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26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行政法》课件:行政诉讼证据27.ppt

  • 上传人(卖家):罗嗣辉
  • 文档编号:2161134
  • 上传时间:2022-03-09
  • 格式:PPT
  • 页数:26
  • 大小:784.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行政法》课件:行政诉讼证据27.ppt》由用户(罗嗣辉)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行政法 课件 行政诉讼 证据 27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所作陈述证明力的认定郁祝军“闯红灯”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原告:郁祝军u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u时间:2009年2月28日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于当日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张永成将被告拦下,欲行处罚。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在在听取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行为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

    2、条第2项规定,作出罚款200元,并对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案情简介案情简介u原告不服,未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张永成注明原告拒签情况后,将决定书送达原告。u原告不服,于2009年3月5日向常州武进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5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事实上没有闯红灯,被告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案件争点:瞬时行为证据证明力案件争点:瞬时行为证据证明力认定认定u即被告提交一名在场的执勤警察对现场判断的陈述的合法性。u在没有交通监控技术设施的条件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在红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等稍纵即逝且不留痕迹的违法行为

    3、,只能根据执勤警察的现场判断来确定。判决结果判决结果u一审: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u认为被告已完成其证明义务,如果原告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被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来承担。判决结果判决结果u二审:常州中院判断结果,u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析案件评析u交警对违法事实当场认定的效力u证明标准问题、说服责任问题u公益与私益的权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u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谁行为,谁举证”。u2、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侧重点在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

    4、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u3、证明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对象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u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均负有推进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u在行政诉讼中

    5、,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u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u2、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u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u行政主体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u1、被告举证的范围u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n应提供据以应提供据以作出作出被诉具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部证据和所依和所依据的据的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件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

    6、责任的范围的范围证明原告起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诉超过起诉期限期限举证责任1. 符合符合起诉起诉条件条件 3.造成造成损害损害的事的事实实4.信息信息的说的说明和明和事实事实根据根据5.其他其他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的范围的范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u行诉法行诉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u(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u(二)原告因正当理由

    7、不能提供证据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u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四、举证时限u1、被告的举证时限u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日内提供全部证据、规范性文件。u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不能在10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在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交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被告应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被告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

    8、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u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u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时限u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u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u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证据规则u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

    9、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u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u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u(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证据;u(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的证据;u(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据。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u证明标准:u是指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u民事诉讼:优势标准u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u行政诉讼:明显优势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案 例u汤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出现明显不正常的生理反应,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尽管汤某家属一再要求尸检,可县公安局不但未予尸检和法医鉴定,还责成汤某家属将尸体火化,造成汤某死因难以确定。汤某家属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法院判决“酌情赔偿”。思考题u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行政法》课件:行政诉讼证据27.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2161134.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