41、公安机关的承认和登记。l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l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l对以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果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设立了办事机构的,应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案件由办事机构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无办事机构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l诉讼法规定的四种情

    42、况:l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l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对下落不明和连续2年不落不明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给人失踪。由此产生的婚姻、亲子、收养、监护等诉讼只能原告居住地起诉。l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l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l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就原告。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983年我国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其中增加了这一处罚决定,城镇的公民如果是累

    43、犯、惯犯第二次被处罚的注销城镇户口。l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l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6、不服指定监护

    44、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l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案件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8、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9、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

    45、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10、中国公民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l1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就是说原告可以在自己原住所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两个法院进行选择起诉。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l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l

    46、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l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l3、由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运输始发地,是指运输工具客运或货运的出发地点;运输目的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客运、货运的最终到达地。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l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l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47、、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l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事故发生地,包括事故开始发生的地点和事故造成后果的地点。l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船第一次停止的地点和停泊的码头、港口。l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事故发生后航空器第一次降落的地点或因事故而坠落的地点。l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起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48、,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l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l(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l(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l(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专门管辖专门管辖l指某类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专门法院行使管辖权。l我国设立三种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特殊性质的经济纠纷案件。l专门管辖是法律对管辖问题作出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的原理,海事、海商案件

    49、,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首先应确定由专门法院管辖,然后由各专门法院之间,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l10个海事法院: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海事法院。l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各海事法院辖区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分别由各海事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l在级别管辖上,海事法院的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海事、海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是地方高级法院。铁路运输

    50、法院铁路运输法院l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l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与铁路局的管理地域是一致的。军事法院军事法院l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l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l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条件协议管辖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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