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第4部分专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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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课件:第4部分 专利法 知识产权 课件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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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 利 法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保密的方式商业秘密l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权利自动取得、无时间地域限制、专有性较弱l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l 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保护(二)公开的方式专利l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需要国家审批授予、受保护期及地域限制、极强的专有性、以技术公开为条件概论专利(patent)的多重含义l 常用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 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l “专利权”的简称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l “专利证书”的简称。概论 第一章 专利权的
2、客体一、发明l 概念: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p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p发明中应包含某种技术创新。l 分类:p产品发明:以有形形式出现的 一切发明。包括物品发明、物 质发明、材料发明。p方法发明:发明的最终表现形 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技术方案:运用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二、实用新型l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p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产品的形状: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p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
3、够解决技术问题。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实用新型l 以下各项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p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p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p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稳定、持久的形状;p物质的分子结构等微观构造;p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提出的新设计,但只是为了增加产品的美感而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实用新型l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异同。p相同之处:同为技术方案。p不同之处:1.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或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2.创造性程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而实用性要求较强,发明的创造性
4、要求较高。3.审查周期、专利保护期限实用新型比发明短。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l 特点:1.外观设计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要素;3.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4.外观设计须适于工业应用。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 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p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 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 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p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
5、 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 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 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p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 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 色彩作为主体设计;p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
6、的作品;p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p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的异同。p外观设计是设计方案,发明、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p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均涉及产品的形状,但前者保护的是产品造型具有的美感;后者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和实用功能。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l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l 依赖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l 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l 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p科学发现;p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7、;p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p动物和植物品种;p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p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第 二 节 不 授 予专 利 权的 对 象遗传资源:来自人类、动植物或微生物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如DNA、基因、细胞、组织、器官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l 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l 发明人专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l 只能是自然人,且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l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p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p表明身份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第
8、 一 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申请人、专利权人l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资格;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立法对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也有特殊规定,导致实践中,上述主体经常发生分离。l 关于转让,需注意:p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前,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协商一致即可;p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这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 一 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主体(第6条)l 职务发明的范围:p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1.
9、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p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1.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2.技术条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一、职务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6条)l 职务发明中的权属分配:p一般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p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注意: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0、(非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权属分配有约定的,也从其约定。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二、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8条)l 合作发明 p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p一方声明放弃其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p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p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使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除此之外的行使,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11、、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8条)l 委托发明 p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p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p受托人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权。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三、外国主体(第18条)l 外国主体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l 外国主体在我国申请专利时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协议,或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有互惠约定。l 国民待遇的例外:外国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2、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专利权的取得l 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广义上,这些条件包括两方面:1.形式要件即申请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文件。2.实质要件即对发明创造本身的要求,又可分为:消极要件:发明创造不能是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积极要件(狭义上的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22条);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不与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第23条)。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一)新颖性l 新颖性的含义: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
13、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l 新颖性的判断:1.是否属于现有技术2.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新颖性的判断是否属于现有技术l 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法条定义)。l 对现有技术的判断,关键在于对“公开”的判断。p如何理解“公开”:是指技术脱离保密状态,可以为公众所知,与知晓的实际人数无关;公开的内容应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p专利法中公开的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p判断公开的地域
14、标准:本国世界p例外: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24条)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l 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不仅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也适用于外观设计):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l 宽限期的效力:1.宽限期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时被“视为”没有丧失新颖性;2.宽限期不能使申请日提前到公开日。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新颖性的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l 抵触申请:会导致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在先申请。l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1. 在申请日之前提
15、出,在申请日之后公布;p发明:公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p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公布在专利文件中2.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由不同申请人提出;3. 两个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二)创造性l 创造性的含义: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p实质性特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上的区别,或者说区别技术特征。p进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有所提高,有良好的效果。l 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p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人,他了解所属领域的一切技术知识,
16、具有中等技术水平,并且他的技术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三)实用性l 实用性的含义: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l 实用性的判断:1. 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即具有可实施性;2. 该技术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具有有益性。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二、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一)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p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17、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二)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三)不与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专利申请日l 先发明原则与先申请原则:解决冲突申请的两种立法例l 解决冲突申请的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p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p同日申请(无论申请时刻先后,视为同时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申请均将被驳回。l 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提出证明外,
18、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第 二 节 专利申请一、专利申请日l 优先权将申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以解决冲突申请1.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 二 节 专利申请二、专利申请文件l 书面原则p是指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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