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第1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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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计:共计:32学时学时 吉林大学:吉林大学: 王艳梅王艳梅 王艳梅联系方式:18686608585学习票据法之意义 1、票据法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 2、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3、票据法是具有独特思维的部门法,学习票据法将为大家打开一个思考世界和生活新的独特的视角。引言:为什么票据法构成了商法2? 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
2、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以物易物以物易物非金属货币非金属货币金属货币金属货币贵金属货币贵金属货币纸币纸币电子结算一贯一千枚约重6.7斤十五贯约100斤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南朝殷芸:商芸小说吴蜀人票据的汇兑功能汇汇在异地在异地之间转移金钱之间转移金钱兑兑将一种货币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飞钱兑换商兑换商票据票据异地转移异地转移货币货币避免风险避免风险节约费用节约费用把不在的把不在的金钱变为实在金钱变为实在的金钱的金钱距离不再距离不再成为障碍成为障碍票据的支付功能将金钱
3、存放于专门场所,将金钱存放于专门场所,以所取得票据代替支付以所取得票据代替支付在定期集市上相互以票据在定期集市上相互以票据代替支付,进行差额结算代替支付,进行差额结算交子市场市场票据票据代替代替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减少繁杂减少繁杂笨重事务笨重事务把繁冗的把繁冗的金钱变为轻便金钱变为轻便的金钱的金钱重量不再重量不再成为拖累成为拖累 马克思的精彩概括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级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级 阶段,商品阶段,商品“不是为货币而卖,不是为货币而卖, 而是为一种定期支付的文据而而是为一种定期支付的文据而 卖卖”,而这种定期支付的文据可以,而这种定期支付的文据可以“包括在包括在汇票这个总的范畴内汇票这个
4、总的范畴内”。 马克思:马克思:资本论资本论第第3 3卷第卷第457457页页票据的流通功能票据第一次代替支付后,票据第一次代替支付后,取得人不直接行使权利,取得人不直接行使权利,而再次用于代替支付而再次用于代替支付在票据到期时,由最后的在票据到期时,由最后的持票人行使权利,最终将持票人行使权利,最终将其转化为货币其转化为货币辗转流通商业商业货币货币激活沉睡激活沉睡的权利的权利充分发挥充分发挥资金能量资金能量把停滞的把停滞的金钱变为活动金钱变为活动的金钱的金钱财产不再财产不再成为藏品成为藏品票据的信用功能出票人出票即取得商品交出票人出票即取得商品交付,票据到期时方支付价付,票据到期时方支付价金
5、,从而获得短期信用金,从而获得短期信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将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信用银行银行信用信用取得取得票据信用票据信用解决资金解决资金缺乏困扰缺乏困扰把未来的把未来的金钱变为现在金钱变为现在的金钱的金钱时间不再时间不再成为问题成为问题研究学习票据法之意义学习和研究票据法,对于构建一个人的商法知识结构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1)票据法理论和制度完美的技术性与科学性达到一定高度:首先,票据法关于连续背书的效力,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商事权利,向人们生动地揭示了外观主义的内涵。其次,票据保证以其个
6、性表现了商事保证的一般特征,诸如保证的独立性不因主债权消灭而当然失效;保证是单独行为,保证人无须和债权人签订合同;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实现债权 。(2)跳出商法,票据法独特规则,将展现一个比较独特的法律世界:签名不是权利,是义务,谁签章谁负责;权利人行使权利无需本名,但是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必须本名;信用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票据法基本内容一. 票据与票据法(5学时)二. 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6学时)三.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6学时)四. 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2学时)五. 票据权利的创设(2学时)六. 票据权利的转移(2学时)七. 票据权利实现的保障(2学时)八. 票据权
7、利的行使(2学时)九. 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2学时)十、票据冲突规则(1学时)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一、主要参考书目1、于莹著: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于莹著: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年版;2、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年版;3、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杨继著:票据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赵新华主编:票据法:论点法规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二、主要适用法规和法律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
8、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三、网站1、中国票据网:http:/ 法国著名商法学家伊夫居荣法国著名商法学家伊夫居荣: “从整体上看,法律在商法中所起的作用不如在民法中的作用那样活跃。在商法里,真正的主动很少来自立法者,而更多的情况是,立法者仅仅是限于对商人自行发明并得到长期合同实践改进的种种机制加以规范”, “今天,某些规章条例性渊源在民法中所起的作用显见淡然,但在商法里却占有突出地位”。 第一节 票据 一、现代票据及其渊源 (一)外国票据发展沿革四个阶段:1、兑换商票据时期:兑换证书为今日之本票的前身,指示付款函件演变为今日之汇票。2、市场票据时期:其核算与兑换的方法,类似今天的票据交换,这个时
9、期的票据开始出现承兑、保证、参加及拒绝证书等制度。3、流通票据时期:票据从先前的证据性证券成为流通证券,从先前的主要用作汇兑工具使用,逐渐演变为主要用作信用工具使用。 4、银行票据时期:票据制度与银行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第一节 票据 (二)中国古代票据的发展沿革 (如何实现腰缠万贯,骑鹤下扬州?) 最早的汇票:唐宪宗时期的”飞钱”; 最早的本票:宋真宗时期的”交子”; 最早的支票:唐代的”帖”; 明清朝的票号钱庄; 清代末年,随着外资的入侵,现代意义上的票据也开始传入我国 唐飞钱北宋北宋交交子子南宋会子元宝钞明宝钞清银票第一节 票据(三)新中国票据发展1、在50年代,作为结算手段,规定公有制单
10、位可以使用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而私营企业可以使用一般支票和保付支票。到50年代中期以后,规定仅可以使用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完全限制票据的流通转让。在到70年代末的近30年的时间里,在我国票据的使用上,一直处于这种只有支票、没有汇票和本票,只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而限制其作为流通手段的状态。2、1985年,我国开始使用作为商业信用典型代表的商业汇票。此外,支票的使用范围也逐步扩大,对个体户和个人开办支票结算业务。 3、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以使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作为支付结算手段。 4、1995年5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布,自
11、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票据 二、票据概念 1、我国票据法上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思考:这个概念是否全面?有人建议用“货币证券”代替。第一节 票据 3、其他国家关于票据概念的理解 (1)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票据一词的共同术语。 从立法形式上讲,多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同一项法律之中,而支票另外立法。 德国学者波吕那认为:票据是一种赋予私权的工具,私权能够基于对该工具的占有而
12、得以实现;因此,只有向受票人转移票据的占有,票据才能得到支付。第一节 票据(2)英美票据法体系:就票据制度和票据法学来说,中文的“票据”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是: Negotiable Instrument。现代英国法成文法中没有票据这一术语的表达。学者或者法院判例一般使用票据一词来泛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金融工具。有学者指出,英格兰的票据法就是汇票法,并将其概括解释为“一种商业文件,一个人用来命令另一个人或者给自己设定义务支付确定数目的金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4节(a):票据是一项在见票时或者确定日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金钱的无条件的承诺或者命令。这个定义之下包含了汇票、本票、支票、存款
13、证书等不同种类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 三、票据的种类三、票据的种类 (一)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汇票 本票 支票(二)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分类第二节票据的性质有价证券 一、广义的证券 所谓证券(paper ,instrument),就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一般认为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有价证券性 一、广义的证券代表价值性依赖性流通性作用性质证据证券借据收据发货票无无无
14、证明文件资格证券存折寄存票无无无免责证书金额证券邮票印花税票有有有金钱代用财物有价证券股票 债券票据 提单仓单有有有权利载体权利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有价证券性二、有价证券(一)法律上的有价证券1.有价证券:(valuable security,或portfolio)是一种表示民事财产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原则上以持有证券为必要。2.作为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1)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2)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3)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第二节 3、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
15、离。(如挂失止付) (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第二节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票据、债券 物品证券 提单、仓单 物权证券 抵押证券 股权证券 股票、出资证券、投资基金 注意:此种分类中对物权证券的理解有争议。第二节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
16、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 提单、仓单 货币证券 票据 资本证券 股票、债券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指名证券)权利人特定为张三 指示证券(背书证券)张三或张三指定者 无记名证券(付持票人证券或付来人证券)不特定第二节 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绝对有价证券) 票据、存款单 不完全证券(相对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提单、仓单 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有因证券(要因证券) 大多数证券 无因证券(不要因证券或抽象证券) 票据 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
17、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仓单第二节 三、票据的基本特征三、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义证券、商业证券第三节 汇票、本票、支票一、汇票(一)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
18、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三节 (二)汇票类型 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在我国票据实务上,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因而,我国的银行汇票,乃是以同一银行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第三节2.按是否需要附具某种单据,可以分为光票(clean bills of exchange)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s of exchange ) (押汇汇票或信
19、用汇票)跟单汇票 信用证跟单汇票 承兑交单汇票 付款交单汇票第三节 3、按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定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第三节 4、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一般汇票 变式汇票 指己汇票(己受汇票) 对己汇票(己付汇票) 付受汇票 己受己付汇票第三节 5、根据汇票流通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这种分类主要是英美票据法上的分类,因为英美票据法对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遭到退票时,规定了不同的应采取措施,例如国际汇票遭退票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国内汇票遭退票时,则不一定作成拒绝证书。第三节 汇票本
20、票支票 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第1款。 2、基本当事人有二:出票人和收款人第三节 (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汇票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当事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两个当事人; 2、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是不确定的,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一事即已确定,无须付款人承兑; 3、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4、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而本票是
21、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第三节 (三)本票的分类(三)本票的分类 也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是银行本票。(票据法第73条2款) 这意味着我国的本票在实际上只起着类似高额通货的作用。第三节 三、支票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一)支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1条 在支票关系中,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最基本的当事人。 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基于这一原因,
22、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第三节 (二)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二)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 、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必为银行; 2、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不必有资金关系; 3、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能够作为支付工具,汇票可为远期支付,因而能够作为信用工具; 4、支票无须由付款人进行承兑,汇票则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5 、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第三节 2 、目前我国对支票的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划线支票 普通支票:即能支取现金,也可转账。但是在转账时,应在支票正面注明转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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