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主管和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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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章 主管和管辖 主管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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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廖永安: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2007 2007 孙邦清:孙邦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008肖建国:肖建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载,载法律适法律适用用,20072007年第年第6 6期。期。李浩:李浩: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载,载法学家法学家20122012年第年第4 4期。期。肖建国、刘东:肖建国、刘东: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载,载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
2、0152015年第年第5 5期。期。民事诉讼三阶段民事诉讼三阶段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 第三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第四节第四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五节第五节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 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三阶段特点民事诉讼三阶段特点1 1、法定顺序性、法定顺序性 三个阶段,有法定先后顺序,不得随意逾越。三个阶段,有法定先后顺序,不得随意逾越。 1 1)未满足前阶段要件的,不能进入后阶段;)未满足前阶段要件的,不能进入后阶段; 2 2)前阶段的要件有争议的,首先要处理该争议;)前阶段的要件有争议的,首先要处理该争议; 3 3
3、)进入后一阶段后才发现前阶段欠缺要件的,须先行解决。)进入后一阶段后才发现前阶段欠缺要件的,须先行解决。2 2、法院职能差异性、法院职能差异性 第一、二阶段:法院职权调查主义。法院主动调查该阶段的要件是否第一、二阶段:法院职权调查主义。法院主动调查该阶段的要件是否具备具备 第三阶段:处分权主义第三阶段:处分权主义+ +辩论主义辩论主义3 3、欠缺要件的处理方式不同、欠缺要件的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阶段:通知补正,拒不补正的,驳回诉状(我国:裁定不予受理第一阶段:通知补正,拒不补正的,驳回诉状(我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驳回起诉) 第二阶段:作出驳回其诉的诉讼判决(我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第
4、二阶段:作出驳回其诉的诉讼判决(我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 第三阶段:驳回诉讼请求的终局判决第三阶段:驳回诉讼请求的终局判决法院主管和管辖在三阶段中的地位法院主管和管辖在三阶段中的地位主管和管辖属于法定诉讼要件之一,是主管和管辖属于法定诉讼要件之一,是与法院有关的诉讼与法院有关的诉讼要件。要件。此外,诉讼要件还包括:此外,诉讼要件还包括: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要件: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要件: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能力、诉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等等讼能力、代理权等等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诉讼要件: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诉讼要件:禁止重复起诉(我国在管辖禁止重复起诉(我国在管辖中解决,见民诉法
5、中解决,见民诉法3535条后半段)、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的条后半段)、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的消极效力)、诉的利益(教材消极效力)、诉的利益(教材P118-119P118-119)诉讼要件理论的参考书:诉讼要件理论的参考书:【日日】高桥宏志: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第一讲第一讲 诉诉讼要件讼要件”,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2007年版,年版,P1-23P1-23第一节第一节 法院主管法院主管( (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一、一、法院主管(受案范围),即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法院主管(受案范围),即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范围;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可
6、诉性可诉性范围。范围。 根据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敞开司,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敞开司法之门,具有最宽的可诉性范围;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选择法之门,具有最宽的可诉性范围;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选择或救济可能时,法院应当兜底。或救济可能时,法院应当兜底。 理由:理由: 1 1、现代国家垄断性行使强制性权力,禁止私人通过暴力、现代国家垄断性行使强制性权力,禁止私人通过暴力解决争议。为此,国家有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正规的法院解决争议。为此,国家有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正规的法院救济途径,而不是往外推。否则,黑社会就会繁荣壮大。救济途径,而不是往外推。否则,黑社会就会繁荣壮大
7、。 2 2、在诉权入宪、在诉权入宪、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成为宪法基本人权的国家,成为宪法基本人权的国家,法院更负有裁判民事纷争的义务;拒绝裁判的,一方面当事法院更负有裁判民事纷争的义务;拒绝裁判的,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普通法院违宪为由,请求宪法法院裁判,对于宪法法人可以普通法院违宪为由,请求宪法法院裁判,对于宪法法院的裁断,普通法院不得拒绝;另一方面,普通法院拒绝裁院的裁断,普通法院不得拒绝;另一方面,普通法院拒绝裁判民事案件,构成渎职行为。判民事案件,构成渎职行为。二、法院主管的标准二、法院主管的标准(一)基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一般以(一)基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一般以“案件性案件性”“”“法律上
8、法律上的争讼性的争讼性”,作为主管的标准。,作为主管的标准。具体而言,教材具体而言,教材P.79P.79:1 1、须存在明确、具体而非抽象的争议;、须存在明确、具体而非抽象的争议;2 2、须为真实的、实质性的而非假定的争议;、须为真实的、实质性的而非假定的争议;3 3、争议的性质适合依据法律要件作出判断和终局的解决。、争议的性质适合依据法律要件作出判断和终局的解决。(二)理论上,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要排除:(二)理论上,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要排除:1 1、政治争议;、政治争议;2 2、纯学术争议(案例);、纯学术争议(案例);3 3、纯道德争议(案例);、纯道德争议(案例);4 4、团体内部争议,
9、须穷尽团体、组织内部救济。、团体内部争议,须穷尽团体、组织内部救济。5 5、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即排除法院对仲,即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事项的主管。仲裁法第裁协议约定事项的主管。仲裁法第5 5条。条。(三)是否为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三)是否为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1 1、法院主管的范围为大民事案件(民事、商事、知产、法院主管的范围为大民事案件(民事、商事、知产、涉外等等)。涉外等等)。民诉法民诉法第第3 3条: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条: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
10、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 2、在我国,鉴于行政诉讼渠道不够畅通,允许当事人绕、在我国,鉴于行政诉讼渠道不够畅通,允许当事人绕道行政诉讼,走民事诉讼解决,承认其民事可诉性,这种道行政诉讼,走民事诉讼解决,承认其民事可诉性,这种观念值得推广。观念值得推广。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 1条:条: 因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
11、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申请异议
12、登记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登记之日起15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房屋登记在例如,房屋登记在A A名下,名下,B B主张共有权。主张共有权。B B的救济选择:的救济选择:1 1)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A A不统一的,异议登记,不统一的,异议登记,B B申请异议登记。如果登记机构拒绝办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如果登记机构拒
13、绝办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可以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2 2)B B可以选择绕过上述行政程序,而是直接起诉确认绝对权可以选择绕过上述行政程序,而是直接起诉确认绝对权(共有权),这是(共有权),这是民事确认之诉民事确认之诉。案例讨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案例讨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关系争议原告原告 郑某等郑某等150名某品牌车车主名某品牌车车主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5人人被告被告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被告、被告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为车主更换符合,为车主更换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悬架;安全标准的独立悬架;2、消费者法第37条 消
14、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
15、以揭露、批评。消费者法第39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处理争议的关系1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2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3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4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 (3)
16、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调解提起诉讼的,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5)当事人不服行政仲裁裁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依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法律规定而定。 四、法院对部分案件的四、法院对部分案件的“关门关门”政策政策(一)对于单位内部争议事项拒绝审理对单位内部承包纠纷拒绝审理对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拒绝审理对涉农村自治权行使的纠纷拒绝审理对单位内部利益分配纠纷拒绝审理对单位内部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拒绝审理对公司内部民事纠纷拒绝审理对执行单位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拒绝审理(二)对非法律纠纷拒绝审理(二)对非法律纠纷拒绝
17、审理对学术争议纠纷拒绝审理2006年5月上海黄浦区法院 “挑刺新华字典案” 以属于道德纠纷为由拒绝审理1998年重庆法院 原告周远华诉谢光萍第三者插足纠纷一案(三)对涉行政权行使的案件拒绝审理(三)对涉行政权行使的案件拒绝审理对政府正在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拒绝审理对公司执行政府规定引起的赔偿纠纷拒绝审理对政府招商引资形成的民事纠纷拒绝受理对合同履行义务涉政府职权的纠纷拒绝审理 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劳动纠纷拒绝审理对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拒绝审理对葬坟纠纷案件拒绝审理(四)对涉及社会稳定因素的群体性纠纷拒绝审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敏感案件拒绝审理对涉地方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拒绝审理(五)对私人之间侵犯宪法权
18、利引起的纠纷拒绝审理1998年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某等16人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饭店赔偿精神损失费。(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拒绝审理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规定的纠纷拒绝审理第二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一、管辖,即法院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之分。 二、管辖恒定原则(一)程序安定原则的要求1、程序安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要素的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
19、少当事人诉累。2、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三大支柱:法院恒定=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民诉法解释第249条;250条为当事人恒定的例外);诉讼标的恒定(诉讼标的恒定的例外,即为诉的变更)(二)管辖恒定/法院恒定(民诉法解释37、38、39)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3737、3838、3939第37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8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
20、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第39条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三、管辖分类1、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协议)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管辖法定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一般地域管辖管辖特殊地域特殊
21、地域管辖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级法院的职能分配 司法金字塔型的结构二、确定标准 1主导性标准:争议标的额 2辅助性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管辖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
22、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商标、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4)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7)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9)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但存在特殊原因的例外。(10)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法院2012年反垄断诉讼规定第3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经最
23、高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11)公益诉讼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85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6条和第7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额标准的变化争议额标准的变化19
24、99年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问题的通知民事案件(民一庭):京、沪、粤1亿元10件年闽、浙、琼 、鄂5000万元8件年苏、鲁、皖、湘、桂、豫、川、渝、津、冀、辽、黑3000万元5件年其他地区1000万元5件年商事案件(民二庭):京、沪、粤、琼 1亿元苏、鲁、辽、浙5000万元闽、皖、湘、桂、豫、川、渝、津、冀、黑、鄂、吉、陕、赣、晋3000万元其他地区1000万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额标准的变化争议额标准的变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 4月1日执
25、行)广东:3亿元北京、上海、江苏、浙江:2亿元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河南、湖南、黑、辽、吉、广西、安徽、江西、四川、山西、陕西、河北、海南、云南:1亿元甘、贵、疆、蒙:5000万元青海、宁夏、西藏:2000万元北京市北京市/ /上海市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浙江省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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