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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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 人和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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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7 7章当事人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肖建华: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20022002 肖建华:肖建华:当事人案例研析当事人案例研析,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02 高桥宏志: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2003年版。年版。 刘学在: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社20152015年版年版引例引例1、甲男、乙女为夫妻,乘车遇车祸,甲男死,乙女伤,乙女的胎儿脑
2、部受伤,如起诉,谁为原告?将胎儿列入当事人“某某的胎儿”2、甲、乙、丙、丁、戊为旧的村委会委员,南方周末记者王某在一篇报道中指称“甲等旧村委会委员生活水平超出其正常收入”。甲、乙、丙、丁、戊向法院起诉报社侵害名誉权。3、韩愈第39代孙诉某记者诽谤韩愈案。4、张某(网名“红颜静”)诉俞某(网名“大跃进”)在网站社区站点发布侵害名誉权的信息案。具体诉讼中具体诉讼中当事人的三个层次问题当事人的三个层次问题谁是该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确定)他是否有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谁应当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第一第一节当事人概述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当事人,即
3、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受法院(一)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二)当事人概念的学说(二)当事人概念的学说实质当事人说实质当事人说1 1、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说(、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说(19901990年代前)年代前)2 2、权利保护当事人说(、权利保护当事人说(19901990年代后,涵盖间接利害关系人)年代后,涵盖间接利害关系人)形式(程序)当事人形式(程序)当事人说说这是大陆法系目前通说,指根据当事人的这是大陆法系目前通说,指根据当事人的主观上的主张主观上的主张确定,而非以确定,而非以
4、客观的、客观的、真实的权利义务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在世纪转折点之际代替了实质关系确定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在世纪转折点之际代替了实质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概念。民诉法民诉法119119条被告条被告要求为形式当事人;原告则要求为适格原告,即直接利害要求为形式当事人;原告则要求为适格原告,即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关系人。但20152015年年5 5月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原告为形式当事人即可,不月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原告为形式当事人即可,不再要求原告起诉时适格。再要求原告起诉时适格。形式当事人的逻辑界定形式当事人的逻辑界定传统当事人概念局限在实质层面的适格当事人,但未传统当事人概念局限在
5、实质层面的适格当事人,但未注意到当事人适格需要法院来审理判断,故不利于诉注意到当事人适格需要法院来审理判断,故不利于诉权保护,而程序当事人只要求形式层面符合要求即可,权保护,而程序当事人只要求形式层面符合要求即可,有利于扩大民事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和司法功能,保障有利于扩大民事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和司法功能,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当事人的起诉权图解:图解:适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程序当事人程序当事人二、当事人的确定二、当事人的确定(一)在具体案件中决定(一)在具体案件中决定谁是(形式)当事人谁是(形式)当事人。(二)标准(二)标准1 1、意思说,以原告本意想起诉者为当事人、意思说,以原告本意想起诉者为当事人缺
6、点缺点:难以认定、判断原告意思,会异化为法院的意思:难以认定、判断原告意思,会异化为法院的意思2 2、行为说,以实际实施诉讼行为者为当事人、行为说,以实际实施诉讼行为者为当事人缺点缺点:不能解释诉讼代理:不能解释诉讼代理3 3、表示说、表示说- -目前通说,以诉状上所记载的人为当事人。目前通说,以诉状上所记载的人为当事人。优点优点:明确、规范,易识别。:明确、规范,易识别。缺点缺点:冒名诉讼。:冒名诉讼。A A冒冒B B名起诉名起诉C C,B B被列为原告,判决对被列为原告,判决对B B生效,但生效,但B B对诉讼根本不知情却承担诉讼后果。对诉讼根本不知情却承担诉讼后果。(三)确定时间和主体:
7、起诉时、原告(三)确定时间和主体:起诉时、原告以表示说确定形式当事人时以表示说确定形式当事人时冒名诉讼问题的解决冒名诉讼问题的解决对冒名诉讼,法院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冒名诉讼,法院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 1、冒名者为原告的,法院审理中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冒名者为原告的,法院审理中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判决已生效的,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推翻。判决已生效的,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推翻。2 2、冒名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不存在,也应裁定驳回起诉,、冒名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不存在,也应裁定驳回起诉,或依职权发动再审生效的冒名判决。或依职权发动再审生效的冒名判决。3 3、被冒名的是被告的,法院查明了真实的被告,通
8、知其、被冒名的是被告的,法院查明了真实的被告,通知其应诉。应诉。4 4、以上三种情形,、以上三种情形,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同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同时对冒名诉讼人予以制裁对冒名诉讼人予以制裁。5 5、不以真实姓名起诉或被诉,而以艺名、笔名起诉或被、不以真实姓名起诉或被诉,而以艺名、笔名起诉或被诉,但已经足以特定化,真实身份能够识别时,法院应诉,但已经足以特定化,真实身份能够识别时,法院应将真实姓名在诉状当事人栏目明确列明。将真实姓名在诉状当事人栏目明确列明。当事人结构当事人结构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被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原告、上诉人申
9、请人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除第三人参加除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当事诉讼享有当事人地位之外,人地位之外,当事人结构都当事人结构都是两造对立的。是两造对立的。禁止禁止“自我诉讼自我诉讼”原则原则民事诉讼结构,是两造对立的结构。因此任何人不得与自己进民事诉讼结构,是两造对立的结构。因此任何人不得与自己进行诉讼。行诉讼。禁止禁止“自我诉讼自我诉讼”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同一个时,不得允许。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同一个时,不得允许。例如,当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继承人继承时或者相反,民事诉讼例如,当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继承
10、人继承时或者相反,民事诉讼结构被打破,诉讼必须终结。结构被打破,诉讼必须终结。有时,一方当事人勾结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双方串通进行诉有时,一方当事人勾结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双方串通进行诉讼,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这种诉讼,也违反了禁止讼,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这种诉讼,也违反了禁止“自我诉讼自我诉讼”原则。由于系人为造成,而非客观原因导致原则。由于系人为造成,而非客观原因导致“自我诉讼自我诉讼”,一一般称之为般称之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民诉法对此专门予以打击。民诉法对此专门予以打击。第二节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性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能
11、力或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和不一致性:1、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特殊情况:情况:1、外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外国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确定,中国原则上肯定其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如果依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在我国则按照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对等原则,以及平等原则,视为其有行为能力、诉讼能力。2、死者的名誉(权):由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死者的著作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作为原告提起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有限性普遍性;诉讼权利能力的普遍性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
12、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三种类型(民诉解释第52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积极当事人能力与消极当事人能力德国民诉法50条: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可以被诉。我国业主委员会:有完整当事人能力。但北京高院认为,业委会只有积极的当事人能力,可以当原告,而不能被告(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规定)其他组织的类型第52条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
13、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表格1-1:当事人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一致性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一致性 自然人民法通则第9条;民诉法第48条,第一款外国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
14、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法人民诉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续表1-1:当事人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分离性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分离性自然人始于出生总括保护主义下,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个别保护主义之下,胎儿不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总括保护主义称为各国民法的立法潮流,但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个别保护主义)终于死亡无,由死者的继承人享有。死者享有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名誉权)法人普遍
15、性目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限定性(限定性的体现)探讨:当事人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例:总括保护主义: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有关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已出生,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民法典第725条,第906条第一款;第1923条。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项规定: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于赠与时已受胎为已足。第725条规定:尚未受胎者,不得为继承人。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胎儿的民事
16、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个别保护主义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4 4、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是否有当事人资格(2)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3)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奥组委的地位)(4)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的诉讼地位有法人营业执照的,该单位为当事人有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该单位为当事人无执照和批文的,设立该单位的政府部门为当事人(5)中华环保联合会、各地环保组织是否有当事人资格(6)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否有当事人资格(
17、7)共青团中央是否有当事人资格(8)全国总工会是否有当事人资格(9)政治政党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德国政党法:有限范围内有)表格1-2:关于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认定的特殊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组织类型组织性质有无当事人能力责任承担的顺序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法人之间的联合体无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2.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的经营场所无3.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为组织某项专门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组织委员会分情况组委会全部or部分承办人;(组委会财产约定连带)4.农工商总行;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有登记or批文法人有单位无登记or批文非法人无设立该单位
18、的政府部门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公司成立:公司公司未成立:创办人or发起人6.职工持股会根据是否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分类讨论有登记:职工持股会无未登记:组织负责人or发起人欠缺当事人能力的后果1、整个诉讼期间都没有当事人能力,诉讼要件欠缺,裁定裁定驳回驳回起诉;起诉;2、起诉时欠缺起诉时欠缺,诉讼过程中有当事人能力诉讼过程中有当事人能力,则起诉的瑕疵瑕疵视为自动治自动治愈,愈,法院可以进行实体审理裁判;3、起诉时有,但诉讼过程中失去,(可以变更诉讼当事人)则欠缺诉讼要件,裁定驳回起诉;4、一审中欠缺,法院的一审判决,允许无当事人能力
19、的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可以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解决当事人能力欠缺问题;5、法院有既判力的裁判中,忽视了当事人能力的欠缺时,允许无当事人能力的人申请再审撤销生效裁判。第三人符合民诉法56条3款条件的,也应允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6、对于当事人能力是否欠缺的争议,应当允许欠缺者对此进行辩论,此际他被视为有当事人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也称诉讼能力。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的前提条件。无诉讼能力人的诉讼行为通常无效,对方对他实施的诉讼行为同样无效。无诉讼能力人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这一点,与民法欠缺行为能力的处理不同。与民法欠缺行为能力的处
20、理不同。民法无效,诉讼法可撤民法无效,诉讼法可撤销。销。但鉴于诉讼行为的前后累积性,一概归于无效,会损害程序的安定性。因此,多采取撤销的做法。(二)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见图示)(三)辩论能力(德、日民诉法)参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实施出庭辩论所必要的资格,其功能,主要是促进事实程序迅速顺利进行,而非保护当事人利益。我国民诉法没有此制度。表格2: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应性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完全一致的对应;区别于自然人诉讼能力:法人诉讼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附加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a. 法人
21、的正职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b.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c.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其代表人。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离分离(1)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有诉讼能力。例如,作为未成年人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2)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个别权利争议诉讼,无诉讼能力。被宣告的失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涉失踪人财产纠纷诉讼中,并非当事人,无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二由其财产管理人(法定诉讼担当人)位适格当事人。(四)欠缺诉讼能力的后果1、整个诉讼期间都没有诉讼能力,诉讼要件欠缺,裁定驳回起诉;2、起诉时欠缺,诉讼过程中有诉讼能力(成年
22、),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行为,则目前无效的诉讼行为追溯既往地有效;3、起诉时有,但诉讼过程中消失,则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而是裁定中止诉讼(民诉法150条二);4、在变为无诉讼能力人之前,当事人有效地作出了诉讼代理授权,则诉讼行为一直有效;5、对于诉讼能力是否欠缺的争议,应当允许欠缺者对此进行辩论,(基于程序保证的要求)此际他被视为有诉讼能力;6、一审判决未注意诉讼能力有欠缺,无诉讼能力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解决诉讼能力欠缺问题;法院判决生效的,法院可依职权发动再审,无诉讼能力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推翻该判决。第三节正当(适格)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概念(何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就特定
23、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与非正当当事人相对思维顺序:先确定当事人,再考虑当事人适格问题性质:诉讼要件说:欠缺的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权利保护要件说:欠缺的判决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否,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判断。(一)诉讼实施权1、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实体法上的管理处分权(请求权、形成权)A、普通给付之诉:主张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的人具有原告适格,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具有被告适格。换言之,当事人只要进行“是权利义务主体”的主张即可。B、形成之诉:主张主张法律上的形成权的人及其相对人,具有当事人适格。C、缺点是管理处分权不适用于
24、确认之诉(支配权?)(二)诉的利益(二)诉的利益1、概念、性质、功能原告请求司法救济的利益,即实施诉讼的利益。无论当事人对请求法院承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否有管理权,只要有诉的利益,该当事人即为正当当事人。诉的利益实质在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可以从原告、被告和法院(广义上是一般国民)三者立场来判断。诉的利益为救济法领域的概念,具有决定“让其进入诉讼之前,就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还是“让其进入诉讼,并作出实体判断”的筛选作用。2、不同种类诉讼的诉的利益(1 1)给付之诉的利益)给付之诉的利益A、现在给付之诉的利益:这种诉讼当然地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且可以不问“起诉前原告是否向被告催告”
25、,“被告是否拒绝履行债务”,“被告是否没有自觉履行的意思”等理由。诉讼费用的制裁B、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基于期限未到或者附条件等原因,将来债权仅限于“原告存在预先提出这种请求的必要”的情形,才有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分为三类:一是义务人已经就义务的存在提出争议,权利人无法期待将来能够从被告处获得及时的给付,法律赋予其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如,在持续性或反复性的给付义务中,如果义务人对于“履行期是现在部分”的义务已经存在着不履行的事实,那么原告对于将来部分义务就具有诉的利益。合同法108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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