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行政复议程序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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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课件 行政复议 程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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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第二节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第三节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
2、复议机关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不能主动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3、。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二)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三)复议申请书基本格式类似于诉状。 第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第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第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
4、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当在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到申请书之日起 5 5日日内,对复议申请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分别作以下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 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
5、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
6、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4.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
7、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直接受理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一节
8、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该案的管辖权。(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三)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开始,复议机关应完成复议程序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需要停止执行的经申请人申请,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可以停可以停止执行止执行的情形的情形 原则上,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的原则上,行政相对人
9、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与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与期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
10、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以书面审理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的期限一、审理的期限 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二、审理的依据二、审理的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
11、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v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申请或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考虑到行政复议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四、行政复议
12、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二)行政复议调解 在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可以调解的情形:1、行政裁量行为不服;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一)行政复议的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
13、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一)行政复议的中止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二)行政复议的终止 1、申
14、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二)行政复议的终止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1、2、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
15、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复议决定的种类一、复议决定的种类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一)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四)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五)行政赔偿决定(六)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一)维持决定v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必须具备的条件:v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v二是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v三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v四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内容适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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