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行政诉讼证据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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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课件 行政诉讼 证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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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所作陈述证明力的认定郁祝军“闯红灯”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原告:郁祝军u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u时间:2009年2月28日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于当日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张永成将被告拦下,欲行处罚。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在在听取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行为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
2、条第2项规定,作出罚款200元,并对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原告不服,未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张永成注明原告拒签情况后,将决定书送达原告。u原告不服,于2009年3月5日向常州武进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5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事实上没有闯红灯,被告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案件争点:瞬时行为证据证明力案件争点:瞬时行为证据证明力认定认定u即被告提交一名在场的执勤警察对现场判断的陈述的合法性。u在没有交通监控技术设施的条件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在红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等稍纵即逝且不留痕迹的违法行为
3、,只能根据执勤警察的现场判断来确定。判决结果判决结果u一审: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u认为被告已完成其证明义务,如果原告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被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来承担。判决结果判决结果u二审:常州中院判断结果,u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析案件评析u交警对违法事实当场认定的效力u证明标准问题、说服责任问题u公益与私益的权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u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谁行为,谁举证”。u2、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侧重点在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
4、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u3、证明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对象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u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均负有推进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u在行政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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